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静
我国古代法制蕴藏着丰富的法律智慧,当代的法治建设必须挖掘和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部分,弃其糟粕、择善而用[1]。传统法律文化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蕴含着历朝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人民、官员的实践经验,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部分进行了继承与融合。
古代君主在国家建立后急需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规则对民众进行约束,由此,传统法律文化随之出现,并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针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定义并未达成统一意见,现笔者对学者的不同定义进行整理,将传统法律文化概括为古代统治阶级基于一定社会基础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以及法律实践活动与相关成就的有机结合体。传统法律文化从过去走来,历经数千年的变化与发展,吸取了历史上的法律实践经验教训,与现代法治体系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任何国家的法律文化都不是脱离实际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背景下形成的。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研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首先考虑当时的经济基础。我国古代主要的生产方式是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生产的农产品缴纳赋税后供家庭使用。“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观念和生活方式,人们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形成了主动维护君权、追求社会和谐和重视民生的伦理文化。
其次,为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制相对应,古代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且等级划分明确的封建宗法家庭关系,强调大宗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小宗必须服从大宗的支配,以此作为调整君臣、父子、兄弟等不同主体之间伦理关系的制度基础[2]。在等级宗法制度的影响下,传统的法律文化带有浓厚的封建伦理色彩。
再次,中国幅员辽阔,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家庭成片分散在中国各个区域,统治者为了实现对各地的统一管理,中国古代政治管理的主要制度——君主专制下的中央集权逐渐形成。君主统一指挥各地官员的工作,再赋予各地官员权力对各个区域的民众进行直接管理,从而形成君主对全国民众的有效控制。当时的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有力武器,所以如何管制官吏、防止官吏腐败,如何管理民众是传统法律重点考虑的内容。
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德主刑辅,在古代社会中的“刑”就是法,这两个字是互相通用的,德主刑辅要求君主在治理国家时既要注重道德对民众的教化作用,又要配合法律对民众进行强制管理。德治与法治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只单独施加其中一种手段无法满足国家治理需求,还会导致政治上的“阴阳失衡”。完全采用道德教化方式来治理国家,虽易笼络民心,但治理手段过于软弱,其秩序无法得到维持终将被颠覆。如果单纯使用法律来严格治理国家,虽易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过于提升法律的地位会导致君主的治理逐渐残暴,终将民心涣散而被他朝取代。孔子曾指出,如果只是通过刑罚来强迫民众服从国家的管理,民众就可能会因惧怕受到刑罚而选择暂时不犯罪,但不会由内而外地服从国家治理。如果君主在管理时擅于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且恩威并施,民众在长时间的道德滋养中就会产生羞耻之心,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这比用严厉的刑罚更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观念体现在现代法治中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就像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无法分割,相得益彰。法治是依靠法律的强制服从管理,而德治是依靠人们心中的廉耻心及其他的社会舆论压力自觉服从管理,但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刚性的强制手段,只有与柔性的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政治管理手段上的平衡,既不会过度强硬,也不会软弱没有约束力,促进我国社会有序运行。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愈发迅速的时代,各国的法律文化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互相传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是一种在当代法治体系下仍应继承与发展的理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贯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阶段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春秋时期以前,人们普遍认为产生纠纷就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主张“饮食必有讼”。但经历了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后,成为主流思想的是儒家学派,其主张“息讼宁人”。儒家思想强调社会整体的和谐,主张人们发生纠纷时不要一味追求结果,将社会调解的作用发挥至最大,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无形,避免当事人向官府提起诉讼。对于儒家的“息讼”思想,我国有学者认为一味为了和谐无讼而压抑人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息讼”的思想并没有体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理念。但笔者认为我国古代朝廷一直有在各地方基层区划内配置里长、保长等管理人员的传统,这些管理者在管理基层事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调解的职责。通过他们的调解,将双方的纠纷化解于民间,有助于快速消弭双方的矛盾,维护邻里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将大量激烈程度较低的纠纷及时通过调解解决,有助于减轻审判机关的压力,使其集中力量处理牵涉重大或案情复杂的纠纷。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息讼”观念体现在了当代法治中的人民调解制度。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民众开始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生活中产生纠纷时人们首先想到提起诉讼,再加上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导致案件数量激增,基层法院面临案件多而法官少的难题。为了缓解这一尴尬局面,我国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发生纠纷后可转向寻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且法院在案件审理前也有庭前调解的步骤。为了尽量将纠纷化解,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可引入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息讼”观念,将婚姻、债务等领域发生纠纷较小的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交给调解员来解决,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吏治思想最早出现于周朝,《周礼》记载:“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周朝在选拔官吏的考试中着重考察考生的道德,选择贤良之人以降低为官后贪腐的风险。周朝以后的各朝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实践中意识到要想稳定政治秩序、笼络民心,必须建立起一支清廉为民的官吏队伍,对前朝治吏经验进行继承并进一步发展,如此往复,我国古代在漫长岁月中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吏治制度。例如,北宋开始规定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即知县的任职范围应在其家乡900里(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外。该制度被后朝一直沿用,发展至明清时期最为严格,要求南北人才互调。虽然回避制度不能直接避免官员结党营私、贪污腐败,但是该制度体现了对官吏管理的重视,总结来说即治国先治吏。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治吏”思想,体现在了现代法治建设中全面推进的惩贪反腐工作中。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成为我国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为了深入展开反腐工作,我国在2018年3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配合一系列党内法规与政策,加大反腐败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弘扬了官员队伍的清廉之风[3]。我国古代“惩贪治吏”的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适当汲取古代反腐制度的优秀经验十分必要。
纵观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占据主流地位的儒家学派一直坚持慎刑戒杀,矜老恤幼,反对残暴刑罚。例如,对于死刑,统治者向来采取审慎的态度,即必须经过特殊的批准程序才可执行死刑。举例来说,死刑复奏制度在北魏时期就已正式确立,死刑最后要经统治者复核,还要考虑是否有宽宥的必要;隋唐时期对该制度进行继承与发展,执行死刑前需向统治者反复上报三次,称为“死刑三复奏”,至此,死刑复奏制度已基本定型;死刑复核制度在明清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通过朝审、秋审等方式由专门机关进行会审,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对剥夺犯人生命的死刑采取慎重态度,增加死刑的复核程序,减少错杀、滥杀,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本”观念。
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在现代刑事领域注重保护人权制度中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大量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该举措在我国刑事法律发展史上意义非凡。以上这些刑事条款都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注重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谨慎适用死刑、矜老恤幼,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是在封建社会的背景下发展的,但也是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可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参考。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已经吸纳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息讼”等理念,并对其进行了现代化改造。继续研究与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十分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