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斐
近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少人疑惑,为什么教育孩子这种家务事,法律也要“插手”?
从教育的一般规律来看,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还处于一种“自觉”的状态。不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很多父母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成才观来塑造孩子,也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对此,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最值得称道的是,《家庭教育法》补齐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短板”。在国家法律层面,我国已颁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确立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得到确立,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本次的《家庭教育法(草案)》如果能夠审议通过,将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里程碑。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起点,直接关系到人生第一课能不能上好,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