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丽华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利,是对人们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加以保护的专有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公证服务具有法律要件、强制执行、法定证据等效力优势,同时还有时空優势、取证优势等,通过公证服务,能以完整、合法的证实数据或具备法律效力相关文书进一步体现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理性。本文主要结合公证服务相关概述,分析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为相关机构或工作人员提供一定参考,在公证服务作用发挥下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证明被委托物或标的物的活动,具体是指公证机构在收到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与事实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其合法性、真实性的活动。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是公证服务的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与事实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服务的客体,主体根据法定程序对客体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证明。公证发挥着突出的证明作用,公证证明在侵权案件公证中具有强大的证据效力。在社会与经济持续发展过程中,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应用法律公证服务,并且公证服务已延伸至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事实依据和文书在公证之后就具备法律效力,可直接发挥法律作用。公证服务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其在识别期间可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主体资格加以确认,将其他争议全面排除,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支持,并有利于对公证双方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义务、权力加以明确,促进知识产权转让。与此同时,公证还有强制执行效力,可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相关公证书,在其强制执行效力发挥过程中,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顺利进入审判执行环节,在免除诉讼前提下直接进行法院审理,高效、快速的公证,更方便、快捷的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事前预防作用
1.保护专利权
公证机构可为权利人其技术改进、技术创新、技术研发等行为预先提供公证服务,具体就是在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先后或同时对相似或相同外观设计、同一发明、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会授予先公开或先使用的发明、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而公证则是其先公开或先使用的重要证据。不管权利人有无事先申请专利,权利人都可申请公证机构为其技术创新成果作出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期间及时提取、固定、收存、描述和技术秘密相关的档案资料、实验数据文件、成品、半成品以及生产工艺流程等,或者证明当事人所做出的取证行为是否真实。通过公证,可对“在先使用”证据加以固定,这样权利人在后续申请专利过程中就可顺利提供证明材料,同时还能为专利申请权利人期创新成果相关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以防秘密信息泄露,引发不必要纠纷。另外,通过公证还能为其他人以在先申请为由提出专利侵权诉求进行抗辩,对技术创新加大保护力度,并鼓励创新。
2.保护商标权
我国商标注册坚持自愿原则,社会实践中存在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在商标权保护中,会涉及到“在先使用”相关问题,商标权当事人按照我国法律条文规定对“在先使用”相关事实作出保全证据公证,可使当事人更高效、顺利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活动,同时还能对相近或相同注册商标提出的侵权诉求加以对抗,还可防止他人通过剽窃等手段抢注商标引发不必要的损害。
3.保护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作品无论发表与否,均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著作权实施中坚持自动保护原则,只要作品完成,无论是否发表,都受法律保护。公证可维护作品使用者、作品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若由于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著作权纠纷,公证可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对于作品,我国主要实施自愿登记原则,而无论作品登记与否,作品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范所取得著作权不会受到影响。在发表或登记作品前,是著作权真空阶段,此时公证机构可通过预先服务以保全证据公证或保管、预登记等方式,对作品原创时间、权利归属、进度等加以固定,便于先创作人用公证信息证明其创作时间,防止出现作品权属争议。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广泛关注,为鼓励软件开发和应用,软件创作者可在登记软件著作权之前,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针对源程序、样品或文档实现保全证据,同步封存。如果软件开发者是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开发者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竞业禁止、当事人保密义务等,并申请公证机构证明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与真实性。
事中监管作用
运用以及流转知识产权过程中,通过积极发挥公证服务的作用,能使知识产权运用更加合理,流转更加高效,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
首先,公证机构可对权利人通过赠与、遗嘱、协议等方式传承、使用知识产权的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分割事务、财产继承以及交易流转中不断优化公证程序与方法,能够对知识产权的继承、使用、分配以及交易提供法律保护,预防并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次,在知识产权竞价拍卖、许可、转让等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现场监督、协议公证等方式主动作为,参与到交易活动过程中,同步跟进监管,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保证交易行为合法、规范,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指出,同步纠正,确保行为有效且合法,程序透明且公证。
再者,公证机构可为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许可、合作等交易合同进行公证,帮各方当事人审查合同条款,并根据法律规范对合同当事人其签约能力进行核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提存等方式动态跟进履约情况,展开全面监督,减少并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风险。
最后,公证机构可审查并公证质押融资合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还能代办质押登记等,在充分发挥公证的功效力、公信力基础上,充当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沟通媒介,提高知识产权融资信用以及履约率,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资金融通,并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信用担保、市场准入和竞争、金融支持等行为加以规范,维护金融秩序和企业正常运营秩序。
事后救济作用
1.为解决纠纷提供证据
通过提供公证服务,并保管、保全与固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在先使用”证据和证明侵权人相关侵权事实证据与有关证明材料,能够为仲裁、调解等诉讼或非诉讼方式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事务提供证据。比如,公证机构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可按照其委托对市场中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相关商品展开公证购买,同步为购买行为结果及过程作出保全证据公证。另外,如果影院、KTV等经营场所在没有经过许可情况下播放影视、音乐等作品,公证机构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集中销毁侵犯著作权、商品专用权、专利权的商品过程中,可针对消费行为展开保全证据公证。除此以外,公证机构可在信息技术利用下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公证服务,比如权利人或有关人员可在公证机构允许下利用远程公证系统对网络文学、软件、动漫、游戏、影视、新闻等侵权盗版行为展开实时取证,并为公证办理提供证据材料。若会展现场所展示商品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著作权,可针对其侵权事实展开保全证据公证。
2.可对纠纷展开公证调解
在公证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期间,公证服务可推进纠纷解决。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并且涌出很多新型案件,不断加大着案件审理难度。在司法供给侧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关注多元化的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外寻找纠纷解决路径。而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公证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其可利用制度优势,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初期预先介入,并展开一系列调查工作,通过公证方式对阶段性调解结果加以固定,有序推进调解顺利进行。若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涉及到给付内容,可为其进行公证,使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帮助司法机构缓解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压力。同时,公证还能促进知识产权诉讼以及调解工作顺利协调与对接,在多部门参与基础上,更有效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3.通过司法辅助事务促进案件顺利进行
公证机构可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通过执行、调解、保全证据、取证、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促使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能够有序进行,使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更加有效、便捷、及时。
通过大量知识产权纠纷相关司法实践,可发现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障。对知识产权展开及时、规范的公证,可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的知識产权保护作用,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证相关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公证得到有力支持。
(吉林省通榆县公证处)
参考文献:
[1]段文鑫.保全证据公证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27):35-36.
[2]谢京杰.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路[J].中国公证,2019(04):44-47+1.
[3]周姿言.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的思考[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10):1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