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晨,钱海峰
(湖南理工学院 政治与法学学院,湖南岳阳 414006)
2020年11月3日,教育部召开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并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对新文科建设做出全面部署。根据新文科建设的基本方案,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将成为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教育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也要求各校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办学特色,根据该标准制定学校标准。在此背景下,如何改革现有的同质化法学教育模式,找准自身办学定位,凝练交叉法学办学特色,已成为当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核心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结合东南大学自身发展的特色,将法学学科与土木工程类学科相互结合,设立工程法研究所,开展工程法学交叉学科研究,并在“交叉、团队与实务”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探索出工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与培养模式。该校将法学专业本科生区分为工程法和法学两个专业方向,制定专门的法学专业(工程法方向)培养方案。方案在要求学生完成法学主干课程及学校通识课程基础上,整合构建了工程法原理、工程技术基础、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公法专题、工程合同法专题、工程争议解决实务专题等工程法学课程群。针对工程法的应用型特点,该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工程法学科实务讲座”等实践性课程,还将实践教学融入理论教学中。
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自2014年起联手法学院面向本科生推出了“工程(土木)—法学复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培养掌握土木工程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跨学科复合专业人才。该校工程法学教育以土木工程专业为基础,增加法学特色课程。设置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房地产管理、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法律事务等特色课程。该校注重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建设以外籍教师和实务兼职教师为师资,以实务部门、行业机构、高等学校为依托的实践教学模块。探索实施“实案卷宗传递”机制,吸引合作单位将实践中的复杂案例、疑难案例、社会关注案例提交学院研讨,鼓励和推动教研团队深度介入实务合作。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专业依托该校工程学科优势及工程建设发展的实践需求,在法学专业中开设了工程法学专业方向。在传统法学基本理论课程和法律实务技能学习的基础上,增设了土木工程概论、交通工程概论、工程法概论、工程管理法、工程监理概论、工程刑法、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国际工程索赔等课程。构建了由工程认知训练、 法学认知实习、综合实习、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法律诊所等组成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工程法律实践能力。
湖南理工学院在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开设了工程法律实验班,与土木工程专业合作办学。实验班仅招收理科生,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上增开了土木工程概论、工程制图、土木工程材料、房屋建筑学、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估价、土木工程认识实习、建设工程管理仿真实训等土木专业课程,以及房地产法、工程法律法规与工程法律风险防范等特色课程。实验班与司法实务部门深入合作,将学生毕业综合训练与毕业实习深度融合,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办理的工程法案件为素材,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并设计出了实务解决方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特色化既要符合法学人才培养规范性的要求,又要强化校地优势与行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 既要满足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的素质要求,又要强化法学专业的职业训练[1]。在当前高校课程体系下,如此复杂而又相互矛盾的培养要求,很难融入一个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尽管各高校在寻求自身法学教育特色化的过程中改革了课程设置,但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综合素质课等必修课程占据了大量学分,留给高校进行特色化改革的空间十分狭小。为避免学分过度膨胀,以交叉法学为特色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必须协调好法学专业课程与其他学科专业课程的学时比例,实现课程的有效融合和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2]。
由于国内法学教育特色化改革起步较晚,自恢复法学教育四十余年来,法律人才大都经历的是传统的规范化专业教育,缺乏交叉学科背景,导致具有法律和技术复合知识背景的师资奇缺,无法满足交叉法学特色教育的需要。而特色化办学无非是让法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教师分别教授不同课程,再将这些课程简单组合。由于不同专业的课程内容无法实现有效融合,导致学生对知识的学习仍然是碎片化的,对其他专业知识的了解也很肤浅。因此如何建立适应复合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师资队伍,成为各高校法学教育特色化改革的当务之急。
根据各高校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探索,大体上形成了“主辅修/双学位”“第二学位”“硕士研究方向”和“专业交叉”4 种实践模式[3]。其中,“主辅修/双学位”指在本科阶段,同时进行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两个专业领域的学习,并获得两个专业的双学位。“第二学位模式”是学生在获得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后,再进入法学本科专业进行学位学习。“硕士研究方向模式”是学生在获得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后,直接进入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专业进行交叉学科方向的研究。“专业交叉模式”,则是基于法学与其他专业的交叉融合而设置跨学科培养模式,将法学和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有机结合,形成跨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上述人才培养模式均有各自优势与不足,需要进行评估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改革探索。
从当前交叉学科特色法学教育模式来看,实践教学环节往往需要依托法律实务部门开展。而高校在实训基地建设、实务专家遴选、实践教学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很难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实务部门在开展实践教学时随意性较大,实务专家很难有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确的有效指导,学生在规定实习期内无法获得充分的交叉法学技能训练。法学教育界普遍感觉到当前的实践教学效果总体上不尽人意,甚至流于形式。
教材与案例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素材。教材和案例库的质量往往决定着特色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在知识、原理、体系等各方面居于学科研究前沿并有着明显特色的教材作为支撑[4]。由于传统法学精品教材很少涉及交叉学科,而各校交叉法学教育改革大多是在没有高质量教材背景下开展的,对于本科生来说,不利于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对交叉法学教育改革来说,也缺乏走向成熟和推广的基础。
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改变了以往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体系,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这就为各高校设置交叉法学特色课程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学分空间。因此,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自身的办学优势和特色设置特色方向课程组,对接所在地的地方基层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需求[5]。设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校,可将土木工程类课程模块融入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学(土木工程方向)培养方案。在设计特色方向课程组时,要充分考虑法学专业学生对土木工程专业课程的接受能力,不能把两个专业的课程进行简单拼接,而要开发具有深度交叉融合的课程,如工程民法、工程行政法、工程刑法等。
工程法学人才培养离不开复合型知识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决定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命脉[6]。实践中能处理好复杂工程法律案件的法官、律师,往往具有工程与法学的复合知识背景。但高校教师囿于科研方向的限定,难以短时间建立起陌生学科的知识体系。这就需要充分挖掘实务部门的专家资源,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授课,同时支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接触和处理工程法律案件。在科研方面要制定政策鼓励教师从事工程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做好科研规划,积极联系出版单位发表、出版研究成果。
前文所归纳的4 种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各有优劣。“主辅修/双学位模式”要求学生在大学期间完成原本属于两个专业的学习内容,势必会加重学习负担、影响学习效果。“第二学位模式”的局限性是培养周期太长,而毕业后获得的仍然是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投入和收益不匹配。“硕士研究方向”模式无法保证学生本硕阶段学习的一致性,仅仅通过硕士阶段的法律专业学习,很难达到法学研究生应有的专业水平。因此这3 种模式的复合程度都很低,离真正的复合型培养还很远,只能算初级阶段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有鉴于此,该文提倡“专业交叉”的培养模式,但这种模式不是两个相对独立课程体系的拼接,而是强调两个专业知识在具体个案、 研究课题上的交叉融合,是以法律案件的处理实务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专业融合式的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专业交叉”模式重在淡化专业分隔意识,要求在传统培养计划课程体系中创设专业融合型课程,要求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专家授课,要求学生能运用多学科知识解决跨专业的实务问题,更适合高校未来交叉法学人才的培养。
首先,高校应当分析工程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内涵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就每一种实践能力设置专门的实践教学模块和质量评价标准。例如,可将实践教学课程分为专业实习和专业见习、 实训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年级进行排列布局改革,以优化实践教学的联系和互动关系,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实施开设实践教学课程。其次,高校需要加强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的规范化,以量化与优化其实践能力支撑能力为指向,推进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的规范化建设。可从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基本条件规范化、平台实践保障能力规范化、评价规范化等方面加强建设。最后,高校需要加强实践能力培养保障的规范化。地方高校可通过修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范实践教学体系和课程机制,完善法学专业课程实验、见习、实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等制度体系,让校地合作从表面热闹走向精准有效。
教材既是教育教学的前提,也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制约工程法学教育的因素除了交叉学科理论研究不足以外,高质量教材建设的滞后也是其中之关键。工程法学教材的编写亟须实现几大突破。首先是知识体系的突破,不能直接照抄传统法学教科书的内容,或者简单罗列法条,而要将传统部门法理论与制度围绕工程建设的全生命周期按照全新的编排体例进行加工、混合,构建起从规划、用地到勘察、设计、施工再到监理、验收全流程的法学知识体系。其次是回应实践需求能力的突破,编写者要根据自身的教学与实践形成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到知识有增量,理论有创新,实践有指南。最后是案例评析的突破,不仅要在教材中加入典型的实务案例,更要对案例进行深入的评析,挖掘案例背后的裁判思路和法律价值,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