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问题的法社会学分析

2021-03-15 11:46毛开艳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1期
关键词:结构主义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修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也纳入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但由于培训机构主要以短期的、阶段的学习为主,在监管方面还存在难度,存在法律的交叉监管及监管空白的情况,还伴随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本文在探寻民办机构法律问题时以法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为支撑,分析和寻求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法律问题;法社会学;结构主义

一、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律规制现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中的一种,其主要的法律规制要从我国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的。三大改造完成后,中国处于“集体干活,吃大锅饭” 状态下,社会分工不够明确,人们之间的相处模式,类似于迪尔凯姆理论中的“机械团结”状态,人们普遍服从统一的制度做相同的事情。这些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欠缺,直到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才开始受到重视。国家1993年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十六字方针,从政策上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到1997年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体例》,随后被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代替,2004出台实施条例。民办教育的法律规定已在我国确定了宏观的制度规定,但这些法律中多规定民办学校的相关制度,而缺少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规定。截止13年、16年及18年三次修正的《促进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已纳入教育部行政监管范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实现了从空白状态向了制度规范状态的过渡。但,目前的《促进法》不能够对其进行完整的调整[1]。如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发布,细化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二、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问题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入市的法律尚有细化空间

根据《促进法》关于民学审批,备案的规定的解读。具体的流程就是民办教育的主体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利用办学许可证进行工商登记,确认该主体的合法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入市的多项规定给法律的运行带来了困难。其中,《促进法》主要针对民办学校的审批进行了规定,且根据办学内容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审批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进行补充。规定与基础教育有关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审批,与个性发展、技能培训有关的则可直接进行法人登记。一“严”一“松”,做到“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但“技能培训”往往不单是一种技能还是一种文化,比如,英语辅导。前述的基础教育内容也可能包含后部分“技能培训”的内容。此部分内容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容易使得基础教育培训机构“钻空子”,而没有实现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初衷。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行后的法律监管缺失

民办教育机构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小机构实际监管度低。依据民办培训机构多数具有短期性、阶段性、规模小等的特征。其工作场地往往需要教室、老师就可以了,不进行过工商登记的机构监管行业很难注意到。第二,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偏向不同的法律规定,如英语辅导,既能说其属文化类由教育部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同时还涉及工商、行业协会等的监管,又能说其属于技能培训由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管,存在交叉监管现象。此外,新《民促法》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内容就涉及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若有部门就某一事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处罚,其他部门也可能因相同原因对其进行处罚,“一事二罚”这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

2017年新华社广州报道,多地教育培训机构老板跑路,涉案金额上亿。[2]2018年搜狐报道早教机构拖欠课时费老板跑路等。许多机构不能上课也退不了学费,各种报纸及网络媒体上类似的报道屡见不鲜。报道出来的可能仅是少数。通过对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其中有不少关于学员告培训机构的案件,其中涉及学费问题的就占据了一部分。随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市场的运行,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逐渐被凸显出来,消费者如何维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我国民办培训机构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分工的细化对与之适应的法律提出了相应的新要求

法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从研究社会事实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社会分工,发展结构主义。将社会发展过程视为从“机械团到”到“有机团结”的过渡。机械团结的社会里人们之间从事相同的事情具有相同的社会性质,一旦有人试图破坏这种状态就会遭受到“集体”的惩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破坏的对象不是个人,而视为是对一种集体权威的侵犯。“有机团结”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们开始从原本同质的社会生活中剥离出来,越来越强调个人的作用,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也增强,此时对这种状态的破坏可以具体到对个人的破坏,需要一种合作的法来调节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惩罚。社会就像是一个具体了的结构体,每个部分都相互独立也相互影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产生之前,国家公办教育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义务教育阶段大家统一上学,学习一样的课程。教育学习内容具有处于相同的状态之下,在教育上具有相同的社会基础。对应的法律关系以惩罚性法律关系为主,法律的制定要求比较单一,因为只有违法了这种“集体的意识”才会出现惩罚性的后果,相应的其制定入市的法律规定也会比较单一,甚至是一致。由于社会关系的所有参加者都处于相同的环境中, 规范性规则被完全内化, 不需要发展与家庭环境相分离的、相对复杂的抽象规则。[4]但是社会商品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社会高度分工,每个成员都根据社会的分工从事不同的行业。不同行业所需要学习的不同的知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相同相似的教育已不能满足人们发展的需求,教育背景发生了从同质性到异质性的转换,削弱了相同教育内容的这个“集体的意识”,个体出现差距,社会成员及社会各部分产生相互依赖的需要,这时我们更需要一种合作的协调的法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各部分发挥其具体的功能,原有的单一的,在具有相同性质基础上的制定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调解各社会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在分工越来越细的社会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内容的细化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原有制度滞后于现今行业的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定自然也由于这种社會现实而存在不完备的情况。

(二)社会系统复杂性加深带来法律结构的变化

卢曼的结构功能主义在先前社会学家结构主义的影响下,提出法律必须被看成一种规定社会关系统界限和类型选择的结构,[4]将社会视为系统,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各系统之间相互联系也相互独立。随着社会结构的完善,系统的复杂性也会加深,各部分之间的联系错综复杂,进一步提出了法律的进化论,其理论模型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增加,法律成为包含不同可能性的复杂的结构,不同的社会制度将反映法律的一种预期的结构。单一结构下,法律的预期结构相对简单,此时各种习俗,惯例都可以视为一种内化了的规定。随着系统复杂习性的加深法律的结构也会发生变化。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社会分工下衍生的社会结构产业,包含的培训种类繁多,如各种文化、技能、体育等方面内容,其本身就带有社会的复杂性。民办教育行业在高度分工下,行业的类型变得多样化。同时,人们的学习更趋向于学习某方面的专业知识,个体之间的个性越发明显,可能产生冲突,又加剧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民办教育行业的复杂性反映了与之联系的法律要包含各种的复杂性,共性与个性相冲突的结构。在产业多元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学习内容、学习周期、学习的方式产生不一样的看法,又加深了社会的复杂性。个体发展越来越多元化,法律在与社会系统的联系中被赋予完善复杂结构的要求。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下加深了与之联系法律监管的复杂性。因此,出现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行后的法律监管缺失的现象。故,法律需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断进化,及时反映问题优化法律结构,。

(三)人类逐利的本性缺乏制度的规范及保障

美国社会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揭示法律与社会文明之间的关系,文明的实质是对物质世界和对人类本性控制的有机结合,只有征服物质世界人类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只有控制人类本性才能更有效的创造物质文明。[5]25商人逐利,民办教育就是将教育推向市场化,加剧民办教育行业的资本累积,这时,必定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控制逐利的本性,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由于社会发展,人对各种知识及技能的需求量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手段层出不穷。诸如,预交優惠,团购优惠等。加之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各有差异,难免遭到侵权。而法律又没有专门针对此种侵权的规范及保障措施,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四、我国民办培训机构法律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及时细化新修法律中存在不确定的地方

社会分工的细化促进社会结构不断完善。按照如今各种分工细化的现实情形,各部分之间相互依赖,个体独立。不再是“机械团结”中违反“集体意识”遭受法律的压制,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更多是对个人的侵犯,个人需要用合作法来处理协调社会结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理论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社会上呈现的多样化、具体化。对应的入市法律规定也应呈现多样化、具体化,需要建立他们之间的法律协调规制。此外,个体之间分工协作成了日常活动,各自的角色扮演体现社会结构的一般特征,为了保证整体的共同运作,个体必须协调各自的角色行为。因此,细化新修法律中存在不确定的地方,保证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建立专门的民办教育行业法律监督机制

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行后的监管问题,在结构功能主义看来,属于法律子系统的一部分。子系统的不完善,会影响整个社会系统具体功能的发挥,而每个子系统都具有相应的具体的功能,各个部分功能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整体新的功能。最终,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源于子系统的复杂性,子系统的复杂性又由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产生。由此我们推导出交叉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是由具体的社会运行环境所决定的。要结束这种复杂的情况就要理清复杂的来源。本处复杂来源,主要为各部门之间职权的不明确、执法水平之间存在差异、监管机制不完善。就目前来看,解决此问题要么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要么是涉及监管的各部门都不要管,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但是各交叉管理部门的监管法律规定本身就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牵连认识水平、业务能力、行业习惯等诸多因素。若执着于不断理清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权,反而可能使问题更加的复杂。故,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更为方便对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督,避免各部门之间出现重复监督,不监督的情况。

(三)运用风险准备金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

风险准备金就是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开户时专户储存一定资金,[5]要审批才能动用。当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在消费者找不到侵权机构的情况下,动用风险准备金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结语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产生于适应人们发展的需求,虽然存在营利性,但不可否认其公益性,而且公益性才是教育最本质的追求。如果不能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教育行业将受到波及,继而对社会文明进程产生冲击。因此,要在综合考虑社会结构、社会习惯等社会复杂性因素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而实现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1]万菲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2]郑天虹、王晓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跑路案多发,涉十几亿家长投诉无门[OB/OL].(2017-1-11)[2019-10-1].http://news.cnr.cn/native/gd/20170110/t20170110_523465022.shtml.

[3]田绘.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卢曼的法社会学思想评述[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56-57.

[4]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5.

[5]寇佳丽.培训机构频跑路 如何识别及预防[J].经济,2019(06):116-119.

作者简介:

毛开艳(1995—),女,贵州黔东南人,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毛开艳

猜你喜欢
结构主义法律问题
结构主义语言学视野下的电影“赋比兴”问题综议
《从街角数起的第二棵树》的结构主义解读
结构主义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的启示
关于影片《赎罪》的艺术批评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意义理论对外语学习的启示
关于舞台空间符号的能指与所指关系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