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军辉
案情 犯罪嫌疑人关某某,2019年10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H省Q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生效后,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缓刑期间内,2020年10月30日,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意欲让同车人顶替自己,但被公安机关识破。经检测,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96mg/100m1,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关某某属于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其是否应当逮捕产生了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不应当对关某某进行逮捕。关某某虽然是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但所犯新罪是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最高为拘役,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或者刑拘直诉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完成定罪量刑工作。
第二种意见:应当由检察机关对关某某进行审查逮捕。关某某系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符合逮捕的条件,應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关某某危险驾驶具有社会危险性。关某某明知醉酒之后驾驶车辆违反法律规定,会对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仍然醉酒驾驶,且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意欲找人顶替,从而逃避处罚。从其行为可以看出,如果不对其进行逮捕,其有可能逃跑或者实施新的犯罪。另外,关某某明知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应收监执行,但其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藐视法律的威严。从其行为分析,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其次,关某某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关某某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其前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而新罪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所以合并执行应为3年有期徒刑。虽然应当逮捕的必要条件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从中可以看出,对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是有例外情形的。在办理缓刑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罪中,可以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特殊情形。
最后,可以比照“撤销缓刑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专门情形。2020年7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47条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理,缓刑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犯罪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一种专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