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江 祝晓光
法律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当生态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人类与生态间的矛盾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时,金融法必须与时俱进真实反映人们对金融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满足人类对金融法的多元、多层次的生态需要。金融法应根据金融资金运动和自然生态运动的规律与特点,通过金融与自然之间关系设定、原则要求和交易规范,强化金融宏观调控效力,提升经济发展效力,建立金融与生态双发展的合力制度体系。
一、把绿色作为基本规则纳入金融法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1],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已进入刚性制度建设和系统间合力发挥与源头控制体系构建的阶段。基于绿色金融在生态环境、绿色经济和绿色社会系统复合运行和关系处理与协调功能的特殊作用,通过法律方式规范绿色金融活动,固化金融机构绿色行为,是当前破除绿色金融深度发展阻碍,引领绿色金融高效率、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一)金融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客观存在和与法律调整的必然
绿色金融的本质是通过建立金融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对绿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服务。资金作为生产的前置要素和基本要素,资金属性直接决定和影响生产属性,资金绿色化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生产过程绿色状况与性质。但由于金融机构参与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成本性、公益性和外部性特征,导致生态环境效益与金融机构本身的关联度不深,甚至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关系,金融机构难以产生对绿色金融深度参与的积极性和动力。金融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人类行为的作用。在商品经济下,金融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资源,当生态环境危机成为阻碍人类社会深度发展的主要矛盾时,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应尽的基本责任。基于金融资金运动特点和制度建设逻辑,把调整金融资源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纳入金融法的调整范畴,满足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维护和改善的需要成为金融法体系深度改革的必然性要求。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需要金融法体系与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优化组合,形成系统新动力
生态环境系统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系统,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涉及人类社会的核心利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通过形成系统的新合力,以推进国家保護生态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和环境法等环境保护规范,同时还应包括金融法的环境保护内容的规范。金融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要素和前置要素,亦是资源配置和调节中心,金融行为具有串联民事、经济和社会的特征,把绿色纳入金融法体系改革与建设,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可以形成以金融法的绿色规范为先导、其他法律为保证的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引导、规制和评价的综合体系。以此形成新的绿色法律合力,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的效能和质量,提升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建设水准。
(三)生态环境金融基本责任制度缺失,绿色金融深度发展动机单一
在金融与生态的关系中,保护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应尽的基本责任,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又分为基本责任和社会责任。基本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机制和制度设计上具有明确的区分和路径选择的不同:基本责任应以法律法规约束责任内容为主,以约束形成责任的落实;社会责任以激励设计为内涵,激发金融机构投入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当前金融机构环境保护基本责任制度与措施的缺失和误导,导致金融机构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不统一、不协调,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直接降低绿色金融活动的工作效率与质量,不仅冲击金融系统的信用,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运行秩序和社会系统的稳定。必须把绿色原则纳入金融法体系建设,以双机制推进绿色金融的深度、高质量发展。
二、把绿色作为基本规则统领金融法体系建设的条件已经成熟
绿色发展共识为金融行为转变奠定思想基础,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方式为金融行为模式变革提供了经济社会基础,完备和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体系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制度对绿色原则进入金融法和金融法体系提出了基本要求,同时也为绿色原则成为金融法和金融法体系基本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绿色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
生态危机促使人类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模式和发展思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成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共同的价值取向。金融作为人类创造产物,其基本价值是为人类服务、为生产服务,因此,金融行为的价值取向必须与人类社会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必须把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作为其基本要求。当绿色发展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共识时,把金融与生态关系纳入金融法调整范畴,把绿色化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时机已经成熟。
(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已成为社会发展基本模式
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非环保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导致的,改变现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人类走向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的根本之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1]。绿色生产方式的改变,一方面对金融系统行为方式改变提出基本要求,要求金融资金配置必须以绿色为基本,并把绿色思想渗透进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同时也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基础性生态背景,循环生产、低碳生产、清洁生产、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绿色金融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绿色资金配置和绿色实体生产运行的有机结合,必将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为绿色经济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变奠定良好基础。
(三)宪法、“绿色民法典”及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为金融法体系绿色化提供基础条件
金融行为的本质是为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服务,金融法体系改革的前提是民事行为约束和环境行为约束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经过近三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2],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3],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基本义务,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十八条直接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专门规定“绿色原则”“绿色交易”“绿色合同”“绿色诉讼”等内容,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民事条款体系。其中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4]。绿色民法典不仅与金融法体系具有交叉关系,又有融合要求,“绿色原则”“绿色制度”“绿色诉讼”等要求可以直接规范约束金融机构行为,针对金融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责任和侵权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环境责任进行部分界定和规范,为金融法体系的绿色化改革提供了基本环境。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和金融法体系建设结合,建立前瞻、预防、多维、立体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体系条件已经成熟。
(四)以绿色价值为基本取向的金融法体系建设得到广泛认同
把金融与自然关系纳入金融法调整范畴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在金融领域的反映,是反映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和绿色金融服务理念及功能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实施。金融法价值取向与国家生态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是社会赋予金融系统的基本责任,是金融深度发展的必然性要求,也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金融绿色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把绿色作为金融法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应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其首要任务和目标注入金融法系统的建设,一个没有绿色原则的金融法体系不能适应人类改善生态的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建设一个以绿色为基本和优先控制的金融法体系势在必行。当绿色发展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和运行的基本原则时,绿色原则同时也必然成为金融法的指导原理和准则,以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生态环境和国家活动的趋势与规律性的要求,反映新时代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诉求。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把绿色作为基本原则,构建金融法基本价值体系。金融的本质是服务,是一种基于金融行为的特殊服务,因此金融行为的价值内容与设定决定了金融宏观管理和金融机构资金的配置行为。伴随人与自然和谐、共享关系观念的建立,金融与自然关系的观念必然要从无关系转换为有关系,转变为金融为自然生态环境服务的思想,也只有金融思想转换为金融为自然生态服务思想,金融服务方能真正的实施与落实。
二是把“节约优先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自然生态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生态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人类只有把“节约优先和保护优先”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社会方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具体到金融领域就是让绿色成为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优先原则,金融与生态关系的处理与协调方能高效与真实的落实,方可有效协调金融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为生态文明和生態环境保护服务。
三是绿色原则让绿色成为金融活动的基本遵循。金融活动的核心是资源配置,资源配置的方向、结构和对象要求直接决定了生态环境状况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金融活动必须在尊重、遵循生态环境规律基础上运行,必须在生态容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新华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载新华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载新华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载新华网。
(作者分别系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中心教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