林华
摘要:经济法的理念贯彻经济法价值,再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再到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集中的体现,是对经济法内容高度的概括和总结,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规定,是经济法立法和具体适用时所要遵循的准则。所以要理解经济法理念,应该先从经济法基本原则开始了解,本文就经经济法理念的内容、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经济法基本原则在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展开叙述。
关键词: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经济法理念指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了解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的内在精神。经济法理念有五个内容:人本主义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
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为了克服现在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的过度分化而生的。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平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由于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大小不同可能造成的大企业压制小企业的情况等。人本主义强调自由和秩序、公平和效率相统一。
实质正义理念指的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公平,即关注具体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不公平的情况和消灭由偶然因素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基于财富的多寡而形成的交易优势。
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指经济法区别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理念,使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正是由于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才具有“倾斜性”的义务调整机制。
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发展,要重视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可持续发展是包含生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为社会资源可以在主体之间分配公平、主体之间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要公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前一代和后一代社会资源可以公平使用。
适度干预理念指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不能妨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国家干预的程度体现为:既不能干预过度,也不能缺少干预。
(二)案例分析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台山新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在生产销售冰醋酸原料药过程中,三家企业达成了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经调查,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家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实质自由”,反垄断法将抑制社会强势群体的自由。因此反垄断法对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家企业进行处罚。保护了“弱而愚”的消费者,恢复了冰醋酸市场的竞争状态。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倾斜机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又在不损害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下进行,符合人本主义自由和秩序、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价值取向。第二,由于这三家公司是市场上仅有的三家冰醋酸生产企业,下游的制药企业就受这三家公司的掣肘,当三个公司联合抬价时,下游公司的成本就会升高,造成消费者买药的成本也会增高。实质正义强调以倾斜性的义务配置机构和国家干预来减少由于天赋、出身不平等造成的不公平。经济法可以恢复冰醋酸市场的整体秩序,它限制了这三家公司希望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获得暴利的自由意志。第三,本案例中,对这三家公司进行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而不是某个小企业的利益。第四,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限制,从长远上看,有利于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现在的发展,也要关注下一代的健康发展。虽然三家公司联合抬价,在短时间内可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长久以后就会增加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阻碍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第五,国家对三家公司联合抬价协议进行干预,如果两个企业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符合市场正常规律的定价这三个定价范围中进行活动,国家是不会干预的。但它违背了市场运行的正常规律。因此国家对他们进行干预是合理的,经济法的公权介入的是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经济关系。只有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经济法才会对它进行矫正。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理念的关系
经济法的法的理念贯彻经济法的价值,再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再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具体和实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领域中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具有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
所以经济法的理念范围大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包含着经济法运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社会本位和适度干预。经济法理念不仅仅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方法论层面的意思。还有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方面的含义。我们要深入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可以从了解经济法的原则开始。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部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有七个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分为四个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经济监管法。
资源优化配置指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地配置。在市场主体法中,市场主体分为国家干预主体(如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消费者。资源优化配置是这样体现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之中的:首先,当市场失灵时,政府会限制大企业的私权,以恢复市场秩序。社会中间层主体,既帮助大企业理解国家政策,也帮助政府理解大企业的需求。当政府干预时,就是在限制大企业过分占有资源,使生产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在市场秩序法中,如《反垄断法》的四大行为中,大企业霸占了社会资源,小企业无法获得资源,这损害资源分配和利用的效率。因此《反壟断法》便用分拆大企业、罚款等方法阻止垄断行为,这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适度干预要求干预要有法律授权和干预的合理性。适度包括干预范围和干预手段适度。国家适度干预在这四个法律制度中,表现为国家干预主体如政府,干预的范围是一方面要基于市场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要基于国家职能需要。如三家冰醋酸公司因为联合抬价,致市场失灵,所以国家才对这三家公司进行处罚。但处罚是有限度的,前提是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在宏观调控法中,当联合抬价损害了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价格法,干预主体为了维护价格秩序进行了适度干预。
社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意味着这四个经济法律制度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市场主体要承担社会责任。如《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就体现了社会利益本位。经济法打击滥用市场地位的经营者,保护弱而愚的消费者。
经济民主原则强调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宏观上,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时,应集思广益,协调利益。微观上,经济民主是国家在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中,经济民主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进行的,如干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限定出任企业的自然人任职条件等。在宏观调控法中,如价格听证制度,政府在制定、调整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时,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这体现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经济公平原则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的公平。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经营者许多义务,从表面上看是不公平的。但实际上,因为消费者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所以给予其倾斜性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公平。
经济效益原则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法的四个法律制度都要把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是效益。效益的提高反映法律的完善,而法律制度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促进效益实现。上述
例子中的三家冰醋酸企业联合抬价,虽然实现了短期利益,但却长期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中分拆大企业,限制经营者过度集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处罚等都体现了经济效益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概念。要求人们在做出选择时,要考虑当代和后代人的利益平衡。这个原则认为在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环境、社会等都是必要的发展要素,单独要素的发展都不是可持续发展。如经济法中的产业调节法可以体现这个原则。产业调节法力求以最小的代价实现优化结构的目的,以求经济、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在宏观上要求实行综合决策制度,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发展,合理分配资源;在微观上考虑各种经济活环境成本,并通过各种机制使其内部化。具体来讲,在产业结构调节法律制度中,包括整体产业结构规划制度,保护、扶植战略产业制度,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等。这些都可以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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