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法律保护探析

2021-03-10 03:47王云菊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民间艺术知识产权

摘要:民间艺术是各民族、各区域人民历史文明、风俗以及生活方式的外在体现,是中华民族、世界文化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我国的民间艺术具有派别多元、各具特色的特点,并且各种流派源远流长,历史悠久。这是前辈们留给后人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充实我们生活的物质财富。民间艺术虽然带来了精神与物质的丰富与享受,但目前它受到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充实完备。针对民间艺术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更能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这对我们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尊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2-00-02

0 前言

民間艺术被定义为人们在劳动、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文化形式,是人们的智力和体力在生活娱乐和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体现,是民间文化尤为重要的一类精神财富。在法的界限上,我国现在的法律对民间艺术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和具体的阐述。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其的定义,民间艺术粗略上被定义为“由一个社区或一个国家的某些个人创造和维持的、反映社区传统艺术取向的,并且是具有传统遗产特征的元素组成的艺术形式”。民间艺术具有样式多样化、特色鲜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等特点,它们产生于民间,继承和发展于民间,弥补了我们精神上的空虚,丰富了物质上的享受,是十分珍贵的财富。由于每个区域、各个民族的历史背景、生活习惯、居住地不同,对待事物的看法之间也有所区别,民间艺术也随之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现如今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民间艺术在带给人们的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时,还能给人们带来一部分的收入,这使得民间艺术发展得势头更好。但是在当下的大环境下,我国法律对民间艺术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民间艺术加强保护的目的刻不容缓。

1 民间艺术概论

1.1 概念及分类

1.1.1 概念

民间艺术与学院派艺术有着一定的差异,与文人艺术也有所不同。它的源头是艺术领域,是艺术的一个子类,被赋予“民间”两字限定,就是为了与“宫廷艺术”以及“贵族艺术”等在语言上有一定的区别。在广泛的意义上,民间艺术是社会底层劳动人民为了工作和生活的需求以及视觉上的愉悦而创造出来的既符合审美又能带来效益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民间艺术就是劳动人民创造的艺术,其中民间美术以及工艺美术有各种各样的样式。

1.1.2 分类

按制作的材料分类,大概可分为由草纸、布皮、金属铁器、面粉、泥塑、陶瓷、漆器等多种材料制作的民间工艺品,这些材料都是来源于自然界,多为本土物质以及代代相传的手工艺制作产物,生于本土,因本土特点的不同而各具样式。民间艺术起源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它伴随着一年四季,伴随着人们的世世代代,渗透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各个地区传统工艺的技术特点,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主要为雕塑、绘画、编织、剪纸、印染等。从制作者来看,民间艺术的制作者主要是乡村农民以及简单的手工劳动者,他们的生产活动是为了满足日常的精神物质需要,在一些地区一些制作者甚至以此为生,这时民间艺术就成了人们活下去的一种工具。从民间艺术的制作形式上来看,民间艺术是以家族传家、父子传人、师徒传人的形式代代相传的。从艺术欣赏和实用性的角度看,它兼顾了民间器物的视觉愉悦性和物品实用性。这种物品的本质属性主要来源于社会大多数人审美上的需求以及心理上的需求,一般表现为外形丰满粗犷,色彩鲜艳丰富,它不仅美观实用,还具有趋利避害的精神功能[1]。

1.2 现状

1.2.1 民间主体民间艺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民间艺术在精神方面是人类共同的遗产资源,从某些角度来说它属于公共资源,通俗意义上就是每个人都有使用权利。人们现阶段对这种艺术还不够重视,使用时不够爱护,非常随意,在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上还没有形成其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意识,因此也没有产生保护意识。现今,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类的文化事业也实现了较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某些投机分子钻了空子,对民间艺术进行随意的抄袭、乱改、破坏,这损害了民间艺术作品的价值。近些年一些欧美国家开始重视对民间作品的保护,其经济效益也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民间艺术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几年前,韩国向联合国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品”,将端午节纳入了韩国的文化遗产,引起中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也逐渐进入国人的视野,得到了重视。韩国非遗申请事件让国人发现,我国传统文化保护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人们开始反思并且意识到,我国对于民间艺术仅仅是片面地寻求物质上的享受,在追求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发展模式上还有所欠缺,也是这个时候民间艺术的经济效益以及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1.2.2 公权保护存在缺失和不足

一方面,我国有着上千年的历史文化,也有各具特色的民间艺术;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这种艺术的保护在法律上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仅仅有一些碎片化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1984年6月,当时的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首次提到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旨的大范围的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第六条第一次以法律为武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

但是其中仅仅点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后的很多年,与此相关的法律条例一直没有出台。1997年5月,国务院再次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但是就实践性而言并没有多大的价值。2000年以来,许多地区陆续颁布了一些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是,这些相关的法律条例仅仅只是方便规范政府的管理范围,就如何解决民间艺术保护的矛盾和冲突依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后来,我国各类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保护都达到了比以往更高的水平,但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学和艺术作品的随意使用司空见惯;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条例只是在原则性上有一定的规定,依然没有具备实用性的法律条例。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界依然没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2]。

2 国外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

2.1 意大利的法律保护

意大利是全球范围内最早开始对民间艺术实现本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国家。意大利在1889年颁布了《文学艺术著作权法》,之后还陆续颁布了一些文化遗产、历史手工艺保护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一套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意大利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其制度上是十分具有的特点的,规定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享有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如果想使用民间艺术营利,就不仅要得到文化行政部的允许,还需要上缴相应的费用。

2.2 日本的法律保護

日本在民间艺术的保护上也做得非常好,日本民间艺术的保护在许多年前就得到了充分的关注。最初日本是使用指定式的做法来对民间艺术文化进行认证,通俗来说就是国家直接进行指定,它的目的主要是对一些时间点和具有特色的作品进行保护[3]。

3 我国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构想

3.1 著作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保护的模式,即在著作权制度中把民间艺术当作作品,放置于可保护的范围内进行保护。《伯尼尔公约》中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体现在它的版权法体系中。意大利是最早开始对民间艺术采取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它通过颁布一系列与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手工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趋于全面和完善。意大利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无限期地享有更加强了保护的可能性。同时,使用民间艺术进行营利,既要取得文化部的行政允许,还需上缴相应的费用,实现了双重利益,其内涵与著作权制度的内容是保持一致的。总之,著作权制度自身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而民间艺术作品与著作权客体的存在较多的一致性,因此可以通过在适当范围内调整著作权制度,使民间艺术作品适应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民间艺术作品具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点,而著作权保护只能对具有作品特征或表现形式的部分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大部分民间艺术作品没有表现出作品的特征或因其表现形式不同而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这些对民间艺术的保护是极为不利。民间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或主体难以明确,并且存在原创性达不到相关高度的问题,其作为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又不能实现权利转让,加上它的保护期限相对于其他客体而言更加特殊,导致它与传统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很大的区别与不同[4]。

3.2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特殊权利保护是指区别于著作权制度,将民间艺术作品与作家作品分开对待,重新构建完全不同的保护制度。探析民间艺术作品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让优秀的民间艺术作品能够有效继承和保护而不至于流失,保障人类创新的灵感源泉无穷无尽,防止被非法利用。民间艺术作品相对于其他文化来说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表现形式。与传统著作权法的权利客体相比,民间艺术作品由于创作主体的不确定性,即不是个人而是群体,使得其权利归属难以确定;因为民间艺术作品大多是依靠前人的思想结晶从而实现它的产生与形成的,所以它的原创性很容易受到影响;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民歌、民俗、戏曲等,形式多种多样。这种艺术作品的保障期限应该与其他作品区别开来,民间艺术具有自己与众不同的性质,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所以常用的50年保护期并不能有效合理地适用于它。但很多同意给予其额外的权利保障的人都觉得,不应该通过扩大版权制度的包容兼顾性,缩小传统文艺被保护的范围,使民间艺术作品满足在著作权制度中被保护的条件。比较合理的方式是,通过认可这种艺术作品自身的不同与特点,在版权制度范围外,专门制定一套全新并且完整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对这种艺术作品特殊的、更好的保障。

4 结语

从古至今,在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我国公法一直处于缺失和不足的状态,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出台并正式运行,但是相关法条法规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及时改进。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公法的重要性不可置疑,进一步改善和强化公法保护,强化以及改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迫在眉睫。对民间艺术来说,私法保护的实现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知识产权法,但是从我国当下的法律环境来看,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我们依旧没有与此类似的法律规范。很明显,现行著作权法对这种艺术的保护力度和强度都还有所欠缺。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因为没有对知识产权以及保护的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从而导致私法上的保护也存在缺失,私法保护的建构也该提上日程。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以实现对民间艺术、民族瑰宝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谷鑫娜,乔旭斌.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2):24.

[2] 张林. 2001-2014年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J].黑龙江史志,2014(23):65.

[3] 黄玉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保护研究[J].中国法学,2008(05):136-145.

[4] 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D].华东政法大学,2009:89-91.

作者简介:王云菊(1996—),女,贵州瓮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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