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2021-03-03 05:06李非
时代金融 2021年2期
关键词:结构分析

李非

摘要:对于经济法体系而言,它在我国经济法理论当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理论结构之中较为核心的一个部分。而怎样确定经济法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群众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看法。现阶段,在对经济法体系进行分析时,可选择的途径较多,但是在对体系核心进行研究与分析时还要对它结构的特性等做深入探析。为此,本篇文章便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了简单分析,同时还对体系建构的原则与内容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其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了简单规划,希望借此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帮助,最终促使我国现有经济法体系实现科学优化和完善。

关键词:结构分析 经济法体系 产业法

一、引言

在过去,怎样才能确立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并不存在明确的答案。但是随着人们视野不断拓展,所取得的共识也逐渐增加,而对经济法体系这一问题进行的研究和讨论也逐渐趋于统一化。近年来,我国经济法体制的飞速发展,诸多新规范开始生成,这些新兴规范除了会影响人们对于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普通群众对于现有共识合理性的理解与看法,从而导致经济法体系在发展时遇到一些棘手问题,因此在现阶段依旧有必要对经济法体系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二、对经济法体系一般结构的分析

站在历史角度对经济法体系进行研究,它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由简单到复杂,由初级到高级的规律性发展。在早期,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当时经济法领域的法令,主要体现在市场规则法以及相关方面。但是,当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就开始尝试强化自身宏观层面的调控力度,在这一阶段,宏观调控法取得了极为显著的进步与发展,而且它也在该时期变成了经济法体系当中不可被替代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在现有经济法体系中被称为“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实际上是由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两部分组成。在该结构中,财税调控、计划调控以及金融调控法三个部门是宏观调控法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可以将它们简称为财税、计划与金融法等;与前者相同,我国的市场规制法也包含三部分,分别为:反不正当性质的消费、反垄断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等。对于上述法律法规来说,它们都能够由具体立法进行展现,而且都能够被分散应用到对应的经济法亚部门法中。

上述所提到的几项亚部门法能够依据部门法的原理进行更为深入的划分。财政与税法是财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两个部门法案,其中财政法能够被细分成财政收支以及体制法两大类,具体即预算法、转移支付和政府部门的采购法等相关法案;而税法则主要分成税收征纳与收税体制等相关法案,并且其中的税收征纳还能够进行二次细分,最终可划分为税收征纳程序法和实体法(即商品税法、所得税以及财产税法)等。

相较于经济法中亚部门法的分类模式,财税法的分类模式并不具备明显的特点。例如,以上述原理为基础,计划法以及金融法等诸多领域也能够被划分成与之对应的常规化的具体调控和体制法,而其具体立法也可以直接体现为中央银行、产业结构与经济健康稳定增长法等。当然,上述分类仅仅只是由学理层面进行的划分,在现实生活中的各项法律文件名称并不需要和其保持高度一致。

将经济法规范当作基本依据对上述提到的层次做科学分类,可以让经济法体系核心结构受到一定影响。由整体角度来看,在经济法体系当中处于核心位置且具有关键作用的一个结构即“层级结构”。在层级结构之中,第一层是对经济法的调整区间、方式以及技能等规范群进行直接体现,而這同样也是当前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制法中最常见的几个规范群,它们还可被简化为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制法等;第二层主要是对宏观调控背景下不同的部门法进行展现,另外还可能会对处在对应规制中的其它部门进行展现,而这就是经济法的亚部门法;在层级结构的最后一层中,任何一个亚部门法都可以被细分为诸多小的部门法。此类结构,在顺序排列以及处理数量比例的关系等方面具有较好效果。另外,在每层结构中的不同规范间也存在着协调互补等关系,并不存在例如互相交叉、冲突与重叠等不利关系,因此经济法体系可以相对稳定且长久地展现出自身所具有的功效。

三、结构选择和产生的新问题

(一)多分法及二分法结构的选择

上述在对“二元结构”进行介绍时,只是对现有经济法体系做了一个最为基本的阐述。然而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体系也应当随之更新,但是因为经济法在当前仍旧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所以人们很难对经济法体系形成一个统一认识。同“二元结构”一样,“二分法”也是当前经济法体系当中极为基础的一种分类方式。目前,在现有的“二分法”前提下,还衍生出了“三分法”以及“四分法”等诸多分类形式。相较于“二分法”,“多分法”多出来的部分,如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法、社会保障以及政府部门的投资等,一般都属于难度较高、极为复杂的问题,通常具有较高的研究和分析价值。为此,接下来本篇文章就对其中几个例子进行简略阐述。

首先是对社会保障法的分析。尽管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有极为密切的联系,然而由于它自身的宗旨与调整对象和经济法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在社会保障法体系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它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也逐渐显露出来。因为社会发展调整的目标主要是处理一些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性问题,并且经济法确实将重心放在了处理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性问题,所以,大部分的学者并不会把它归入到经济法中,而是将社会保障法划分到部门法中的社会法范围内。

其次是有关政府投资法的分析。倘若想要借助政府投资进行宏观调控,那么应当运用宏观调控法来进行规范;而如果政府投资想要以营利活动的形式出现,那么也需要由市场规制法进行规范。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与民争利”现象的出现,逐渐退出市场竞争性较强的领域。尤其是近些年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原本由政府进行直接投资的行业需要逐渐缩小,政府开始将精力与资源投入到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中,而在该过程中会涉及到转移支付以及政府采购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政府投资法和财政法之间的联系便更为紧密。在此类情况之下,政府投资法能否达到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制法的高度,值得进一步探究与讨论。

除此之外,将涉外经济法做分立处理,和经济法理论的分类存在着直接联系。虽然此类分立在过去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做支撑,但是在中国走向世界、国民福利普遍提升过程中,绝大部分的领域都将两套存在较大差别的制度进行了废除,借此来保证法制的统一性,从而使得涉外经济法原本的特殊性愈发减小。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影响,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无需将涉外经济法当作一个和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同等地位的独立领域。

虽然在上述分析中,对于法律归属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将按照“二分法”确定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法当作经济法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却不存在异议。只是因为经济法一直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所以即使将上述“二元结构”当作体系核心的框架,也需要注意到它应当具备的开放性,同时不断发现以及处理体系结构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让体系理论得以科学稳定的发展。

(二)中间地带的归属

通过二元结构来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新构建与完善,必然会面对二元结构中存在的有关中间地带归属的问题。常见的如规范监督、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以及价格规范等。在二元结构进一步发展以及完善时,往往会出现模糊性以及过渡性等问题,这与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制法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地联系,对于新兴法制与规范来说,它们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在发展初期还无法确定它们将会被纳入到哪一个法律体系内。例如,在对市场经济进行不断完善时,行业监督和管理的规范也随之得到了高度关注,而在监督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等金融行业时,同样需要对监管权所属问题做科学与细致的划分。

四、体系构建的原则与内容

(一)构建原则

当开展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工作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以此保证经济法体系能够实现良好发展,从而在我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给予一定帮助。首先,构建经济法体系一定要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商品可以实现有效的反映,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稳定长久的发展,进而强化政府部门对于当前社会发展体系协调与控制的水平;其次,在构建经济法体系时应当对市场经济内的中间环节进行充分利用,同时依据现阶段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内在需求。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宏观调控能力,加大经济法体系在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保护效果;除此之外,在构建与完善经济法体系时一定要将经济法体系当作处在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法律的特殊职能进行合理运用。最终让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和谐社会和经济法体系等得到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协调统一。

(二)构建的内容

1.调整产业法的规范结构。当前经济全球化仍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而在此过程中市场经济领域中存在的有关产业发展的问题开始有所显露。产业的归属问题在经济学中被划分至微观的经济层面,它和常规化的宏观经济发展模式以及调控模式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产业的组织法和结构法是产业法中最为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一般来说,产业的组织法会逐渐被划分至市场规制法中,而且产业的结构法也同样会被纳入宏观调控法中。所以,在调整产业法的规范结构时,应当由辩证角度入手进行深入分析,对它做“一分为二”的处理,从而有效提高它在经济法体系内具有的影响力。

2.价格法的规范结构。价格制度是当前经济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现阶段,对于价格法的归属,相关的专家学者还未达成共识。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将价格法划分至宏观调控法中,和财政法、金融法以及计划法等处于同等位置。由于价格调控处在宏观调控范畴中,因此与之对应的价格法也应当被划分至市场规制法中。通过理论分析能够发现,当初在市场经济这一条件下,价格法结构体系能够被看作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调整的杠杆。而在研究它的归属问题时则需要借助以下几点进行整体研究。确定价格法基本的内涵,并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法与价格法间存在的关系进行分析,最终找到它真正的归属。

3.反补贴以及反倾销法的结构。不管是倾销还是补贴都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转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甚至还会导致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用无法充分展现,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构建经济法体系时,一定要重视优化与完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等结构,同时借助政府部门指导,控制与管理出现的各种无序竞争。对于政府补贴以及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来说,二者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实际上属于宏观调控的方案,这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系中,可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者还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畸形竞争关系。

五、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它在我国有着极为悠久的发展与应用历史,而基于该理论形成的其他类型的哲学理论框架实际上都是我国国家建设与科学技术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同时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需要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在当前经济法体系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创造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独立经济法体系,除了可以展现出我国在法律层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之外,还能够表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领域达到了一定高度。所以在构建经济法体系时,相关人员一定要以当前我国现存的经济法体系为基础,不断借鉴国外出色的研究成果与经验,并将我国发展的实际形势融入其中,创新当前的理论与体系,借助新思想和理念等,让经济法体系得到进一步丰富以及完善。

(二)推动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设

由于当前我国是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因此在国际会议中,我国政府曾多次提出大力发展自身经济,把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当作我国最为主要的任务之一。并且在当前全球化会议中,我国也对此决定给予了大力支持,这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和建设全球治理平台等工作中均取得了良好的辅助作用。另外,借助总结与升华“一带一路”发展倡议,还给世界其它国家发展提供了些发展新思路,凭借着中国与其它国家的努力,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将有机会加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平等竞争中,进而促使世界经济法体系得以高效构建,最终让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实现进一步提升。

(三)进一步优化当前经济法体系中的顶层设计

经济法体系是协调宏观经济和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它可以有效保证我国经济改革顺利发展,并借此给经济体制的创新与改革提供一定的动力支撑。在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工作中,已经有一些专业学者指出要构建一个科学且系统的国家经济法体系,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由全局角度入手,站在总体层面来完成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同时,在此过程当中,还需要优化经济法体系的顶层结构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展现出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体系具有的实际作用和价值。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如何确立经济法体系和人们对经济法直观的认识间存在有直接关系。而在研究与分析和经济法体系相关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作为切入点,对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与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借助发展的眼光处理各类问题。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强化自身宏观调控以及市场干预能力,对市场的中间环节进行科学利用,进而让我国的经济结构得以调整,最终形成一个经济法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协调统一的新型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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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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