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
将烟酒和购物卡转卖变现;将家里藏的酒高价转卖商人,事后又以酒钱少算为由再次加价20万元;将已在单位报销的加油卡转卖私吞……这是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单毅贪腐的方式。
单毅是江苏南通人,常年在银行系统担任领导职务。2001年3月,单毅从任南通市商业银行虹桥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起,先后在南通、盐城、苏州等地任南通市商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支行或分行的行长或副行长,案发前任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
“延期”的钱权交易
某些经商的人十分现实,为了解决问题,他们大多巴结现任的、有话语权的领导干部,相关领导干部离任或者调离后,双方间的关系就会迅速降温,甚至不再联系。一些贪官就有了在离任之前“捞一把走人”的想法,这种现象在单毅贪腐案中也有体现。
2002年至2010年,单毅一直在江苏南通任职,先后担任南通市商业银行虹桥支行行长、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行长、江苏银行南通学田支行行长和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副行长。在此期间,单毅结识了A通信公司老总钱程。单毅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价值观,在位时喜欢用足自己的职权以权谋私。单毅不仅在南通任职期间与钱程上演了相互利用、互利互惠的8年交易闹剧,还在调离南通后,又将双方间的贿赂交易延长了8年。
2002年11月、2003年2月,在单毅的“关心”和支持下,钱程的A通信公司在虹桥支行获批流动资金贷款,钱程的B公司从2003年到2008年在虹桥支行共获批十多次短期贷款。
单毅觉得自己有恩于钱程,于是频频向其提出各种要求。2006年年底,单毅见钱程夫妇均已换车,就提出将钱程妻子李婷原来的宝来汽车给其妻徐某开,钱程同意。2007年1月,钱程的司机将宝来车以及过户资料一起交给单毅,单毅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2006~2007年期间,单毅了解到钱程正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就多次以房地产项目回报率一般都在100%~200%的理由,提议让自己的妻子徐某也跟投100万。这个提议让钱程很为难,因为当时股东和股权比例都早已确定,加之单毅提出的回报率也远远超出正常水平。但钱程经不住单毅软磨硬泡,勉强答应了。2007年7月27日,单毅将100万元现金交给钱程。2010年下半年,单毅获悉该项目已经结束,就联系钱程并提供了徐某妹妹徐某某的账户。该项目并没有单毅所说的那么高的回报率,钱程估算年回报率只有33%左右。但由于单毅跟投时反复强调回报率为100%~200%,于是钱程就取个中间数,于8月的一天汇了250万元到该账户。
“我只是以投资为名参与该项目,目的是想获取高额回报,实际上从未关心该项目的实际投入、盈利和运行情况。”单毅事后承认。
2008年,钱程听说单毅在装修南通的一套房屋,便主动提出为其安装防盗窗,费用全包,单毅同意了。2011年年初,单毅在钱程面前念叨自己要装修另一套房屋,钱程遂提出为其装修,总计20万元的费用由其在其他装修项目中结算,单毅同意。
2010年10月,单毅调到盐城工作。虽然离开南通,但由于其仍然在银行系统担任领导职务,钱程为了维持与单毅的关系,还继续向其贿送钱财。“2013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我一共送给单毅1.1万美元。2016年春节还送给单毅一颗裸钻。”钱程事后证实。
虽然人离开了南通,但单毅却还会经常惦记“老朋友”钱程。2012年下半年,单毅提议将自己家里的酒卖给钱程,钱程派司机来取时,单毅还给其一张清单,清单是单毅事先让徐某打印好的明细和价格。单毅事后称清单上酒的价格来源于网上搜到的零售价格,列明总金额46万余元。第二天,钱程到单毅家楼下给其46万元现金。
一个月后,单毅向钱程提出上次的酒钱不止46万元,还差20万元,钱程遂于第二天再次到其楼下给了其20万元。单毅归案后坦言,其实当时酒钱已经足额支付,之所以找借口又向钱程要20万元,是因为以前自己帮过他和他的公司很多忙,而当时自己已经不在南通工作,想想以后和钱程业务上没有联系,见面也少了,就乘机再要一笔。“我知道他说的理由只是一个借口,但既然他提出来了,我也只好答应。”钱程事后说出自己自愿再被单毅“斩一刀”的原委。
单位报销后 转卖加油卡
单毅不仅收受贿赂,还有贪污的劣迹。卷宗显示:2016年至2017年,单毅在担任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公司业务部、金某同业部、投资银行部的职务便利,以业务营销的名义先后從上述三个部门领取共计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并将其中30万元的充值卡变卖后私吞款项。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召开的班子成员例会上,行长李宗高提出,当年行领导每人有不超过15万额度的营销费用实报实销,需提供发票到财务报销。李宗高强调,报销的前提是
已经产生的相应支出,没有产生的不可以报,且能报销也就这一年。当年,其他副行长都报了,唯独单毅没有报销。
单毅想既然有这个政策,为什么不利用呢?随后的2016年和2017年,单毅指示其分管的公司部、投行部、同业部购买中石化加油卡用于总行营销,三个部门分别将买来的总计面值40万元的加油卡交给单毅。单毅将加油卡放在办公室保险柜里,所有买卡费用均以交通工具燃料费、业务招待费等名目在分行账上报销了。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单毅先后多次将办公室面值30万元的加油卡私自取出,并授意员工许福联系卡贩子卖出。许福遂找卡贩子陆续按打九八折的价格将加油卡转卖,并将卖得的现金悉数交给单毅。单毅给了许福58800元,剩下235200元均交由其妻徐某保管。
单毅案发后供述称,自己就是以这个可以报销营销费用的政策为借口,安排下属购买加油卡在分行报销后,偷偷将加油卡卖掉并将款项占为己有。“我清楚李宗高说的是2015年这一年,而且要用于营销实报实销,自己完全歪曲了领导的意思,实质上是贪念作怪,想浑水摸鱼,想想反正是营销费用,拿回家也没人知道。”单毅说。
2019年4月26日,单毅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7月23日被刑事拘留,8月1日被逮捕。单毅归案后,其妻徐某的证言再次证实了单毅的常规转卖敛财之举。2020年11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单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9年,并处罚金70万元。单毅贪污犯罪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发还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扣押的西服1套、裸钻2颗、电脑2台等物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单毅其他受贿犯罪所得168.69余万元及其已退还杨某的7万美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其余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单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单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283.1718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单毅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一审结合其自首、索贿等情节做出相应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单毅贪腐案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单毅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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