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察

2021-03-09 05:11
江苏年鉴 2021年0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检察机关

【检察办案】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210089 件,其中刑事案件120451 件、民事案件9785 件、行政案件2294 件、公益诉讼案件7639 件。反映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案—件比”由1∶1.4 降至1∶1.26。生效无罪判决案件4 件。南京市检察机关对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检例第70号),无锡F 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86号),李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许某、包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等5 起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入选最高检十大法律监督案例;72 起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涉疫犯罪案件办理】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会议纪要》,强调依法严惩10种涉疫犯罪。全省检察机关采用远程提审、线上办案等方式,对疫情期间暴力伤医、制造销售伪劣医用器材、口罩等犯罪,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批准逮捕363人,提起公诉976人。14 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出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实施办法》,实行少捕慎诉司法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省检察院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查指引》规范性文件,办理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495 件,确保案件定性正确量刑适当。2018~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案件1130 件8055人,其中涉黑组织93个,涉恶犯罪集团、犯罪团伙611个。起诉全国扫黑办和最高检挂牌督办的周化侠等7 起黑社会组织犯罪。实现检察环节的涉黑恶案件全部办结。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全年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犯罪17人。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114人,提起公诉992人,同比上升11%。对最高检指定管辖的1 名原副省级干部和16 名原厅局级干部依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严重暴力犯罪提起公诉2962人,下降8.69%。依法追诉过追诉期限的特别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破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奸杀案和25年前无锡出租车司机夫妇被劫杀案,因嫌疑人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危害影响没有消除,为惩罚罪恶彰显正义,省检察院及时提请最高检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1180人,提起食药领域公益诉讼153 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魏某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中枢神经抑制剂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非法获利310 余万元,靖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617 件860人,配合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整治。开展源头净网行动,起诉网络黄赌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1849人。

12月8日,省检察院在南京举行全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供图

【危害经济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全省检察机关严惩洗钱犯罪,省检察院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建立协作机制,办理相关案件27件49人。检察机关全年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887 件1864人。“爱晚系”案主犯曹某向11万多人非法吸收资金132亿余元,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主犯被判无期徒刑。盐城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以区块链项目作伪装、涉案金额达148亿余元的重大网络传销案提起公诉。

【涉企案件办理】省检察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意见,制定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举措25条,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最新法律政策界限。经依法审查、依政策考量及办案影响评估,对侦查机关报捕379人,不批捕159人;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2488人,不起诉231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姜某向检察机关反映其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5年,淮安清江浦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虽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情节,但申请贷款时提供有效担保且还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遂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解冻企业账户资金。依法区分犯罪者与非犯罪者,避免情节轻微及无辜企业受刑事追究。南通启东市检察院对一起11 家公司30 名法定代表人卷入的串通投标案,经综合评判,对组织围标的6 名企业人员提起公诉,对被动参与串标的11 家单位和24 名企业人员不予起诉,在法律框架内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经营。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全省检察机关全年起诉侵犯企业财产、知识产权案件703 件1750人。开某等人采用干扰滋事手段强迫企业低价销售11500 余吨矿渣铁,盐城东台市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发还受害企业财产,帮助挽回经济损失340 余万元。宿迁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假冒洋河、双沟等注册商标案16 件33人。杨某等人通过“菠萝小说网”盗版侵权40 余万部小说,徐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通过公告方式查找5 家被侵权公司,支持其行使民事救济权。“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盗版违法行为,淮安市检察院起诉盗版92万多册图书的11 名被告人。

【公益诉讼】长江生态资源保护诉讼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协作意见,开展一体化守护长江生态安全检察专项行动,办理非法捕捞、污染水体、非法采砂等案件2739 件。夏某等5人在长江流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切断非法渔具来源。孙某等人利用暗管将舱底废油水偷排长江,南京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推动整治消除长江船舶污染物处置监管盲区。彭某等人非法挖采江砂5万余吨,南通崇川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诉讼 全年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137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262 件。镇江丹徒区检察院对非法处置1700 余吨危险废物的于成平等人和5家被告单位,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严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337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欧某等人非法贩卖海龟案依法提起公诉,被扣押的29 只海龟经专业救助后放归大海。

表23 2020年江苏省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提起公诉被告人情况

表24 2020年江苏省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情况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诉讼 探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31 件。扬州广陵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当地主管部门开展环境整治,恢复中华老字号谢馥春及运河古渡遗址周边环境。苏州吴中区检察院针对省级文物南宋抗金名将韩世忠祠堂年久失修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区文旅局修缮保护。

海洋及湿地资源守护 省检察院、检察日报社、盐城市检察院联合举办2020年黄(渤)海湿地公益保护检察研讨会,推动沿岸15 市成立“检察保护联盟”,建立跨省际公益诉讼案件司法管辖协作机制。

【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 依法监督刑事诉讼活动,全省设立派驻公安检察室35个。依法监督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656人,撤案3593人。依法监督刑事审判活动,提出抗诉178 件,再审检察建议46 件,法院改判91 件,发回重审25 件。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判决无罪,连云港市检察院自行侦查查明犯罪事实,经抗诉法院改判认定有罪。监督刑罚执行活动,严防“纸面服刑”。开展财产刑专项监督,推动1400 名罪犯依判决履行财产刑,执行金额4561.4万元。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和保外就医专项监督,书面纠正刑罚执行机关不当情形2358人次。南京市检察院审核查明,法院裁定无重大立功的蔡某等12人减刑确有错误,依法监督不予减刑,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盐城开发区检察院审核查明,因盗窃被判刑19年的何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在看守所与监狱开展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工作试点,及时查纠问题监督整改。

民事诉讼监督 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在全国率先出台检察机关调阅法院民事行政卷宗副卷试点工作办法,精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全年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35 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34 件,法院改判634 件,发回重审10 件,调解39 件。其中,省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19 件,法院审结21 件,改判16 件。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获最高检采纳3 件。省检察院在办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中,查明4S 店为掩盖以旧卖新真相伪造证据,依法提起抗诉,法院再审改判4S 店退一赔三。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从套路贷案件中梳理线索,办理案件523 件,经监督法院同期改判428 件。常州金坛区检察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依法监督法院纠正50 起虚假诉讼,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行政诉讼监督 全年全省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960 件,经审查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6 件。无锡市检察机关办理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诉案,查明有关部门履职方式违法事实,经提起抗诉法院依法改判。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化解行政信访积案211 件。齐某等28户村民未经批准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受到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久拖未决,徐州云龙区检察院依职权立案后推动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向村民释法说理,最终促成村民主动拆除违法建筑。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办 全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职责,全年立案侦查36 件42人。泰州市检察机关对2 名办案民警采用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导致嫌疑人重伤一案,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其立案侦查。徐州泉山区检察院对1 名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故意采信原告伪造的证据材料,违法判决其获得赔偿,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该法官立案侦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认罪认罚从宽法治教育覆盖办案全过程,全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92.92%,上诉率同比下降2.67个百分点。如皋市检察院安排归案后零口供的盗窃价值250 余万元黄金首饰犯罪嫌疑人李某,观看认罪认罚从宽法治教育片,促使其认罪并带路起获藏匿的黄金首饰。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时专门提及此案例。

【社会治理风险防控】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580 份。针对黑恶犯罪破坏矿产资源问题,省检察院向省水利厅发出检察建议,共同开展长江流域非法采矿综合治理。省检察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开展全省城市窨井设施维护专项整治,消除井盖安全隐患。无锡滨湖区检察院向当地有关街道、消防部门发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违法用作私家停车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建议,推动整改疏通生命通道。连云港灌南县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建议,推动国家出台毛虾捕捞标准,从禁用渔具中除去虾皮网。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在全国率先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推动全省建立刑事和解平台,引入人民调解员,共同化解亲属邻里间因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累计接收轻微刑事案件411 件,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325 件。全省检察机关全年接收信访61862 件,同比下降17.8%。

【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1414 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量刑建议。丹阳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并提起公诉1 起强制猥亵7 名在校未成年人案件。结合司法办案,建议教育部门清退有性侵等前科劣迹的教职员工41 名,推动解决校园周边商店违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旅馆接纳未成年人单独入住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受害对象的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对谎称治疗老年人心血管疾病的假药案提起公诉。灌云县检察院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便利,主动上门提供司法救助登记服务,共向38 名残疾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0.8万元。支持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1304 件,保障农民工权益。连云港开发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2747 名农民工追讨工资1.17亿元。

【检察监督】省检察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观摩司法活动641次,办理代表建议50 件、委员提案43 件。强化检察履职制约,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依法审查后改变原决定6人。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办理律师控告申诉57 件,查实纠正31 件。推行检务公开,坚持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司法办案数据,三级院共召开303次新闻发布会,继续邀请法律专家列席开放式检委会,邀请社区群众、中小学生在检察开放日走进检察院。

(省检察院 吴 登)

延伸阅读:

一、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盛开水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盛开水务公司),住所地南京某工业园区。被告人郑一庚(化名),男,1965年3月出生,南京盛开水务公司总经理。

盛开水务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主营污水处理业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该公司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序批式活性污泥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处理水中有机物)反应池无法正常使用情况下,利用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6万m3和含有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54.06 吨。该公司还采取在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向长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 吨及超标污水906.86万m3。上述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单位治理成本总数乘以环境敏感系数,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70亿元。

办案过程:

(一)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盛开水务公司等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17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根据南京市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要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019年3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危险废物判定、涉案公司处理工艺、污染标准认定、虚拟治理成本适用方法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刑事指控,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郑一庚等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年5月17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盛开水务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一庚等12人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作出后,盛开水务公司及郑一庚等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发现公益受损的案件线索,遂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7年9月22日,按照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求,该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走访环保部门及辖区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公益组织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环保部门和公益组织明确表示不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生态环境研究所等专业机构,组织20 余次专家论证会,出具6 份阶段性鉴定意见。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盛开水务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约4.70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8年10月、2019年3月,人民法院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审理。2019年5月7日,盛开水务公司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调解申请,但其资产为1亿元左右,无力全额承担4.7亿元的赔偿费用。其控股股东盛开(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盛开投资公司,持有盛开水务公司95%股份)具有赔付能力及代为修复环境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愿意进行环境修复并出具担保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经审查均予以认可。

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调解方案,由盛开水务公司承担现金赔偿责任,盛开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盛开投资公司承担替代性修复义务,并确定承担替代性修复义务的具体措施,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设立保护江豚公益项目等内容。

经多次磋商,被告及盛开投资公司认同检察机关关于该案环境损害鉴定方法、赔偿标准与赔偿总额、赔偿方式等问题的主张。2019年12月27日,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检察机关与盛开水务公司、盛开投资公司共同签署分4 期支付2.37亿元的现金赔偿及承担2.33亿元替代性修复义务的调解协议。2019年12月31日,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网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2020年2月7日,调解协议签订。截至2020年底,盛开投资公司按期支付1.17亿元赔偿金,剩余1.20亿元分3年支付。替代性修复项目按序推进。

(三)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地方立法

办理该案后,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环境监管漏洞等问题,积极推动完善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污水排放核定标准中氯离子浓度过高等问题,鉴于环保部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将氯离子浓度纳入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予以监管,被建议单位采纳。对包括盛开公司在内的300 余名化工企业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结合本案,对长江水污染问题开展调研,针对长江生态保护的行政监管部门多、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出制定“南京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条例”立法建议,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决定适时研究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助力长江生态保护,促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指导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在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前提下参与调解。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要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要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要求,又要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创新。在办案中遇到企业因重罚而资不抵债,可能破产关闭等情况时,不能机械办案或一罚了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与一般的民事调解不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在调解中应当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在被告愿意积极赔偿情况下,检察机关考虑生态修复需要,综合评估被告财务状况、预期收入情况、赔偿意愿等情节,可推进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既落实责任承担,又确保受损环境得以修复。在实施替代性修复时,对替代性修复项目应当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应当既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又具有公益性,同时,还应当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认可。

(二)股东自愿申请加入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利于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可同意其请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单位的控股股东自愿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加入确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等公益保护的,可准许,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将其列为第三人。是否准许加入诉讼,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与损害发生确无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控股股东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不能由其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诉讼。

(三)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检察机关办理涉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对于涉及地方治理的重点问题,可采取提出立法建议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法制完善。对于法治教育和宣传普及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结合办案以案释法,对相关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省检察院)

二、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10月26日,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最高检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经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杨某、宋某利用自动化采集工具,将《鬼吹灯》《庆余年》《盗墓笔记》等众多知名网络小说批量采集上传到杨某经营的盗版网站上,供他人免费阅读。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杨某又搭建6个盗版网站,其经营的菠萝小说网、笔趣阁在盗版市场做得风生水起,引起被侵权人阅文集团关注。

阅文集团旗下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发现菠萝小说网盗版后,及时收集证据,并于2018年7月向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报案。同年11月,该分局对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锁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杨某、宋某,并于2019年4月将2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以来,杨某、宋某通过菠萝小说网、笔趣阁等盗版网站,非法采集传播玄霆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小说作品7500 余部,非法牟利110 余万元。2019年7月,杨某、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被移送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属市级院管辖,同年8月,云龙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月7日,徐州市检察院向阅文集团代表当面递交《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该案的其他被侵权人,由于无法联系上,只能公告送达。据此,徐州市检察院找到“红袖添香”“网文欣阅”等5 家单位权利人,查明全案实际被侵权小说40 余万部,点击量21亿余次,涉案金额177万余元,仅阅文集团就有12万余部,点击量7亿余次。

2020年7月8日,该案公告告知期满后,徐州市检察院探索让权利方参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7月28日,双方达成《关于杨某、宋某暨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刑事、民事纠纷处置方案》:杨某赔偿权利人200万元、宋某赔偿权利人16万元,2人取得权利人谅解,权利人不经民事诉讼就及时实现维权经济利益。

鉴于有20万部小说无人主张民事权利,徐州市检察院联合该市的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法院,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出《关于建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江苏徐州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中部分权利人维权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函》,商请其提出增设公告告知权利人制度、“代位追偿权”制度等立法建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著作权法草案座谈会时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引入代位追偿制度。

(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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