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方言给予义双及物结构分析

2021-03-07 10:34阳扬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1年31期
关键词:介词宾语句式

阳扬

(湖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传统的涟源方言中不存在表给予义的双宾结构,因此同类给予义只能由“S+V+O客+赐+O与”结构承担,其中“O客”为客体宾语,“O与”为与事宾语,后文称该结构为给予义双及物式。“双及物结构”大致相当于表达双及物事件的结构[1],要认识涟源方言中这一给予义双及物结构,需从其主要动词出发。

1 能进入给予义双及物结构的动词

该文把能进入“S+V+O客+赐+O与”结构的动词划分为了给予义动词、获取义动词、予取义动词、其他4 个大类。

1.1 给予义动词

给予义动词可分为典型给予义动词与非典型给予义动词。前者包括拿、送、还、奖等动词;后者包括寄、挜(扔)、倒、盛等动词。所谓“给予”,可描述为:存在着“与者”(A)和“受者”(B)双方。存在着与者所与亦即受者所受的事物(C)。A 主动地使C 由A 转移至B[2]。典型给予义意指动词具有明显给予义,即动作实现的过程就是客体领属关系发生转移的过程;非典型给予义则意指动词无明显给予义,但动作实现的过程包含客体领属关系发生转移的过程。

(1)卬拿粒花生赐你阿。(我拿一粒花生给你们。)

(2)卬送哩把伞赐你。(我送了一把伞给你。)

(3)卬寄哩件衣衫赐姆妈。(我寄了一件衣服给奶奶。)

1.2 取得义动词

取得义动词包括拿、抢、偷、赚、弄、搞、占、收、赢、罚、拐等动词。所谓“取得”可描述为:存在着“得者”A’与“失者”B’双方。存在着得者所得亦即失者所失的事物C’。A’主动地使C’由B’转移至A’[3]。这类动词虽具备取得义,但由这类动词构成的“S+V+O客+赐+O与”结构,却仍表给予义。

(4)贼牯子偷这个钱包赐卬。(贼偷了一个钱包给我。)

(5)军牯赢哩两百块钱赐佢堂客。(军牯赢了两百块钱给他老婆。)

1.3 予取义动词

予取义动词包括借、租、赊、买等动词。这类动词其本身虽不具备动作方向的明确性,但进入“S+V+O客+赐+O与”结构后,却可稳定地表右向给予义。

(6)佢借组笔赐卬。(他借一支笔给我。“卬”为受者。)

(7)小王啊,买斤肉赐卬爷咯。(小王啊,买一斤肉给我爸爸咯。“卬爷”为受者。)

1.4 其他

这类动词包括炒、炖、撕、摘、扯、剪、拣等动词。这类动词本身无给予含义也并不暗含物体的位移过程,但都可进入“S+V+O客+赐+O与”式,且在进入该句式后,具备明显的给予义。

(8)佢嫚嫚织哩件绳子衣衫赐佢。(他姑姑织了一件毛线衣给他。)

(9)卬撕哩张纸赐佢。(我撕了一张纸给他。)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以结构中的主要动词类别来划分双及物式的类别,比如说,由给予义动词构成的双及物式称为给予义双及物式。

2 “S+V+O客+赐+O与”结构中的“赐”

在涟源方言中,“赐”虽不能单用为“去方式”的给予义动词,但“S+V+O客+赐+O与”式中的“赐”,其意义以及语法功能与普通话句式“S+V+O客+给+O与”中的“给”相似。

双及物结构“S+V+O 客+赐+O 与”中的“赐”在句式中,根据组成双及物结构的具体动词的不同,可能充当介词,介引出与事宾语,也可能充当动词,引出另一事件。当“赐”充当介词时,该结构为介宾补语式,充当动词时,为连动式。

2.1 “赐”充当介词

“赐”在给予义(不包括“拿”进入双及物式的情况)、予取义、双及物式中充当介词。

构成上述3 类句式的动词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包含了给予义。对于典型给予义动词以及予取义动词(进入该句式后,表达给予义)两种强给予义动词而言,动作实现的过程就是客体领属关系发生转移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一情况下,“V+O客”与“赐+O与”实际上属于同一个过程。

对于非典型给予义动词这一弱给予义动词而言,动作实现的过程则包含了客体领属关系发生转移的过程,比如,“挜(扔)”一词,除了包括“挥动手臂,使拿着的东西离开手”[4]这一动作外,也暗含了被扔物体的位移过程;所以非典型给予义双及物B 式中的“V+O客”与“赐+O与”被包含在了同一个过程当中。

由于在这3 类句式中,“V+O客”与“赐+O与”都包括在了由V 引起的同一给予事件之中,句意表达已经完全不需要“赐”来另外引出给予事件,因此,“赐”的给予义被极大削弱,从而语法化为了介词,与之相对应的双及物式也应看作介宾补语式。

2.2 “赐”充当动词

取得义、予取义双及物式以及其他类双及物式中的“赐”,在句中应当都充当动词。

取得义双及物式以及其他类双及物式中的这些动词进入双及物结构后所蕴含的给予义,是句式“S+V+O客+赐+O与”所赋予的,其本身并不具备给予意义。所以句式中的给予动程并非V 所指称的动作的实现过程,也即“V+O客”与“赐+O与”并非包含在同一给予事件中。因此,句中的给予动程必须依靠“赐”来实现,“赐” 承担了较强的给予义,在句中充当动词,作为句中的第二谓语来引出另一事件。

予取义动词进入“S+V+哩+O客+赐+O与”式,是一种较特殊的情况。当予取义动词进入“S+V+O客+赐+O与”式时,V 为给予义,“V+O客”与“赐+O与”为同一过程。而当予取义动词进入“S+V+哩+O客+赐+O与”式后,虽两式只有一个助词之差,但此时的予取义动词的表意呈现出了双重性,既能表达出给予义也能表达出取得义:当其表达给予义时,句中的“赐”为介词,与句中不含助词的情况一致;而当其表达取得义时,这一取得行为所面对的对象是除S 以及O与之外的第三方,式中的“V+哩+O客”与“赐+O 与”并非属于同一行为,这一句式需要“赐”来引出给予事件,“赐”承担了较强的给予义,在句中充当动词。

2.3 “拿+O客+赐+O与”中的“赐”

过去的研究者对于“赐”在句式“拿+O 客+赐+O与”中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陈晖认为该句式中的“哈”有给予义,应分析为动词[5];而彭婷、叶祖贵则认为该句式中的“哈”为与事介词[6]。据考证,涟源方言中的“话‘sɿ45’你听”、“散‘sɿ45’他”等句中的[sɿ45]的本字是“赐”[7]。“赐”的最初含义也是给予,它在涟源话中的用法与“哈”完全相同[8]。因此前两种观点对“哈”的解释实际上也可看作是对“赐”的解释。在笔者看来,“赐”在这一句式当中,正处于由动词语法化为介词的阶段,也就是说“拿+O客+赐+O与”式正处于从连谓形式向介宾补语式的转换之中;但句式中的“赐”仍是动词,该句式也仍是一个连谓形式。

“赐”在该句式中出现的明显的语法化趋势与“赐”本身以及句中“拿”这一特殊动词有关。就“赐”本身而言,“赐”(哈)的动词性比较弱,它不能在简单主谓句中单独做谓语[9],如“* 阳牯赐你咕”(阳牯给你的)这句话在涟源方言中不成立。“赐”若要用作动词只能与其他动词搭配以构成连谓结构,如我们上文所提到的“赐”与其他类动词的搭配“佢嫚嫚织哩件绳子衣衫赐佢。”(他姑姑织了一件毛线衣给他)。与此同时,“赐” 还被频繁地充作介词用于被动句之中,如“卬赐卬爷老子打介一餐”(我被我爸爸打了一顿)、“依嘎咕菜早就赐佢扯介哩!”(这里的菜早就被他扯完了)。因此,我们可以说,“赐”这一动词本身正处在语法化的阶段。

另外,“赐”在这一句式中的性质与该句式中的主要动词“拿”的特殊性有着密切的关联。与绝大多数南方方言相同,涟源方言也同样缺失“去方式”的给予义动词。“去方式”的给予义动词与含给予义动词相对,前后两者有两个重要区别:一是前者的使用频率远较后者为高,二是前者的语义特征仅为[+给予],而后者除[+给予]外还包括[+方式]特征,比如说,“奖”的意思是“以奖的方式给”,“送”是“以无代价的方式给”,这种“去方式”的给予义由于其特殊性,在双及物结构中使用得极为频繁[10]。

由于“去方式”的给予义动词的缺失,所以涟源方言用了同样使用频率极高的取得义动词“拿”来代替了双及物结构中“去方式”的给予义动词的位置。与其他取得义动词进入“V+O客+赐+O与”式相同,进入该式的 “拿” 也同样被赋予了右向的给予义,但“拿”又与其他取得义动词不同,这是因为“拿”本身也处在了给予义化的过程之中。

在涟源方言中“拿”与“赐”组合成的复合动词“拿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承担起了类似于“给”在普通话中的功用,如“拿赐”与“给”在对应的涟源方言与普通话中,都可以表达一个纯粹的给予过程:“依点钱卬拿赐你咯”“这些钱我给你咯”。当然,“拿赐”也可被理解为客体宾语发生话题化而前置(如“依点钱卬拿赐你咯”中的“依点钱”的前置),或在具体语境下的双及物B 式省略客体宾语(如“依点钱哪个可以拿赐卬咯? ”—“卬拿赐你”,后一句即省略了客体宾语“依点钱”),使“拿”与“赐”挨在一起的结果。由于这两种情况在现实交际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十分频繁,因此“拿”与“赐”被高频率地搭配使用,而逐渐语法化为了一个词。对于此,陈晖曾分析道“表给予的拿哈(赐)有时仍可看成两个词,相当于普通话中的‘拿给’,但更多的时候可以看作一个词,‘拿’的动作意味已经很弱,‘拿哈’(拿赐)就是‘给’ 的意思。”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拿赐”基本上可以作为一个词,与普通话中的“给”一样,具备作为谓语动词进入简单主谓句中引出单一宾语的语法功能。同时,“拿赐”与“给”都可进入被动句,用作介词,介引出施事,如涟源方言中的“卬拿赐佢气死哩! ”(我被他气死了),普通话中的“碗给我打碎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拿赐” 看作是“拿”处于给予义化过程之中的典型标志,说明处在特殊语言环境下的“拿”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给予”义特征。同时,又由于“拿+O客+赐+O与”这一句式被频繁地用来表达“去方式”的给予过程,这就使“拿”在这一句式内,与“去方式”的给予意义不断捆绑。因此在“拿+O客+赐+O与”这一句式中的“拿+O客”与“赐+O与”两个过程正处于较高度的同一化的趋势之中,也就是说,在这一句式中“赐”被高度语法化了。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拿”正处于给予义化的过程之中,但实际上,“拿”之于涟源方言也并非完全等同于“给”之于普通话,即“拿”的给予义化仍处于进行时而非完成时。就现在来看,涟源方言中的“拿”与普通话中的“给”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在涟源方言中,“拿”虽能进入简单主谓句,但不能接指人名词作宾语,如“* 卬拿你”在涟源方言中不成立,另外“拿”虽可以进入双及物A 式,但表示的是一种左向的取得义,如“卬拿你把伞”,其中“伞”的位移路径是由“你”到“卬”(我);在普通话中,“给”既可进入简单主谓句,引出指人宾语,也可进入双宾结构“S+V+O与+O客”,且“给”进入前后两种句式,都表达的是一种右向的给予事件。然而即便是作为“拿”处于给予义化的过程之中的典型标志——“拿赐”,其在语法功用上与普通话中的“给”也存在差异;“给”在普通话中可进入双宾结构,带双宾语,而“拿赐”在涟源方言中一般不能进入双及物A 式带双宾,如“我给你一个东西”在普通话中可以成立,但“卬拿赐你个东西”(我给你一个东西)这一表达方式在涟源方言中较少被使用。因此,在此基础上来说,“拿+O客”与“赐+O与” 两者表达出来的动程虽处于同一化的趋势之中,但仍处于一种进行时态,仍旧是两个过程,表示两个事件,所以,在此句式中,“赐”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是动词。

同时,我们也可以注意到,“拿” 的给予义化与“赐”的介词化在双宾B 式中是紧密联系的两头,并且前后两者的演化呈正比例关系:当“拿”的给予义化的程度上升,所承担的给予义便越多,相对的,“赐”所需要承担的给予义便越少,其语法化的程度也越高。涟源方言中的“拿”单用时,仍保持拿义,且不能接指人宾语,说明,“拿”在涟源方言中未达到类似于“给”在普通话中的高度,相应的“赐”在B 式中也未完全语法化到介词的程度。

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涟源方言中给予义双及物结构的性质主要由“赐”决定。然而基于“赐”本身的语法化进程,“S+O客+赐+O与”式实际上也正处于由联动结构向介宾补语式的转换过程之中,由持拿义动词“拿”构成的双及物结构便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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