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敏
摘 要:电商刷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运而生,以增加商品和店铺的曝光量,诱导、吸引潜在顾客产生购买行为。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导致商家"申报收入"与税务部门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随着电商税收征管趋严,存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风险。
关键词:电商刷单;收入确认;税收征管;不正当竞争
一、刷单行为研究
2020年5月底到6月初,北京电商商家们开始陆续收到当地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示内容为,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发现某单位2017年-2019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要求自查自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申报收入"与"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源自电商平台运营者早已习以为常的操作——刷单。电商平台素有“刷单找死,不刷等死“之说。无论何种电商平台,商家和产品在页面的排名都与产品成交量有直接的关系,为了提升排名,不少商家会请专业的” 刷单手“,由商家提供购买商品费用,刷单手对特定商品下单后,商家以非订单商品的小礼品发货,刷单手收到快递后填写虚假好评。
无论淘宝、天猫、京东,刷单已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利益链条。刷单行为也从最初的发动身边亲朋好友下单,发展到专业的刷单机构全程包办;从最初的寄空盒或者小礼品,发展到物流公司配合做单。用户帮忙刷单赚点小便宜,商家获得销量和好评,物流通过运单获取了利益,平台获得了流量和成交额。
二、刷单利益相关方财税处理
(一)刷单商家是否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刷单到底要不要确认收入呢?因为毕竟不是真实交易,无论从会计还是税务的角度,都是要遵循真实性原则的,如果确认收入,显然与事实不符。
然而单纯从常规的三流合一来看,刷单行为已经完全满足了确认收入的形式要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部齐全,税务机关据此要求商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商家不能举证为刷单行为造成的虚构业务时,那么商家就只能确认收入。因此对于商家而言,存在刷单行为时需要准确划分刷单交易与真实交易,保留与刷单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资金回流记录等证据。一旦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又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抵扣,所得税也缺乏扣除凭证,整体税负将达到40%左右,对于部分小型电商商家而言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刷单,不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电商商家,不可避免的也会有一些大的品牌商官方旗舰店同样存在刷单行为,这些公司如果有上市融资需要时,通常会被审计机构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虚构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时还会在IPO审核时被问询。因此如果要规范运作,避免触发法律禁止的条款。文章建议将刷单做成真实交易,即是刷单客户下单以后,商家将货物正常 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刷单客户收货以后,再销售给一家贸易公司,此时刷单客户可以到税局代开发票给贸易公司,然后由贸易公司统一销售给商家,虽然整个的资金、物流都是存在回流,但是确保都是有真实交易的。只要完善好合同,每一个环节的成本扣除也有发票支持,手续费既可以在货物交易中以差价体现出来,也可以另行支付交易佣金。当然这样一来,整个刷单的成本将会有所扩大。
(二)刷單商家手续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刷单手续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有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刷单手续费属于佣金支出,受销售额的5%的限制,由于对应的销售收入为0,故当作超过标准的支出纳税调整;二是认为刷单是为了吸引潜在顾客购买,因此刷单手续费属于业务推广费,准予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认为刷单本身不产生销售,因此手续费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四是认为刷单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因此手续费为不合理支出不得扣除。
对于以上四种观点,文章更倾向于第四种,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真实、合理、合法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如果为非法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刷单机构或个人的财税处理
由于刷单违反法律,也不为平台的规则接受,刷单机构通常要么不开发票,要么规避刷单而以其他名目开具发票。无论如何,既然取得了相应的收入,不管是否合法,都必须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商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四)物流公司的财税处理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如果是有真实的物流,无论商家寄的空包、赠品还是次品,都是正常申报纳税,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部分小的物流公司配合商家采用虚假的物流交付信息也就是做单的话,严格上来讲,并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为了做到与物流信息的统一,通常还是会以运输服务来开具发票给商家,构成事实上的虚开发票,因为交易的品目与开具发票的品目是不一致的。如果以真实的交易来开具发票,这种交易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但是这样一来无疑就将刷单交易中物流公司做单暴露于无形。随着现在监管加强,目前物流公司做单配合刷单的现象逐步得到有效遏止。
三、税收征管执行
(一)电商税务审查原因
1、税收流失严重
《中国电商税收流失报告》指出:“C2C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并且每年少缴的税收额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2、税收征管大数据治理模式逐步成熟
电商税收征管的一大难点在于营业额难以准确掌握,数据缺乏透明度,征税成本较高。
随着金税工程的完善,金税三期于2018 年完成,实现了营改增+国地税收数据整合、五证合一,标准化外部数据接口、银行账户分类及支付结算管理、个人财产数据整合、境外收入情报交换等。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抓取网络销售数据,并与平台加强合作,有条件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深化跨系统、跨领域税收合作,多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消除征税盲点和障碍。这些都为完善电商税收征管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二)刷单补税”如何补
截至目前,税务部门只是向电商企业发送了“风险自查提示”或“税收风险更正提示”,即此次自查只针对B2C模式的电商企业,未针对C2C模式的个人电商。并且对于“刷单补税”该如何补,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要求或指导。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B2C模式的电商企业,需要补缴的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凡销售货物及服务都需要交增值税,以公司的年销售额500万为界限,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最高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利润部分的25%。
近年来,电商税收征管趋向严格。2019年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行,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明确了税收范围、缴纳主体等。电商法的实行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上有了更好的法律依据,不管是某宝还是JD上的卖家,都需要依法缴税。不过,此前相关审查并不算严苛,很多商家普遍通过刷单等行为钻空子,能少缴税就少缴。
四、结论建议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報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涉及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电商企业要想证明平台刷单的部分不是实际真实的经营业务,需要结合交易流水、物流单据等多角度来证明确实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
“刷单”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违法行为,这一行为给电商带来的不仅仅是税务风险,甚至可能带来牢狱之灾。而站在整个电商行业的角度,刷单行为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使守法的经营者利益受到损害,以致被市场淘汰,而违法者获得生存,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在税收征管执行层面,考虑到不少电商平台商家进货时拿不到发票或没有形成索要发票的经营习惯,若陡然进行税收检查要求补税,部分电商难以提供可在税前扣除的合规凭据,造成将收入当作利润来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成倍增加。
因此,文章建议:
第一,在要求为刷单补税前,还需先发布征税细节,如税务稽查是否有明确追溯期、能否按刷单数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
第二,针对个人卖家、企业卖家和平台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可采取渐进式推进征税,避免用力过猛扼杀小微卖家。
第三, 电商从业者应当尽早做好自查,规范经营行为,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卢代富,林慰曾.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
[2]倪明.刷单行为法律问题初探[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11).
[3]刘馨鑫;刘莉.浅析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7年34期.
[4]孙珍杰.网络刷单行为的定性以及刑法规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06).
[5]叶良芳.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法学,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