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毅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日前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以及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做出了清晰规定,代表着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开放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启动,中国谋求实现碳中和愿景也因此迎来了一支强大的中坚驱动力量。
中国是目前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经济体,而且我国还是一个处在工业化中期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化石能源的需求还将增加,因此长期来看中国经济不可能彻底摆脱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也正是如此,落实《巴黎协定》减碳控排的国际倡议,中国政府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提出“零排放”承诺,而是确定了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目标。
形象地说,碳中和是指生产与生活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就要通过相应的手段消除多少二氧化碳。照国际经验,实现碳中和的主要方法除了扩大森林植被和增加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给以及启用氢能等新能源产品外,更为重要且极具经济价值的工具就是碳市场,甚至可以说碳市场是碳中和的标配。所谓碳市场也可称为碳交易,就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供需方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控碳任务格外间艰巨和减排责任非同小可的大国来说,碳市场未来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会更加显著而强烈。
首先,碳市场可显著放大碳交易的实际规模。《管理办法》落地前,我国已在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八省市开展了为期10年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最终共成交4.55亿吨,成交金额累计105.5亿元,如此之小的总交易量显然与我国动辄百亿的年度碳排放量不相匹配。不过,有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我国的碳市场盘子就可以越做越大。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测算,2021年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将达到2.5亿吨,年度成交金额升至60亿元,且“十四五”时期碳排放交易量有望超出“十三五”时期的3—4倍,到碳达峰的2030年累计交易额可超过1000亿元。碳成交量不断放大的背后是更多企业参与到碳交易与碳排放控制中来,从而有效削减与提前释放碳峰值日益逼近的压力,并最终给实现碳中和目标留出充分的时间余地。按照《管理办法》,首个履约周期将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十四五”期间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等其他重点行业都将纳入进来。
其次,碳市场可极大提高碳交易的运行效率。从试点地区看,不仅各地碳排放交易标准与规则千姿百态,成交价格也是天壤之别,而且碳价持续萎靡不振,缺乏赢利的条件下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存在着“囚徒博弈”,误认为推进碳市场会掣肘当地GDP的发展,因此,除广东等极少数试点省份外,其他省市的碳市场基本都是有场无市。但建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后,不仅各地的碳排放权可以跨区域流动与配置,供给方与需求方的选择空间增大,标的数量增多,成交率与市场活跃度随之会大大提升,同时,因政策区域差异所导致的碳交易价格失真可得到根本扭转,企业从碳成本高地区转移到成本低地区的漏洞也会被封堵,最终倒逼其进入规范的碳市场交易轨道上来。
再次,碳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大规模的碳配额进入碳市场交易,买卖双方以竞价方式展开博弈,卖方希望以最高价获得碳排放权的收益,买方企图以最低价购进碳排放权的配额,真实的碳价格由此被发现而形成;另一方面,碳控排领先的企业可以通过碳市场出售富余炭权配额,而超量碳排放或者不能控制碳排放计划的企业则从市场购买排放配额,供求方双通过市场机制完成资源的有序转移与无缝配置。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当减排成本低于碳交易市场价格时,往往会选择减排;而当减排成本高于碳市场价格时,一般企业会选择在碳市场上购买配额。不难看出,市场对企业参与、增加和完成减排发生了清晰的引导作用,这种力量的壮大无疑构成了碳中和的最深厚基础。
最后,碳市场可以加快中国经济结构的低碳转型步伐。碳交易通过“污染者付费”原理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同时那些出售碳排放權的企业获得了外部性收益,并且这些企业还可以通过碳金融产品融资,比如将手中配额质押融资,从而获取增量资金,在此基础上增强技术研发与加快设备升级改造,迭代出更强大的清洁能源以及碳排放权生产力;不仅如此,CCER(自愿减排量)也是我国碳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产品之一,指的是企业可以用增加清洁能源投资所产生的减排量与碳配额等量互换,如企业在自己的楼顶上布局建设光伏,以此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或者对外出售因此富裕的碳排放配额,这种激励机制无疑将导引更多企业加入到低碳产业的投资中来,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非化石能源使用占比,加快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不得不指出的是,任何一个国家体系健全、功能完备的碳市场建立都是一个漫长过程,中国碳市场从探索、迭代、发展到走向成熟同样会经历一段长路。但幸运的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正在运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多达21个,覆盖了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0%,尤其是欧盟的碳交易市场从主体构造、到产品设计以及标准创建和运行机制等许多方面都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中国参考借鉴。
经验之一是要引导碳价上升走高。碳价越高,意味着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成本越大,从而倒逼更多的企业自觉与自我减排,同时较高的碳价也是对领先控排减碳企业的回报与肯定,并会激励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落地能够产生碳排放权收益的高级产业结构。目前来看,欧盟的碳价升至41.70美元/吨的历史新高,但我国试点地区的碳市场平均最高碳价只有91.81元/吨,有地地区低至17.34元/吨。为此,需要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总量控制,通过制造资源的稀缺性形成碳价上涨预期,同时要尽快实施有偿分配碳配额的方式,并将总量控制与有偿分配扩充至电力行业以外的更多领域。
经验之二是适当进行碳金融创新。目前我国的碳市场主要是现货交易,但参照欧盟的成功做法,下一步碳期货发展将成为必然。碳期货可以长期持续地给予投资者稳定的价格预期,标准化的期货产品也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市场信号。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期货市场,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预判交易价格,从而提高交易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能够促进我国形成独立自主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争取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权,增强国际竞争力。
经验之三是丰富碳市场主体。欧盟碳市场上不仅有企业交易主体,也有自然人交易主体;不仅有机构组织参与,也有个人参与,最终动员全社会资本支持碳市场,使得碳市场产生出持续的活跃度。克服国内交易活跃度低、交易量小等问题,要在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的同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尤其要提高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包括培育碳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机构投资者,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碳金融投资基金。
经验之四是增强碳市场相关能力供给。欧盟碳市场上除活跃着撮合碳交易的经理人员外,还衍生出了碳核查、碳会计、碳审计、碳资产管理等专业市场人才,而这些人才在我国目前非常奇缺。为此需要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能力培训,同时基于强化市场需求与学科建设间联系的目的,建议推进与加强高等院校财经金融与环境保护学科的嫁接合作,支持与鼓励创建碳金融专业,为碳市场的扎实运行和碳中和愿景的圆满实现提供充分而强大的智力衬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