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德法共治”法文化理念的当代价值

2021-03-08 00:31
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德治道德法律

袁 沙

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之久,保留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2014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传承中华文化,“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德法共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一、追本溯源——德法共治的思想源流及发展

古代,法家提倡以“法”为主的刚性国家治理政策,儒家倡导以“德”为主的柔性管理。在古代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历代统治者无论是重法还是重德,或德主刑辅或重法轻德,抑或德法并举,都没有舍弃任何一方,德和法同时得到了运用。

西周初期,周公在从商取代夏的过程中总结出德和民的重要性,认为有德者居之,无德者失之,不能一味“重刑辟”、苛刻待民,也要讲求“德”,要以德化民,对于刑罚要慎用。后来,他提出“明德慎罚”,首次明确把德与法结合起来作为政治手段来治理国家,其中,“明德”彰显了德的作用,注重道德教化、给众人以正面的引导,属于核心关键;“慎罚”意思是对于违背礼法的人要慎重用刑,防止错杀无辜,是辅助手段[1]。

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承继了孔、孟“重德轻刑”的思想,吸收了黄老学派“平狱缓刑”“德刑相济”的法律思想,主张“德”为主、“刑”为辅,采用人性论和神学论来解释“德主刑辅”,提出“三纲五常”,主张君主按照天意治国。汉武帝看到了儒家思想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所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采用了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在强调德教的同时,汉武帝也任用酷吏,以此来镇压叛乱、打击豪强[2]。自此,汉朝开始奉行“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

盛唐时期,统治者为了保证政权长期稳定,主张轻刑。《唐律疏议·名例律》明确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虽然“德礼”和“刑罚”是治理国家的两大措施,但二者发挥的作用不同,“德礼”重在教化,导民向善,有利于国家社稷的稳定,应将其放在第一顺位。刑罚旨在镇压,非民心所愿,应作为治国理政的辅助手段使用[3]。先德而后刑,先教而后诛,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德主刑辅。至此,“德、法共治”理念定型,后世一直沿用。

宋代,程朱理学兴盛,对于德与法的关系,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主张德刑兼施并用,德是治国之本,法是辅助工具。

明清时期,思想家丘濬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维护法律的威严,在司法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思想,即定罪量刑应该情法兼顾、以情为主。《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认为:“惟当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后允当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审克之而已”,这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并用。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虽然强调“重点治吏”,但却以德治民,对待平民百姓非常仁义宽厚,并广施教化、慎用刑罚。由此可见,无论是思想家还是政治家都认为国家治理应采取德、法结合的方式。

综上所述,历代统治者对“德”“法”的侧重点不同,但都把二者结合起来治理国家。凡是真正落实德、法共治理念的朝代,皆为盛世。由此可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我国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定分止争——德法共治在古代判决中的实践

司法裁判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兼顾和谐与公正,使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与人情,这样的判决结果才能服众[4]。

我国历朝历代在制定法律时,都会考虑“德”的作用,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还特别重视道德的作用。《汉书·刑法志》中记载了缇萦救父的故事,缇萦的父亲遭人陷害,被判肉刑。缇萦同父入京,并上书文帝,为父申冤,并直言肉刑的危害,愿入身为官婢,代父受刑。汉文帝被缇萦的行为触动,被她的勇气和孝心感动,同时也认为肉刑过于残忍,于是下诏书给御史罢黜肉刑。《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了汉文帝的《除肉刑诏》:“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其除肉刑,有以易之……”[5]从诏书可以看出,汉文帝了解到肉刑会使受刑者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他十分同情遭受肉刑之人,发出“朕甚怜之”的感慨;认识到实施肉刑不能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铲除奸逆应该以训导、教化为主。废除肉刑不仅体现了汉文帝重教轻刑、关心民意的仁政思想,而且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推动古代刑罚由残酷、野蛮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

我国古代的“德法共治”理念体现在基层治理方面。《袁枚全集新编》记录了袁枚在做沭阳县令时,审理的陈春春殴辱生员孙文定一案。孙文定曾向陈春春借款30千钱,到期未还,陈春春屡次索要未果,反而被孙文定辱骂,一时气愤便殴打了孙文定。袁枚经过调查、审理,认为陈春春殴打孙文定有辱斯文,本应责杖,但念在他实不得已,且孙文定的伤势不重,因此从宽处罚。最后的判决结果是:罚陈春春30千钱,以孙文定所欠的30千钱抵消,不用再偿还。袁枚认为孙文定学富五车却如此贫寒,作为父母官的他对此负有责任,于是从自己的薪俸中捐出100千钱资助孙文定。这是袁枚个人之义举,无关法律,他作为审判官,不仅按照法律审理案子,也充分考虑道德因素,最终的判决结果让民众满意。

所以,国家治理要德、法并施,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符合道德要求,这样才能得民心、顺民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三、寻找价值——德法共治理念的当代价值

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皆是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尚书·五子之歌》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战国时期的孟子主张“民贵君轻”。北宋学者宋祁在《杂说》中言:“民,国之基也。”明朝汪天赐在《官箴集要》中说:“得民心者可名为官,失民心者何足道哉?”

以上言论都体现了“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在国家治理中,使用德政才能赢得民心,只有以德治民,处处为人民着想,才能让人民自觉拥护国家,为国家效力,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德治的价值取向在于化民,化个人不良之心性,教导人们向善,最后达到化民而治的目的。《孟子·滕文公上》记载:“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认为人应该接受教化。以德化民有助于提升人们的素养,可以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与道德,追求德行善举而远离邪恶。“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这正是“德”的治国之用。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能够公允合理地解决矛盾纠纷。《管子·版法解》中说道:“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资治通鉴·汉纪六》曰:“法者天下之公器。”吴兢在《贞观政要·公平》中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这些言论都表明法律要公平公正,因为公正是良法应有之义,良法才能为民众所信服、所信仰。

“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法律的价值还在于平等。李悝在《法经》中说:“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其认为无论贫富贵贱,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的思想更加自由,更加注重公平,“人不患失而患不公”,司法案件的审判要公道、合理。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并且执法者、司法者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样人们才会尊重法律,服从国家的管理。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可以控制个人私欲,约束民众的行为,使其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可以约束普通民众的行为,也对公权力进行了规范和限制,约束为政者的行为,使之立公去私,严格执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如果人人都能遵守法律,国家将会繁荣稳定。《韩非子·有度》云:“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以上可以看出法律的价值和作用,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是他律,虽能以强制手段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纠正人们的行为,但是却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而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需要使用德治,需要国家加强道德教化,使人们自觉用道德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可见,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德与法是互补的关系,其地位和功能不同,但目标却是一致的,即建立良序、调整社会关系,使国家长远发展。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法能安定天下,德能滋润人心,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而道德底线需要法律来维护。

四、结语

德、法共治是我国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人文情怀,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本源[6]。德、法共治的形成与古代中国人民严酷的生存环境是分不开的。国家在抵御外敌、抗击自然灾害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人民的力量,所以,历代统治者皆提倡培养人们相亲相爱、团结互助的民族精神,并用“德”来宣教,使人们更容易接受。在历史的演进中,“德”逐渐从善教演变为善治,最终形成了德、法互补,共同治国的局面。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7]这是从优秀的传统中华文化中汲取的经验,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理念的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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