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新市民”离融入城市还有多远
——湖北省来自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调查

2021-03-16 05:03何庆良
民族大家庭 2021年1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少数民族民族

文/何庆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注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9 亿人,1980 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0.6%。作为城市流动的“新市民”,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状态、社会心态及诉求需要引起更多关注。如何真正让“新市民”进得来、留得住、融得进、过得幸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湖北省民宗委年度课题调研组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全省来自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和生活情况、社会交往和收入等进行了调研,并就如何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社会公共服务提出建议。

一、基本情况

湖北是一个多民族省份,56 个民族俱全。据统计,截止到2020 年底,全省来自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8 万人左右(其中武汉市约4.5 万人),主要是来自青海、甘肃、宁夏、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的回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大多集中居住于武汉、宜昌、襄阳等大中城市,并呈现逐步向省内二线城市(荆州、孝感、仙桃市)流动的趋势。

这些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92.3%来自于农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72.7%;从年龄来看,大部分受访者出生在1990 年之后,平均年龄为27 岁。其中,90 后(26-30 岁)和 95 后(21-25 岁)的受访者总占比为65%;问及年纪较小的受访者为什么这么早出来打工时,普遍回答是“想出来见见世面”“因为周围很多同龄人都出来打工了”;68.2%在语言交流上还有一定的困难,能够熟练使用汉语交流的不足23.6%;主要从事餐饮、建筑、纺织、服装加工和小商品售卖等行业,12.7%由于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每月收入在7000-8000 元左右,46.3%的月收入在3200-4000 元之间,有31.3%的月收入在2500-3000 元之间,少部分由于文化水平偏低,也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从事体力劳动谋生,收入则较低;对于在职的受访者,他们从事当前工作的时间大多数在两个月内,其中工作了30 天以下的占比30.8%。有41.6%的受访者换工作的次数在3-5 次之间,有35.4%的受访者换工作的次数在6-10 次之间,工作流动性大。面对新业态层出不穷,一方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外部环境保持新鲜感,工作岗位和地点变动也更频繁;另外一方面,他们工作稳定性差,收入和工作条件是影响其频繁更换工作的主要因素;从社保缴纳的情况看,不缴纳社保的受访者占比51.3%,15%的受访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缴纳了社保;业余生活较为单调,受访者的休闲活动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玩手机(64.9%)、睡觉(54.4%)、以及和朋友或家人聊天(36.9%)。

近年来,湖北省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的要求,聚焦“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目标任务,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协调民族关系的主线,巩固和发展了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政府注重以民生服务为切入点,积极采取措施,让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融得进、过得幸福”。特别是2020 年在疫情防控取得决定性成果后,全面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坚持以保促稳、以稳促进,注重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较好地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时有人询、住时有人引、政策有人讲、就业有人帮、冷暖有人问、困难有人解、纠纷有人调,违法有人管”的“八有”目标,为他们营造“身在湖北,犹在家乡”的良好环境,形成了“生产生活上扶持、风俗习惯上尊重、社会服务上共享”的“湖北模式”。

二、主要矛盾

从治理体系看,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责任部门配合不够有力。城市民族工作涉及民族、统战、经济、公安、司法、工商、民政、卫生、城管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一项复杂工作,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牵头部门不明,数据共享壁垒,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执法主体不够明晰的现象,导致工作联动不足、信息沟通不畅。二是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繁重。编制体制改革后,湖北95%以上的县(市、区)民宗局与统战部合署办公,民宗干部身兼民族、宗教、统战数职,有的还要承担精准扶贫和下沉社区的工作任务,很多工作难以做到深入细致,导致底数不够清、基本情况不够实。

从社会结构看,深度融入还有潜力可挖。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在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特殊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普遍有着一定的自我防备心理与封闭固化观念,与外界的接触多停留在生意往来、子女教育、租住房屋等方面,较少参与社区集体活动与公共文化活动,较少与家乡之外的其他群体交流,与其他民族融入程度较浅。据统计: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群众交往的方式多限于见面打招呼或者闲聊,仅有35.2%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应邀参加当地群众举办的婚丧嫁娶等活动;27.3%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因共同的兴趣爱好与当地群众交往;26.1%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与当地群众一起参加小区活动或者聚餐娱乐活动;10%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参与社区的维权。上述现象固然与语言交流障碍和生活习俗不同,以及来自城市社会的偏见与歧视有一定的关系,同时也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我封闭意识有关,有15.7%的受访者表示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城市生活,有15.9%的表示不确定能否适应城市生活,有41.5%的认为自己不是打工城市的人,仅仅把湖北的城镇作为异乡,而没有做好长期生活的准备,以过客的身份在城镇中谋求暂时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以城镇主人的心态去主动融入。

从文化理念看,风俗习惯带来的矛盾时有发生。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内地城镇后,他们将自己民族的语言、饮食,禁忌和节日风俗带到内地,民族节日、饮食习惯等与当地的城镇文化有较大的差异,难免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族节日一般只有他们自己去度过,虽然本地的少数民族群众偶尔也会参与其中,但相对而言,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仅仅选择过本民族的节日,而对其他传统节日较少喜欢,加之饮食风俗是不同民族之间最直接的、最不可避免的文化差异,由于不懂得某些民族禁忌而导致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民族间的交往,甚至有碍社会稳定。

从城市化进程看,市场竞争环境需优化。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作为“身份标签”的户籍限制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享受不了与户籍相联系的各种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不仅限制了他们的物质消费和文化生活,也使得他们在市民化的路径中遭遇子女上学、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由于在语言、风俗、饮食习惯等各个方面都与当地群众存在差异,容易引起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三是由于工作不够稳定、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大部分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使得他们在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原因分析

配套政策措施亟需完善。现有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影响民族交融的制度性因素。在现行户籍制度主导下,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城镇的合法权益,如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子女教育等保障仍不够完善。此外,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充分、关于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相关政策法规欠缺不够健全,相应政策措施滞后。

社会管理环境亟需优化。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个别媒体的倾向性报道,构成了城市社会对少数民族群众的负面印象,不愿意主动与他们打交道,对少数民族群众持有偏见态度,并做出歧视性行为。一些企业为避免招惹事端,拒绝招聘少数民族员工,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空间变得狭窄;少数人拒绝与少数民族群众合租房子或者房子租给少数民族群众。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社区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大,一些社区居民不知晓本社区有少数民族居民以及民族特色活动,或在知晓的情况下参与度和热情不高。社区开展民族工作的困难重重,未能为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平等和谐交融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或场所。

自身能力素质亟需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在经济领域交融。部分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所携带的人力资本禀赋较低,表现在文化素质、语言沟通、专业技能等方面,在调研中,仅有16.3%的人受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教育,这使各他们失去了从事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收入稳定的工作机会。法律意识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在政治领域的交融;仅有8.7%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了社区的维权活动。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能会采用非制度性参与表达或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文化的异质性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在文化领域实现民族交融;当被问及与少数民族群众交往有何困难,答案多为风俗习惯或是宗教信仰;仅有19.2%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主动与汉族人聚餐,而且聚餐场所均为民族餐厅,双向文化互动的缺乏阻碍了少数民族群众在文化领域实现民族交融。

四、对策建议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是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协调民族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多算大账,少算小账,特别要多算政治账、战略账,少算经济账、眼前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切实提高对城市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服务和管理好城市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城市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努力帮助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更好地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

要进一步健全城市民族工作联动机制。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不仅与民族工作有关,还涉及教育、经济、就业、安全、卫生、教育、宗教及社会管理等多个方面,要有大局观念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坚持下好“一盘棋”,形成“大合唱”,由各级政府牵头,民宗、教育、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紧密配合,各司其职,不定期地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针对较为突出的民族问题,集体研究,互通信息,协商解决。

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快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要依托公安、民政、税务、人社、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和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积极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积极打造公共服务便利店,“一网通办”“一事联办”,实现平台化服务。二是要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帮助其解决就业、子女上学、就医、社会保障、廉租房、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律援助、经营场所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三是要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协商工作机制。加强两地间的沟通对接,通过地区协作、属地管理、源头协助,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理有序流入城市,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双向适应”能力。四是要注重强化就业技能的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定期梳理辖区内就业技能培训资源布局匹配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技能培训需求,由人社部门牵头,设立一定数量的、各具特色的就业技能培训点,开设国家通用语言及符合市场和区域用工需求的课程。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城市民族工作。一是要抓好立法工作。根据国家上位法和城市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给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供遵循和保障。二是要规范中介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合理诉求,保障好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外来流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努力做到知法、守法,依法依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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