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把握习近平分配正义重要论述

2021-03-15 05:24刘宏伟石权
理论探索 2021年1期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富裕

刘宏伟 石权

〔摘要〕 习近平分配正义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分配正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重要论述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阐释分配正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内在要求,促进分配正义是新时代推动共同富裕的使命遵循。这一重要论述包含着丰富的理论意蕴,彰显了持续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旨归,确立了积极遵循三大公平的基本原则,设定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相适应的阶段目标。习近平明确提出了分配正义的实践逻辑,即要夯实分配正义的物质基础,完善分配正义的制度建构,增进分配正义的民生福祉,凝聚分配正义的社会共识,规范分配正义的运行秩序。

〔关键词〕 分配正义,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富裕

分配正义是新时代的重要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1 〕512。作为核心内容,分配正义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价值准则的重要目标之一,是2035年基本实现人均收入再迈上新的台阶远景目标的必然要求,从而使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问题是时代的格言。” 〔2 〕20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围绕分配正义发表了内容丰富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分配正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具有价值约束力和现实解释力的指导。准确把握习近平分配正义重要论述的逻辑理路,对于在新时代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分配正义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分配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现实挑战。一方面,不同群体的经济水平差距较大,使得社会亟需与中国政治、经济相适应的规范性分配正义理论;另一方面,分配领域存在贫富差距等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地推进分配正义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习近平对分配正义发表了重要论述,以此回应我国分配正义事业的现实诉求。

(一)正本清源:阐释分配正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内在要求

分配正义是哲学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概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需要更加充分地阐释分配正义。习近平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3 〕13,突出了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基础性地位。作为相关概念群的根本性术语,分配正义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价值的核心环节,是当前阶段需要重点关注和阐释的概念。不过,必须看到的是,在思想观念日趋活跃、社会思潮纷纭激荡的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在分配正义领域缺少足够的表达能力。一方面,部分国内外学者质疑(分配)正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合法性地位,拉法格、“塔克-伍德命题”等理论家或学术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拒斥并批判(分配)正义;另一方面,70年代以降,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阿玛蒂亚·森等西方学者的论述被反复引用和延伸,使得自由主义几乎支配了分配正义理论的解释话语阵地。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分配正义没有得到足够的学术关怀,学者们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研究重视程度不够。针对此现象和问题,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 〔4 〕344因此,对分配正义概念正本清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内在要求。

(二)坚守初心:促进分配正义是新时代推动共同富裕的使命遵循

分配正义涵盖了老百姓最关心的现实经济利益,是人民对党最强烈的时代期许。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分配领域,致力于改变不合理的分配状况并创造共同富裕的社会。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发展阶段的制约,我国客观上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进入新时代,我国各方面条件和环境出现了显著的积极变化,人民群众期盼实现更加公平的分配。可以说,进一步促进分配正义已成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我们党推动共同富裕政治承诺的必然要求。对此,习近平要求我们党坚守初心并随时随地倾听人民呼声,他郑重表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 〔4 〕129,“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5 〕35同时,针对一些忽视分配正义的声音与观点,习近平予以纠正:“物质丰富了,但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很大,社会不公平,两极分化了,能得人心吗?因此,经济总量无论是世界第二还是世界第一,未必就能够巩固住我们的政权。” 〔6 〕35由此可见,如何更加有效地促进分配正义,进而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要问题。

二、习近平分配正义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

在推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全景视域中,习近平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旨归,通过确立基本原则与设定远景目标,拓展和深化了对新时代分配正义的认识。

(一)回归本质:坚守以人民为中心来彰显分配正义的价值旨归

价值旨归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利益关系所持有的立场与态度,分配正义的价值旨归意在回答分配正义发展的根本走向。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行动先导与力量源泉,其对错从根本上决定着我国分配正义事业的效果乃至成败。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分配正义的价值旨归。以人民为中心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主张,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政治理想。一方面,习近平认为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7 〕207人在社会中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自身的发展。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人的发展是自由而全面的,人将得到解放而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另一方面,习近平推崇中国传统文化,力求在先人的思想中汲取治国理政的智慧。中华文明讲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天地之大,黎元为本”,其精神内核中蕴含着以民为本的思想,要求统治者体察民意、顺应民心。这些宝贵的思想与论述表达了回归人的本质的美好愿望,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蕴,成为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命题的理论底色与文化支撑。

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谈论我国分配领域的施政理念时,反复强调人民的中心地位。2012年,刚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3 〕42014年,习近平在接受访问时郑重表示:“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 〔3 〕101

2019年,习近平在会见意大利众议长时强调:“我将无我,不负人民。” 〔5 〕144与此同时,习近平也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贯穿于党的治国理政之中。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8 〕832。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9 〕36综上所述,习近平将自己的政治担当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体现了习近平持续坚守人民中心的鲜明品格,也彰显了我国分配正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旨归。在推动我国分配正义的实践中,必须坚守人是最高的本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主线,实现人民对共同富裕的美好期待。

(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以对三大公平的积极遵循来确立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分配才能称之为正义,它为分配结构和运行提供规范性引导。各学术流派与不同政治体系对基本原则的认知大相径庭,以博登海默之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一般的脸孔,变幻无常令人深感迷惑 〔10 〕261。可见,分配正义领域内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先确定基本原则。对此,习近平指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3 〕96这是因为,分配正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作为形式正义的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作为实质正义的权利公平是形式正义的最终归宿。习近平主张将分配正义的起点、过程与结果统一起来,彰显了我国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分配正义的理论认知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和水平。

第一,权利公平原则。在经济领域,作为分配终点的权利公平意为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主体资格,应得到收入与财富的公平分配。权利公平是分配正义全过程的集中体现,可以最大程度地衡量分配的正义性,它既要摆脱平均主义的桎梏,又要避免陷入贫富差距的陷阱。可以说,权利公平原则是分配正义的本质体现,是分配正义的最重要原则。当前阶段,我国权利公平的实现存在明显不足,贫富差距拉大成为困扰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问题。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几乎都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例如近些年广受关注的生育率问题、经济内需问题、高考改革问题等。因此,习近平将权利公平列为三大公平之首,要求国家经济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并以此带动社会各领域的深化改革。

第二,机会公平原则。机会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在参加分配活動时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旨在排除外部环境对分配起点的影响。习近平指出:“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无法出头,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11 〕88在他看来,部分个体因社会、历史与地理等非主观因素而未能获得平等的机会,失去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发展前景,也失去了通过努力来改变经济地位的可能。这不仅事关正义与否,而且会严重损害人们进行人力资本投入与积累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的经济增长。因此,机会公平原则是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要为先天弱势群体给予应有的补偿或纠正,为社会成员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平台,给每个人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致富的希望,让百姓“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3 〕40。

第三,规则公平原则。规则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受到同样标准、同样步骤的对待,无人获得偏袒。习近平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12 〕132正义的分配结果必须是规则公平的结果,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在不检验过程的情况下得出正义与否的结论。如果缺少规则公平,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分配秩序,而且对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是灾难性的。因此,规则公平原则是分配正义的基本保障,要不断加强我国规则公平的程度,特别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3 〕117,让分配正义在制度与法律上得到落实。

(三)有的放矢: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来设定分配正义的阶段目标

阶段目标是从主观去设想分配正义发展过程预期结果的主观设想,它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方向。中国分配正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这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期间难免出现某些问题或缺失。对此,习近平指出:“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问题,发展水平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高的问题,发展水平不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不高的问题。” 〔3 〕96-97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习近平坚持目标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相匹配,指出“十四五”期间的阶段目标是“分配结构明显改善” 〔13 〕28。

第一,就要素结构而言,增加劳动要素报酬。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强调指出:“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 〔4 〕364劳动要素具有收入分配平等化的功能,在分配结构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的分配结果。一方面,经典理论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除了老弱病残等可通过必要的扣除获得生活资料,其他人的所得百分之百来源于劳动,这既是回归劳动价值的本源,又避免了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高水平上保持劳动报酬份额稳定,有助于缓解两极分化。因此,劳动要素回报多寡与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具有很高的同质性,劳动报酬份额越高,分配结果越加公平;劳动报酬份额越低,分配结果越加悬殊。改革开放以来,除必要的控制之外,政治体系原则上不再对要素施加直接的规划和分配,各个要素能够在市场体制之下展开相对充分的竞争。不过,从分配制度的运行效果来看,劳动要素与资本等要素相比,明显缺乏竞争优势并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对此,习近平在总结国际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扩大资本回报和劳动力回报的差距” 〔4 〕480会引起收入分配不平等与极端贫困,而这是一些国家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所以,在未来的五年规划中,必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13 〕56,通过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协商协调等方式,增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普通企业职员、基层公务人员等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扭转劳动要素的相对劣势,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第二,就格局结构而言,增加居民收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始终要求“力争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同步” 〔4 〕73。近些年来,企业、政府、居民三部门比重变化带来了不同影响。企业部门比重上升有效刺激了企业投资与扩大再生产,同时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就业岗位。政府部门比重上升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宏观规划的实施,建立了较为完整先进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居民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再考虑到初次分配统计将社会保障等缴费计入居民报酬,那么居民部门占比要更低。这意味着对于经济增长而言,普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未上涨甚至是实际购买力下降,改革成果没有合理的惠及工薪阶层,而是更多地转化成了政府收入与资本报酬。因此,习近平在主要的会议中一再要求增加居民收入,并将“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13 〕28作为十四五规划的目标之一,在企业、政府、居民三部门间优化格局结构,尽量保证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稳定在同步水平,让普通百姓获得更多可自主支配的收入。

三、习近平分配正义重要论述的实践方略

分配正义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物质基础、制度建构、民生福祉、社会共识与运行秩序五个方面,呈现了新时代我国推进分配正义的核心任务和战略举措,从而保证分配正义在全面部署和规划中得以实现。

(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分配正义的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是人们进行经济生产活动所创造的财富,是推进分配正义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 〕96分配正义的实现并不取决于人们的理想,而是完全限定在现有物质基础所决定和容许的范围之内,其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程度。一方面,历史的具体经验表明,分配正义难以通过对既有物质基础进行简单的重新划分来完成,而要依靠对新增社会财富进行更加合理的分配去实现;另一方面,唯物史观的一般规律指出,分配正义的最终实现不能依赖于分配本身,而需要通过生产方式的变更来完成,这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之上。因此,习近平明确指出,物质基础是影响分配正义的最主要因素,是推进分配正义的根本保障。若要不断推进分配正义,必须首先保证全体成员拥有相应规模的物质基础。

习近平强调,通过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分配正义的物质基础。虽然我国摆脱了落后的生产力,但物质基础的发展依旧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远未达到“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14 〕20那样一种状态。在发展水平受限的情况下,分配领域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有违正义的现象。因此,习近平将物质基础看作推动我国分配正义的根本所在,强调“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 〔3 〕96。通过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夯实分配正义的物质基础,进而促进整体结构性改革,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分配正义。首先,推动经济平衡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13 〕42,46,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我国地域广袤,受城乡二元经济、区域梯度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不仅制约了物质基础的积累,而且先天地造成不同地区个体的经济差距。要通过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产业等方式推进乡村振兴,通过区域统筹互动、市场一体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等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其次,推动经济充分发展。“實现高质量发展” 〔13 〕25,充分发挥潜力并促进经济行稳致远。在内部与外部双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很大挑战。一方面,传统的经济增长动力主要依靠投资,这种经济结构明显偏好于人口、资本与土地等要素,现在已很难有效继续支撑经济的充分发展。而且,过往的增长方式引发了供需矛盾与资本高杠杆等问题,隐藏着经济系统性危机的可能。另一方面,美国等国家挑起了贸易争端,进行技术封锁,以及国际上新冠肺炎疫情从外部环境增添了经济发展压力。在这种背景下,要依托强大的国内市场,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式,推动经济更加充分发展。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正义的制度建构

制度建构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推进分配正义的重要保证。习近平重视制度对分配正义的重要意义,强调对分配正义的制度化治理。他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3 〕97因为完善的制度建构具有强制性、稳定性与长远性的优点,可以有效塑造分配领域的图式与愿景。相反,如果缺乏制度建构的刚性约束,任何分配正义理想都只能沦为空想。所以,只有将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与目标制度化,才能规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诉求,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非正义。

习近平指出,要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来完善分配正义的制度建构。党的十三大以来,我国突破了按劳分配的单一模式,逐步发展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架构。这种安排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充分考虑到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奠定了现行分配正义的制度基础。对此,习近平给予了高度评价:“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 〔15 〕153在此基础之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新的概括,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6 〕10并列,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成为我国分配正义事业的重要政治保证。与此同时,部分既有制度建构已经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结构,很难满足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因此,习近平将完善制度建构视为迫切的任务,指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同时,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3 〕347,从而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首先,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 〔13 〕56市场讲求以一套相同的程序和规则向所有参与者开放,任何特权如垄断、社会地位等都不允许破坏事先安排好的规则。而且,市场使用“同一尺度” 〔14 〕19去衡量分配多寡,具有天然的激励功能。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市场会酬赏那些勤劳、节俭或具备某种才能的人。虽然市场有其内在缺陷,但它依旧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优初次分配机制。要通过消除不必要干预等方式,让市场评价并决定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与报酬。其次,发挥政府职能。高效合理的再分配措施可以充分发挥调节功能,将初次分配的过大差距调整至合理的限度内。通过增强税收、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等双向财政手段的调节力度,更加精准地对部分国民收入进行重新分配,以体现推进分配正义的国家意志。再次,发展社会公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 〔13 〕56社会公益事业具备独特的功能与价值,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提升、调和社会矛盾,并为分配正义的跨阶段发展培育“思想条件”。要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完善捐赠的税收激励机制与培育公众整体的慈善意识,实现强制性分配过程之外的再次调整。最后,优化国有企业收益共享职能。生产决定分配,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公有制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优势,可以从制度层面避免两极分化,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相对公平的分配局面。而国有企业是承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载体,要全面落实贯彻上缴30%国有资本收益 〔1 〕516以及划归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国有股权的10%至社保基金 〔17 〕,增强公有制经济公平化分配的效果。

(三)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增进分配正义的民生福祉

民生福祉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支持的安排,是推进分配正义的关键手段。习近平将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推动分配正义的新举措,他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9 〕36,“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3 〕25这是因为,通过必要的“扣除” 〔14 〕17,民生福祉兼顾普惠性与针对性的效果。一方面,向普通大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学校、医院与保障住房等;另一方面,向特殊群体提供官办济贫,如就业机会与生活物资。可见,民生福祉涉及的都是基础而又关键的领域,既关乎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又关乎人的基本尊严,是促进分配正义的关键手段。

习近平要求,通过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来提升分配正义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期、增速换挡期,同时,外部环境的压力与前期分配不公的积累,给我国中低层特别是困难群众带来比较大的就业与生活压力。只有增进民生福祉,才能缓解社会压力并释放内需,为推进分配正义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市场氛围。在这种背景下,习近平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9 〕19。通过补齐短板,确保兜住社会的民生底线。首先,针对大众群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3 〕55。随着代际的积累,不同家庭背景下的个体参与分配的能力会出现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理性人的弊端会被无限放大,即市场越公平对先天境况不利者越不公平,长此以往必将形成不同阶层间的分裂。而公共服务不仅可以缩小代际间经济差距,还可以通过促进机会平等来增强社会成员参与分配的能力。要全力建设高质量的教育体系,不断增加医疗供给,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从而减少代际间经济差距,并且保证个体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并且公平地参与市场的竞争与分配。其次,针对需要就业与生活困难的群体,习近平首次提出“社会政策要托底” 〔15 〕44,为群众提供最基本的就业机会与生活补助。一是就业优先。“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13 〕56就业是民生之本,其质量直接决定个体参与分配的能力。如果就业不够充分,那么部分求职者参与初次分配的资格将被完全剥夺,难以分享改革发展的经济成果。在就业人口规模较大、结构性问题突出、外部经济环境转变的情况下,要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保证百姓获得参与分配的机会。二是脱贫攻坚。2020年底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但仍有4000万左右的居民依赖最低生活保障,这些人口是民生最大的短板,也是分配正义面临的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2013年11月,习近平在湖南湘西十八洞村考察时,提出精准扶贫:“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 〔18 〕26要坚决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消灭绝对贫困。在此基础之上,针对贫困人口基本集中于农村这一特点,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3 〕44,让生活困难的百姓也能分享改革经济成果。

(四)寻找最大公约数:凝聚分配正义的社会共识

社会共识指的是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持有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看法,是推进分配正义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指出,在推进各领域各环节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凝聚社会共识” 〔3 〕69。这是因为,受到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的影响,人们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取某种分配正义观念,可以说是“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 〔19 〕261。在理念认知不统一时,能否最大程度地达成社会共识显得至关重要。如果社会成员拥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共识,他们就会认为经济资源的分配是公平的,从而形成心理认同;相反,如果社会成员思想认识不一致,他们则会认为任何分配方式都是不公的,社会就会不可避免在分配领域出现问题。因此,在习近平看来,在当前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与思想背景下,社会共识是分配正义得以平稳实现的基本前提。

习近平认为,要通过寻找最大公约数凝聚分配正义的社会共识。“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 〔3 〕96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差距不仅拉开了不同群体的经济地位,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念。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物质基础依旧薄弱,要抓紧历史发展契机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然要高积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长时间的分配失衡偏离了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主张分好蛋糕比做大蛋糕更重要。如果不能协调好差异化的认知与诉求,分配改革可能会由于不同观念的碰撞而影响进程。因此,习近平在把握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指出:“思想认识不统一时要找最大公约数。” 〔20 〕31通过寻找最大公约数,最大程度地达成相对一致和稳定的公共理性,凝聚分配正义的社会共识。一要“共享” 〔8 〕793。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承认适当差别,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而带动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发展。但它绝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更不是为保护少数人群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发展中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二要“尽力而为” 〔21 〕130。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已经超过1000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收入分组的标准,我国已属于中上收入国家,并且居于较高水准。可见,虽然人均物质基础仍不及富裕国家,但也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实力。要根据现有条件把能搞好的分配改革做起來,积小胜为大胜,不断推进分配正义。三要“量力而行” 〔21 〕130。分配正义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做超出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否则非但达不到预期承诺,还会促成部分人把贫穷当作收益的手段。要在量入为出的同时,鼓励广大群众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

(五)把权力关进笼子:规范分配正义的运行秩序

运行秩序指的是分配过程中稳定的、一致的且合乎法律的状态,是推进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认为,分配正义的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 〔21 〕25。这是由于,分配正义兼具无条件与有条件的双重特性。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分配正义是无条件的;另一方面,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分配正义是有条件的。具有良好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分配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如果分配进程中的非正义行为未能得到法律的制止、纠正和惩罚,那么按规范要求行事的人就可能放弃初衷,从而导致分配正义运行秩序的系统性破坏。因此,在习近平看来,推进分配正义的过程,同时也是约束非正义行为以规范运行秩序的过程。

习近平提出,必须把权力关进笼子以规范分配正义的运行秩序。解决分配正义的诸多问题,需要动员并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没有权力的参与是不行的。事实上,正是在各级权力机关的领导下,我国分配正义的运行秩序才趋向于规范化与透明化。但是,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权界划定的问题。在分配正义的实践中,寻租、腐败与垄断等权力行为存在于分配机制之中,扰乱了分配正义的运行秩序。可以说,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大障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习近平坚决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3 〕381只有在规范的框架下运行,才能给予个体平等的地位,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首先,通过法治规范权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2 〕5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分配领域必然存在新旧体制过渡与衔接的漏洞,这就为权力非法获得收入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环境。必须加快分配领域法治化进程,增添或修订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取缔非法收入与清理规范隐性收入,从而形成足够强大的法治约束,保障分配运行秩序的有效合理实施。其次,通过转变职能限制权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3 〕41,67。部分权力存在于分配机制之中,会通过配置资源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关系结合在一起,出现寻租、腐败与垄断等问题。超额的利润使这些权力滥用者,为了维系和巩固自身利益,利用权力变相执行分配改革政策。这导致正常的市场调节作用受到干扰,严重损害了分配的公平。因此,必须深化简政放权,拟定政府权责清单,公开政府信息,对不涉及重大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的建设,要减少或杜绝政府对资源配置的行政干预。同时,通过监察机构、网络热点追踪、群众举报等手段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总而言之,遵循习近平重视“社会结构发展的关联性、整体性、协同性” 〔23 〕的要求,充分发挥分配结构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分配正义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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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9〕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1〕李 维.习近平重要论述学习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2〕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1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5〕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16〕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7〕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1/18/content_5240652.htm.

〔18〕不忘初心 繼续前进〔M〕.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7.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0〕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1〕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2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3〕李国泉.习近平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1-6.

责任编辑 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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