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琼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立法制度尚不能全面覆盖所有领域,使得商业投机、恶意竞争行为等不断出现,存在着知识产权被他人盗取使用,创造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情况。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保护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本文通过简析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以有效保护社会竞争公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1.简析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1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个人依法享有智力成果保护的权利,其包含了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人们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也紧跟信息化时代发展潮流在不断优化和补充完善,以积极适应新时期互联网时代对权益人知识产权的保护。
1.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法律强制措施和社会监督等途径,科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努力构建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包括对商业诽谤、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违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以有效消除恶意竞争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1两者的差异之处
2.1.1立法基点不同
知识产权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能够在保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合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双方权利保护的差异,根据市场竞争秩序,科学评估市场竞争法和两者的立法权利,只有当权利人遇到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行为并提出维权之后,才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防范,以减低自身的损失。
2.1.2保障对象不同
知识产权法是直接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专有权利,其调整的客体包括商标、专利等内容,侧重点在于保护个人利益,而社会利益也包含在保护对象之内,其属于无形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建立公平竞争的秩序,以竞争关系为主要目标,与各种社会关系都有关联,其调整的客体是侵权者的不正当行为,不仅注重保护竞争对手,还吸引公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其更偏向于宏观的公共利益保护,其利益范围比知识产权法更加广泛[1]。
2.1.3法律特征不同
知识产权法具有时间性、重复性和实用性等特征,其强调竞争的价值,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依法确认之后便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突出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其不是为了具体保护某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有效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是从宏观层面对整体公共利益的维护,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和商法的不足,也明确区分了公法和私法。
2.1.4基本原则不同
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普通法,其基本原则内容比较丰富,侵权主体也是指对智力成果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充分体现着竞争精神,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法律原则为基础,遵循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受特殊知识产权法保护权利的一项基本法律,其侵权主体是指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经营者和其他竞争对手,并且不正当竞争保护法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极高的灵活性。
2.2两者的相同之处
2.2.1立法目的相似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灵活性有待提高,其目的是通过有效保护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来激发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公平竞争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反不正當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环境中每一位经营者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积极创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开展公平竞争,从而增加社会公共财富,促进我国经济在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实现持续发展。
2.2.2价值取向相似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信守信和公平正义原则也是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无论从何种角度,消费者都是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受益者,而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都具有保护消费者权利、禁止出现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责任,价值取向都是鼓励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交易和竞争环境,以最大限度保证企业不受其他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和影响,不断促进公平公正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2.2.3保护内容相似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内容和经济基础上具有相似性,两者对竞争都有不同程度关注,虽然其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不同,但是其都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的公平竞争状态。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受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同约束管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3]。
2.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两部法律都从各自不同角度提供了知识产权等成果的保护途径,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知识产权被广泛侵犯的社会现象发生,都能够有效减少创造者和权利人的损失,并且良好的市场环境能够激发其技术创造热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为保障社会良好风气,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都是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都能实现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
3.总结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既存在差异又存在关联,新时期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只有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督促公平的市场竞争体制建设。因此,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间虽然在立法角度、保障对象和法律特征等方面不同,但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都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不断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开展。
参考文献
[1]王韶华.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9(20):284.
[2]王大源.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9(19):243.
[3]丰宇晴.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9(06):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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