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2015年至2019年,某物业公司共收取小区电梯广告费6.4万元。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要求归还这笔费用,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该公司称广告费系经营性收入,应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小区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小区的电梯出租收取的广告费应归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
专家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收取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其义务是将该收益移交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业主是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该收益的占有进行返还。由于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将广告费用于广告管理支出或者专项维修资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承担广告费的返还责任。
当前,小区物业利用电梯间、停车位等共有设施和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的行为较为普遍。对此,应遵循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保障业主真正享受到公共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