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阳
截至2020 年7 月底,我国现存有效的发明专利总量达到了2,856,218 件①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 年7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工作及综合管理统计月报[EB/OL].(2020-08) [2020-08-23].http://www.sipo.gov.cn/docs/2020-08/20200813152408678161.pdf.。然而,与庞大的专利授权总量相比,我国专利质量有待提高。随着中美贸易冲突不断加剧,中国企业受到美国专利技术掣肘的问题日益突出,人们深切意识到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提高我国专利质量的重要性。
专利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是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四大重点工程之一②卫红.美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现状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7,13(8-9):728-732.。完备的专利代理体系有助于提升专利文件的撰写水平,从而降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现阶段,我国专利代理体系尚不成熟,在专利代理行业的规模、市场准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政府监管机制等方面仍处于发展阶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代理制度的国家之一,发展至今已经趋于成熟稳定。本文旨在对美国专利代理行业的规模、市场准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政府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展开分析讨论,以期为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与改革提供参考。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知道美国2009—2019 年间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同时可以计算出各年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变化百分比,具体数据见表1③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 ce.U.S.Patent Statistics Chart Calendar Years 1963 -2019[EB/OL].(2020-04) [2020-08-23].https://www.uspto.gov/web/offi ces/ac/ido/oeip/taf/us_stat.htm.。
表1 美国历年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2009—2019年)
上表显示,从2009 年到2019 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总体上呈增长趋势,其平均年增长率约为3.18%。
在美国,从事专利代理的执业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专利代理师和专利律师。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美国2006 年、2010 年、2014 年、2018 年以及2020 年专利代理师和专利律师的人数并计算出相应的数量变化百分比,同时我们也可以将这几年美国专利申请数量、人口数量以及GDP 总量的变化与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数量变化进行比对,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美国专利代理行业规模发展趋势
根据表2,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首先,从2006 年到2020 年,美国专利申请的数量、专利代理执业人员总数、美国人口数量以及GDP总量总体呈现同向增长趋势,然而这几个指标的增长趋势并非呈线性关系。例如,2006 年到2010 年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趋势同2010 年到2014 年基本相同(15.1%,18.1%),然而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增长趋势却明显减缓(20.7%,5.1%)。
其次,截至2018 年10 月2 日,美国每一万人当中约有1.43 人为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相比之下,截至2018 年10 月2 日,中国共有18,087 名专利代理师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专利代理人查询[EB/OL].(2018-10-02) [2018-10-2].http://dlgl.sipo.gov.cn/txnqueryAgent.do#.,人口总数约为13.9 亿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年末总人口[EB/OL].[2018-10-2].http://data.stats.gov.cn/search.htm?s=%E4%BA%BA%E5%8F%A3.,每一万人中约有0.13 名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如果以人口总量作为基数,美国专利代理执业人员所占比例约为中国的11 倍。
最后,美国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数量同GDP 总量的比分别为2.44、2.71、2.44 和2.27,整体来看波动不大。由此我们可以推测美国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数量和国家GDP 总量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这与专利发明和一国的经济实力具有密切联系的事实相符。如果以国家的GDP 总量作为基数,则在专利代理执业人员数量同GDP 的比例上,美国约为中国的1.7 倍⑲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中国2018 年的GDP 总量约为13608(十亿美元),美国约为20544(十亿美元),再结合两国2018 年的专利代理师总数可以计算的二者之间的倍数关系。。
综上,从2006 年到2020 年,美国专利申请的数量、专利代理执业人员总数、美国人口数量以及GDP总量呈现同向增长趋势,其中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数量同GDP 总量相关性较强。同时,无论从人口比例还是同GDP 总量的比例来看,我国同美国专利代理行业的规模相比都有相当的差距。
早在1803 年,美国就出现了专利代理制度的萌芽,发明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在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当时美国立法对专利代理师的资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要这个人未被监禁或者未被明令禁止从事法律工作,即使是一名地方政府官员也可以成为专利代理师。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制度的革新,专利局的官员逐渐认识到,在这种不设门槛的代理师制度下,许多专利代理师并不具备分析、描述发明专利所需的技术背景和法律背景,严重影响了专利局的工作效率,于是美国专利局决定对专利代理师制度进行改革。1896 年5 月1 日,美国专利局发布的相关条例规定,想要成为美国专利局的审查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不久之后,这一考试制度就被推广到所有的专利代理执业人员。1897 年8 月,美国专利局长Benjamin Butterworth 发布相关规则,要求所有的专利执业人员都必须在专利局注册登记⑳Lisa Kennedy,Patent Agents:Non-attorneys Representing Inventors Before the Patent Offi ce,Advocate (Idaho),2006,pp.21-22.>。
美国设立专利代理制度之初,大部分的专利代理师并不具备律师资格,而就专利代理师是否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这一问题,美国社会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38 年,美国专利局创设性地提出了专利代理师和专利律师双轨并行的注册制度,同时还规定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在美国专利局享有同等的权利。随着1952 年专利法案的颁布,美国从联邦立法的层面确立了注册专利代理师在美国专利局执业的资格㉑Nathan D.Renov,To Opine or not to Opine,That is the Question:A Discussion of a Patent Agent' s Representation of Others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 ce in Light of Revised Rules of Patent Ethics and Professionalism,Cardozo Pub.L.Pol' y&Ethics J,2010,pp.649-674.。
目前美国的专利代理执业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专利代理师和专利律师。专利代理师是指通过美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但并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个人㉒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37,sec.11.6(b).;专利律师指同时具备律师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个人㉓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37,sec.11.6(a).。因此,想要成为一名专利律师,除了需要具备专利代理师的教育背景外,还应通过其所在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和相应的职业道德考试。在教育背景方面,美国的专利代理执业人员都具备理工类教育背景,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获得了理工类学科Ph.D.学位。此外,美国的专利律师大都获得了法学院的J.D.学位。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美国专利法进行了四次较大的变革,时间分别是1952 年、1982 年、2005 年以及2011 年,但这些修改都未涉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门槛的变化。在美国,发明人只要登录专利商标局的网站,无需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即可检索到所有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的信息。同时,专利商标局主要将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重心放在专利代理执业人员个人而不是机构上面,所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律师的执业机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专利律师可以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选择在公司内部执业。律师个人申请开办事务所,也没有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事务所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专利律师甚至可以选择个人执业。当然,这些机构的设立应遵守各州关于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设立的一般性规定。
同时,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师在选择合伙或公司等合作形式时,不能违背职业道德的要求,与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分享业务收益。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职业道德规则中明确指出,执业者不得与非执业者成立任何从事专利、商标或其他法律业务的合伙组织㉔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37,sec.10.49.。这一限制旨在防止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个人通过合伙或公司等形式变相地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分享专利代理业务收入。
美国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职权集中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考试资格的审查、注册申请的审查、执业人员注册簿的维护、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等工作,均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在现有的框架下,自治性的行业协会并没有被赋予重要的行业管理职能。因此,专利代理行业的执业人员自发组成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作用有限。
美国的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律师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简称AIPLA)成立于1897 年,是一个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执业人员行业协会,其绝大多数成员为执业律师。AIPLA 旨在维护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参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为社会公众及行业执业人员提供法律培训㉕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About AIPLA[EB/OL].[2021-01-11].https://www.aipla.org/about.。由于很多专利律师都是AIPLA 的成员,AIPLA 在维护专利代理行业职业道德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
对于大部分专利律师而言,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外,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和各州律师协会在确立职业道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准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基本上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一致。各州的律师协会具有行业自律的管理职能,可以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惩戒。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认可各律师协会的处罚决定,对专利律师进行处罚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37,sec.10.23.。从这一意义上讲,美国律师协会及各州律师协会在维护专利代理行业职业道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专利代理制度设立之初,由专利局(United States Patent Office)负责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工作㉗同⑳。。1861 年,美国国会赋予了专利局长(Commissioner of Patents)规制专利执业规范的权力。专利局长有权以行为失当为由,禁止相关人员从事专利代理工作。1869 年,专利局长发布的“专利局程序规则与指令”(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Proceedings in the Patent Office)规定:“任何道德良好且具备一定知识的个人,都可以以律师或代理人的身份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㉘同㉑。。”这就表明当时美国专利局允许非律师成为专利代理师,但是,由于这些代理师不像律师那样拥有自己的行业规范,因此出现了许多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不久之后,专利局就要求所有的专利代理执业人员都必须在专利局注册登记㉙同上。。
1975 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取代了美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行业进行管理规制。此后,美国专利代理的行业管理职能一直集中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对注册专利代理师和专利律师进行管理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立了注册和纪律委员会(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简称OED),主要负责审查注册申请、组织资格考试、调查监督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㉚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 ce.Offi ce of Enrolment and Discipline[EB/OL].(2020-08-19) [2020-08-23].https://oedci.uspto.gov/OEDCI/index.jsp.。
在职业行为规则的修订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3 年4 月3 日公布了新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职业行为规则(USPTO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USPTO Rules)的最终规定,以取代之前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职业责任法规(USPTO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对专利执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规制。这一新规则主要以美国律师协会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为蓝本,就与违反纪律的调查和诉讼有关的程序性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免除了执业人员缴纳年费的义务㉛Department of Commerce,Changes to Representation of Others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 ce,Federal Register,Vol.78,No.64,2013.。新规则统一了执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义务,使得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执业者提出的要求与执业人员所在州的律师协会对之提出的要求更加一致。然而,这一修订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职能相对于美国律师协会的削弱,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职权依然主要由专利商标局掌控。
现阶段美国的专利代理制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相关法律也比较健全,同时,美国政府也在不断进一步完善本国的专利代理制度。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从代理师角度来讲,美国专利代理师的准入条件经历了由宽到严的过程。从最初的对执业人员的身份、教育背景、资格考试没有任何要求,到后来专利代理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科学技术素质,同时必须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在专利商标局登记的硬性要求等一系列变化,使得美国的专利代理制度更为成熟高效。从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来讲,美国立法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一直不是很严格,这些机构只要遵守各州的关于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即可,近年来也没有新增对此进行限制的相关立法。
在专利代理行业管理方面,美国采用了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管理方式。从最初的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惩处,到后来将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与注册权收归所有,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对专利代理行业监管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近几年来,也没有出现政府将监管的权力下放的趋势。相比之下,美国专利代理师的行业协会机制并不发达。对此,在完善专利代理机制的过程中,我国可以考虑采取措施提高行业自律机制在实践中的管理作用。
综上,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代理师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相关制度设计比较完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对美国专利代理行业的规模、市场准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政府监管机制等方面发展趋势的研究,以期能够为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