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 一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2012 年至2016 年,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领导小组副组长、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副厅长钱国超,通过特定关系人钱某收受灌云县交通局及其下属全泰公司给予的人民币791.685 万元。这里的特定关系人钱某就是钱国超的弟弟。钱某顺利分包公路工程并按时结算到近7000 万元工程款,其中791.685 余万元系对方多支付的工程款,钱国超、钱某兄弟俩心知肚明,这多付的款项其实是变相给钱国超的。
就这样,在钱国超的“精心安排”下,兄弟俩可谓按劳分配,各得其所。不过这个“劳”用在钱国超身上得加个引号,因为他不能,事实上也并未参与工程,他的“劳动”主要体现在对案涉工程资金拨付以及省软基处理专项资金补助的关照上。
2011 年5 月,灌云县交通局对临海高等级公路灌云段路基工程两个标段(“路基工程2 标段”)进行施工招标。一个月后,该局下属的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泰公司”)中标“路基工程2 标段”,中标价总额为人民币1.3211 亿元,其中路基工程中软土地基处理部分的双向搅拌桩和双搅钉形桩的中标单价均为每延米34.7 元。
同年7 月,钱国超通过向灌云县交通局局长刘胜打招呼,让其弟弟钱某以江苏健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达公司”)名义从全泰公司分包了路基工程2 标段双向搅拌桩(含双搅钉形桩)工程,分包单价为每延米33.2元,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间,如果业主调高单价,除甲方提取部分管理费外,单价所增加的部分相应增加给乙方”。
这个工程分包项目钱某是赚钱的,但全泰公司却是亏损的。时任灌云县交通局局长刘胜事后证实称,全泰公司亏本将软基工程分包给钱某做,每延米只收0.7 元的管理费。
2011 年下半年,钱某进场施工后,为获取更大利润,多次通过全泰公司提出用单向搅拌浆喷桩工艺代替原设计方案确定的双向搅拌粉喷桩工艺,但未获准。钱某遂将此情况告知钱国超。2012 年2月,钱国超在督查临海高等级公路灌云段软基处理工程时,提出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可以将大部分双向搅拌粉喷桩工艺变更为单向搅拌浆喷桩工艺。2012 年4 月,路基工程2 标段未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案变更为单向搅拌浆喷桩方案。
事实上,这个变更方案是不合常理的。“工艺没必要变更,因为双向搅拌粉喷桩的工艺更先进,施工过程中又没出现什么问题。”时任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李一鸿等人事后说,并表示此前省交通厅曾专门召开会议,明确要求该工程2 标段软基处理采用双向搅拌粉喷桩工艺。
有关证人证言证实,单向搅拌浆喷桩的成本在30 元左右,双向搅拌粉喷桩比单向搅拌浆喷桩的价格每延米高1-2 元。按说,将双向搅拌粉喷桩工艺变更为单向工艺,按常理价格应该相应地往下调,但最终确定的价格反而比双向搅拌粉喷桩高。
“单向浆喷桩成本比双向粉喷桩低,定价反而超过粉喷桩,明显不合常理。”刘胜事后承认。他表示,当时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就是为了让钱国超在省补资金方面对灌云给予关心,这样全泰公司的工程款也能够保证。
2013 年11 月,钱国超批示对灌云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适当倾斜,给予支持,及时下拨省补资金。时任省交通厅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骅等亦证实称,在省补资金的拨付方面,钱国超多次提出要保证灌云段的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并在软基处理补助资金及劳动竞赛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面对灌云县进行了倾斜。在钱国超的关照下,灌云县交通局最终也如愿以偿,在软基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上面分得了1.07 个亿,多拿了3000 余万元。
2012 年7 月,在钱某的要求下,钱国超再次向刘胜打招呼,以影响临海高等级公路省补资金的额度和及时拨付为由,要求尽快落实单向搅拌浆喷桩工艺的定价事宜。同年8 月,灌云县交通局为在临海高等级公路省补资金方面请钱国超给予关照,在明知单向搅拌浆喷桩工艺价格应低于双向搅拌粉喷桩的中标价,且超出中标价部分都归钱某所有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将单向搅拌浆喷桩的单价暂定为每延米41 元,后结算价为每延米40.3 元,实际结算工程量共计1115049.4 延米。
2012 年国庆期间,钱某将单向搅拌浆喷桩的定价情况告知了钱国超。同年12 月,省交通厅下拨临海高等级公路连云港226 省道共线段软基处理各区段省补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1.98 亿元,其中灌云段在钱国超的关照下分配到人民币1.0738 亿元。2012 年1 月至2016 年4 月,全泰公司共计支付钱某工程款人民币6978 万余元,因改变工艺及提高结算价多支付给钱某工程款人民币791.685 万元。
时任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工程师杨斌、全泰公司项目经理孙兴等事后证实称,钱某在双向搅拌粉喷桩和单向搅拌浆喷桩的施工过程中,水泥实际用量不会超过50 公斤。但试桩结果确定水泥用量为每延米60 公斤,灌云县临海办以此为由将价格提高了每延米4 元,实际上就是给钱某提高价格。
2013 年春节期间,钱某告知钱国超因单向搅拌浆喷桩工艺调价而多赚了700 余万元。“这些钱本质上是为了感谢我的关照变相送给我的。”钱国超事后供述称。因此他便动用了其中的500 万元用于投资或还债,后来还陆续从钱某处拿了钱。
金坛宝栩鑫盛玄武石料厂(以下简称“宝栩石料厂”)老总葛泉明与钱国超结识已久,双方在长期的交往中成了关系不错的朋友,钱国超对葛泉明也非常关照。2003 年,在钱国超关照下,宝栩石料厂成功入围江苏省高速公路2004 年度材料供应商的准入名单,并陆续向沿江高速等工程供应石料。在钱国超的关照下,该厂还于2004 年先后中标江太高速公路、宁杭高速公路相关合同段的石料供应业务,后来还向宁淮、淮盐、连盐高速公路相关标段供应过石料。2017 年,葛泉明还请钱国超就人防费用的优惠事宜向相关领导打招呼。
2005 年上半年,葛泉明还通过向钱国超打招呼,帮助江苏捷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中标了宁杭高速公路施工业务。有关书证证实,宁杭高速南京至溧水段评标结果由捷达公司中标,其中钱国超为副组长。
为了感谢钱国超多年来的帮助,2004 年至2017年间,钱国超先后19 次收受葛泉明给予的人民币21.5 万元、美元0.5 万元、价值人民币1.5 万元的金鹰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5.556 万元的850 克金条。
2010 年上半年,钱某欲购买中豪公司开发的仙龙湾山庄一处房产,钱国超向葛泉明打招呼,要求给予优惠,葛泉明表示同意。2011 年6 月,钱某以117.2276 万元购得该房产。经江苏省价格认定局认定,该房产购买时市场价为181.4962 万元,购买价低于市场价64.2686 万元,相当于打了6.5 折。
2010 年上半年,钱国超妹妹钱某某欲购买中豪公司开发的仙龙湾山庄一处房产,通过钱国超向葛泉明打招呼,要求以成本价出售,这次葛泉明给出的优惠更大。2011 年7 月,钱某某以141.4995 万元购得该房产。经江苏省价格认定局认定,该房产购买时市场价为258.7429 万元,钱某某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117.2434 万元,相当于打了5.5 折。
钱国超利用职务之便,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家人谋取利益,最终都要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8 年4 月28 日,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苏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钱国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 年5 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免去钱国超的江苏省旅游局局长职务。10 月25 日,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纪委监委对江苏省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钱国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该案经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1 年至2018 年,被告人钱国超利用担任省高指副总指挥、省交通厅副厅长、省临海高等级公路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民防局局长、省公路学会理事长职务的便利,为灌云县交通局及下属全泰公司、葛泉明、方旭冬等14 家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拨付、工程业务承接、供应商名单入围、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钱某、钱某某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9.159 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国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钱国超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配合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2019 年11 月27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钱国超受贿案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钱国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钱国超受贿所得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国超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钱国超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20 年6 月23 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