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永
摘 要:由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影响,诉讼制度等方面长期存在着诸多争议问题,其中尤为明显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本文首先简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与特点,紧接着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背景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结构研究,探索了在这样的国情背景之下,应当如何协调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先刑后民;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在其进行法律适用的时间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界的许多争议和讨论。立足于我国的法制发展道路,对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体系必须进行多个角度的审查,先刑后民的制度模式是现行当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法律适用方式,但是由于在立法的层面,刑法和民法本身存在的规范上的差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正因为如此,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和制度间的冲突愈发明显。[1]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必须立足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二者本身的理论体系和适用体系,推动法律适用的效果提升,努力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实现程序正义。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与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建立之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明确,在这一整套程序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体制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拓宽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范围,使其能在寻求刑事法律保护的同时维护自身被侵犯的民事权利。现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制度设置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对于被害人寻求权利保护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立法上的冲突也使得司法正义陷入困境,法律的公正性被破坏。中国的司法建设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正处于司法体制现代化转轨的关键发展期,另一方面经济的全球化使中国市场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在这个关键性的发展阶段,必须应建设一套健全有效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适用制度,通过协调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来推进程序正义。
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在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之后,被害人追究被告方的民事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不应当受到阻碍,而应当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由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适用制度,受害人在追究被告方民事赔偿的过程中总是面临着尴尬,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价值,面对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制度是必然之举,不仅对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具备重大意义,并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2]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背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是形成现今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实际上已经有较长的时间,实际上,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程序,并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重视由于刑事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然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话题上的争论一直未休,不仅是学术交流之中,在法律适用的实践过程中,也往往存在许多分歧,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的审理上总是难以产生法制建设上的突破。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问题已经作出过多条司法解释,但是对于现实社会中的实践问题并未能产生明显的解决效果。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结构研究
2.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本身就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复杂性,刑法是公法,而民法又是典型的私法,刑事附带民事问题则是公法和私法的竞合,一个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中同时包含了民事侵权中的赔偿与追责,虽然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减少程度上的累赘,提升司法的效率,但是由于将犯罪活动与民事侵权并于刑事诉讼一同审理,在维护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的同时难免提升了司法机关审理的难度。[3]由于我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尚未在立法中做出详细、完整的规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局面,往往无法妥善处理。在法制建设之初,立法冲突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极大的不利,必须对立法冲突进行调整已成为学界没有争议的观点,但是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对立法冲突进行规制仍未达成共识。另外,面对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诉讼困境,仅仅依靠某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
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多个角度上存在明显差异,首先,证明标准的差异和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差异是在诉讼环节最为明显的,其次,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能力的局限会影响到受害人追究被告责任,另外,实践中的诉讼困境会不断面临多样化、复杂化的操作上的困境。总而言之,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亟待协调的内在冲突。根据对于司法实践的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直是审判实践中具备难度的司法问题。首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这两种诉讼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民法和刑法的理论基础和立法设计都具备明显的不同,自然在其司法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由于缺乏独立性而无法自主拓宽救济范围,无法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
3 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的探索
3.1 提出协调冲突的新构想
根据分析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多元诉讼困境,我们必须协调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在冲突,首先是在学术界和实务中都提出协调冲突的新构想,批判吸收之前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推行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辅。[4]同时,被害人在追究被告民治事赔偿时,能够拥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以司法机关来保障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正确适用。许多人认为创新法律适用是法制建设中所必须的,只有充分维护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使法制建设在面临各种新情况时不至于迷失诉讼方向,通过分析我国多年来的法制建设探索历程,面对这些实际的不足与困境,我们能明显感觉到完善法律适用制度的现实需要。
3.2 完善国家补偿制度
随着近年来的经济迅速发展,法制建设也逐渐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之下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必须完善、增设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有充分、高效地利用国家和社会的丰富资源,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在真正意义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才算是发挥了法律的保护功能,法制建设得到完善,也进一步推进了新时代和谐社会的构建。[5]
4 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其进行法律适用的时间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必须在接下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得到及时解决。面对现实生活中的诉讼困境,在法律适用的层面必须充分刑法和民法本身存在的规范上的差异,协调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和制度间的冲突,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
参考文献:
[1]祁琦,陶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法制博览,2020(13):129-130.
[2]朱天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法制博览,2018(24):108-109.
[3]马华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8):236-237.
[4]史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5]黄云霞.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J].才智,2008(04):24-25.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 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