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数据库网络出版授权中的法律问题

2021-03-13 06:54:08徐咏军高玉玲
关键词:授权书著作权人学位

徐咏军,高玉玲

(1.皖南医学院学报编辑部;2.皖南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一直是学界热议的热点问题,其涉及作者、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下简称中信研究所)、数据库建设单位等的法律关系。本文随机选取中国知网出版的50所高校的硕博士论文的版权页,分析学位论文网络出版授权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探究法律风险的应对方式。

一、学位论文数据库网络出版的权源分析

学位论文是高校研究生为了获得学位而撰写的论文,由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但通过常规的流通途径而无法得到的“灰色文献”[1]。因而各馆藏机构往往委托开发,形成学位论文数据库,如中国知网的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万方数据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DBFT)等。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由于涉及著作权人的利益,引发相关的侵权纠纷,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基于法定还是当事人间的约定,需进一步厘清。

(一)源于法定许可还是合理使用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约定外,一般情形下应属于学位论文完成人。他人对其作品的利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即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另一种是基于使用或转让合同的约定。法定许可制度是依法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2]。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时不得侵害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硕博士学位论文网络出版中使用的作品基本上是没有发表的作品,且首次网络出版时,还涉及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且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该条例可以说是对博士论文发表权行使的倡导性规定,但由谁发表,通过何种方式发表,法律并没有规定。可见法定许可不能成为其数据库网络出版的法源。合理使用也不能成为数据库单位出版学位论文的正当理由。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以外的第三人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行为[3]。在合理使用制度下,使用人必须是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且使用范围和方式应具有合理性。而公众通过学位论文数据库获取论文一般是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或通过大学图书馆下载,而各大学图书馆也都是通过向数据库单位购买的方式获得该项服务,很难说数据库单位是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在刘某诉北京万方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万方数据有限公司未经过其同意,将其学位论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自己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著作权。被告万方公司认为自己的使用是合理使用,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而法院认为万方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因为根据万方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尽管其用户主要为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但万方公司系采取出售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在另一起刘某诉北京万方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也做了相同的认定,认为万方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学位论文收入其编辑制作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以经营为目的向网络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构成侵权。

(二)源于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

学位论文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他人如使用其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该许可既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著作权人单方授权的方式实现。无论是通过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方式,还是通过著作权人的单方授权而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均需征得著作权人本人的同意,即著作权人直接授权的方式产生。但由于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实践中学位论文数据库出版学位论文直接取得著作权人本人授权的情形很少,大部分都是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也有称为转授权的方式)实现。目前笔者所收集到的硕博士论文使用中基本上都是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即学生将论文的相关使用权授予给学校,也有少数授予了中信研究所。在间接授权方式上,近一半的高校采取了授权书的形式,该形式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著作权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学位论文授权给学校(使用)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授权主体资格合格,反映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有效,但该效力只在使用人学校和授权人学生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还有近一半学位论文采取“版权使用声明”或“说明”“承诺”方式,该方式是对原有事实的公示,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发现一所学校采取的是“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协议书”即双方法律行为的方式,该种方式中,学生和学校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就学位论文使用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各种间接授权中,数据库出版单位的权源是否正当取决于转授权的学校是否取得授权,取得了何种授权,是取得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取得使用权,取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是否取得了网络出版权等。只有学校等单位取得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或虽然取得使用权,但论文作者允许其采取转授权方式给他人使用,才是合法的,否则仍然存在越权处分的嫌疑。而目前在网络出版中,由于学位论文在授权中存在大量问题,导致数据出版单位的网络出版权源不存在,从而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二、学位论文数据库网络出版授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现行学位论文网络出版的依据主要是学生毕业时与学位授予单位签订的“版权授权书”,该类授权书一般是作为论文的版权页,装订在论文正文前面或后面。该类授权目前主要有“说明”“声明”“授权书”“协议书”“承诺书”五种表现形式。这些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有瑕疵,直接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行为实施后的法律效果,与网络出版单位的使用是否存在侵权存在相关性。

(一)授权没有成立或无法律效力

在目前学位论文数据库所收集的50篇的论文中,虽然每篇论文中都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版权使用说明(或声明),但至少出现10篇论文作者在版权授权书上没有签字的情形。授权书和版权协议书是学位论文作者处分自己著作权的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上面应有授权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如果没有权利人的签名,仅是空白的授权书或协议,应是无效的,不能约束当事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总则》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没有签名的授权书或协议书不是有效法律行为,更谈不上法律效力,如果网络出版单位以此为依据出版,势必产生侵权行为。

(二)授权的法律性质不清晰

学生与学校签订的学位论文授权中,高等学校被授予何种权利?是版权转让行为、版权使用行为还是转授权行为?这些行为的定性,直接关系二次授权模式中,数据库出版商与学校的转授权是否合法。数据库等平台在出现纠纷时,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其是转授权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是版权转让或版权使用许可关系。事实上,从目前大部分学位论文的授权表达中,是无法得出作者的授权是“转授权”和“版权转让”行为的结论,大部分学位论文的前言中均有类似这样的表达:“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该表达中其实只是说明学校拥有学位论文的使用权,而且该使用权是非专有的、有限的。既然是使用权,学校是不具有将学位论文进行转让,或转授权给数据库出版商出版的权利,如转让或转授权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出版,仍然构成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查阅的50篇硕博士论文中,至少有30%的高校授权书的名称与内容脱节,以及内容间自相矛盾的情形,其名称是“**论文使用授权申明”,但声明却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于学校,既然学校拥有著作权,应是学校享有该论文的处分权,但申明却又是作者赋权他人使用,声明人也是作者。

(三)授权的种类与实际使用的情况不符

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需著作权人的授权,授权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授权应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2]。在学位论文的版权使用授权中,作者通常赋予高校查阅权、借阅权、检索权及编入相关数据库的权利。但查阅权、借阅权、检索权不能等同于出版权,编入相关数据库的权利应是汇编权,也不等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网络出版权是通过网络方式将学位论文复制、发行的行为。因而在现行的网络出版中,授权的种类和实际使用不符的情形,网络出版的行为因为欠缺作者的授权极易发生侵权纠纷。

(四)是否公开与保密不清晰

论文是否公开涉及作者的发表权保护,即决定作品是否应该公之于众的权利。在收集的50份硕博士论文中,有12篇没有标明是否公开或密级字样,有的虽然有“公开”和“非公开”的选项,但仍然有部分同学没有选。这些没有明确授权“公开”的论文却被网络出版了,极易发生发表权的侵权纠纷。尽管对于学位论文何时行使发表权仍有争议[4],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网络首次出版的时间为发表的时间。在2018年河北大学等与陈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中,陈某认为金某2009年在河北大学完成的论文,系抄袭自己2008年的硕士论文,后在万方数据等网络数据上传播,侵犯了自己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涉案论文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公开发表,故判决河北大学和金某就发表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三、学位论文数据库网络出版的法律应对

(一)厘清学位论文数据库网络出版中的法律关系

学位论文数据库的网络出版需厘清作者与学位授予单位、中信研究所、数据库建设单位的关系。目前学位论文数据库的网络出版基本是通过“双授权”的模式完成,即学生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或中信研究所权利,然后数据库出版商再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或中信研究所得取得授权。而这种授权模式中,使用单位忽视了各种关系中授权人自身是否具有该权利,即各主体在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1)作者与学位授予单位一般来说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但学位授予单位能否转授权,取决于著作权人是否行使授予其该类权利;(2)作者与中信研究所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的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用权和使用权为目的[5]。中信研究所的学位论文文献库应仅限于保管相关学位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使用之目的,作为论文收藏单位,其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学位论文数据供查阅便利,但无权授权数据库出版商网络出版的权利。(3)中信研究所与数据库建设单位应是委托加工合同关系,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6]。数据库建设单位作为承揽方,主要是完成定作方中信研究所的数据库建设义务,中信研究所负有支付承揽费的义务,但现实中,却通常变成转让关系。(4)作者与数据库出版商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上述各种关系中,作者与数据库出版商并没有直接发生关系,如果转授权存在瑕疵,数据出版商要网络出版仍要得到作者的授权。

(二)加强授权书的审核,依法保障双方权益

数据库出版商依据转授权取得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权,而转授权行为或许可使用协议的效力、授权的对象是否被授权以及被授予何种权利,出版单位均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转授权存在瑕疵、转授权行为本身无效、转授权人无权转授时,均应重新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可能由于无合法的权源而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时还应该审查原始版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版权如果存在转让流转,还应审查版权流转文件,审查各种文件内容和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7]。

(三)重构授权模式,规范学位论文网络出版行为

由于转授权模式自身具有的局限性,为减少可能带来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应改变原有的转授权模式(间接授权模式),变间接授权为直接授权模式,即论文开发机构直接与学生订立著作权许可协议。鉴于学位论文数据出版商与学生交流的不便性,数据出版商可以通过高校实施,即高校在提交学位论文时,要求学生同论文开发出版机构签订协议,目前国外有不少高校采取直接授权模式。如美国许多高校均要求学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与Proquest公司签订非专有使用授权协议,欧美一些高校还专门设立了相关的联系机构,为论文开发机构收集出版论文与作者联系提供了便利[8]。目前在国内的硕博士论文中,笔者只收集了一份采取直接授权出版的授权书(中国政法大学),该模板可供借鉴。与一般高校不同的是,该学位论文前页中刊载了《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该授权书作者直接授权该论文可以在相关的论文数据库发表,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数字形式公开出版,编入相关的数据库中使用,在互联网上传播。授权的对象具体,内容明确,授权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等,可以说是比较规范的学位论文网络出版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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