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档案资源建设探析

2021-03-03 01:27叶莎莎王巧玲范冠艳
中国民族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档案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叶莎莎 王巧玲 范冠艳

【摘要】首先对比了中、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概念,梳理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其次探讨了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以及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及建档保护要求;最后分析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及相关建档工作,对我国非遗保护及档案建设有一定启发。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保护;档案资源;建设经验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1)01-208-03

【本文著录格式】叶莎莎,王巧玲,范冠艳.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档案资源建设探析[J].中国民族博览,2021,01(01):208-21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政策引导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8BTQ09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引言

日本重视对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世界上较早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日本将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财”,1950年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实际上无形文化财只是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其涵盖内容更为广泛。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资源建设方面起步较早,一些建设经验值得借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及主要内容

(一)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对比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最早源于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后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用,经翻译和变化后形成了今天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对非遗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明确界定,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明确阐述。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单独定义,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又分“有形民俗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等几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日本整个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一部分,其称谓和分类与我国也有所不同。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和日本对非遗的概念进行对比,如图1所示。

(二)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内容

对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内容,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两大部分(二分法),有学者认为,其主要包括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文化财保存技术三部分(三分法),还有学者认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文化财保存技术及文化景观等四部分内容(四分法)。笔者较为认同三分法,因为日本非遗的概念源于《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最初把“无形文化财”纳入保护范围,主要分“艺能”(包括戏剧和音乐)和“工艺技术”两种,1975年又把“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文化财保存技术”纳入保护范围,由此形成非遗主要框架。其中,“无形民俗文化财”包括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三类,与“无形文化财”的区别在于无特定传承者,主要由地方社区进行传承。文化财保存技术是指保存文化财所需的材料、制作及修复技术等,把文化财保护技术纳入非遗体系,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一个进步。

从内容上看,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涉及三类:表演艺能(艺能、民俗艺能)、传统技艺(工艺技术、民俗技术、文化财保存技术)、风俗习惯等。从重要性程度看,无形文化财可分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由国家指定)、应采取记录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按需要情况选择登记)两种。无形民俗文化财可分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由国家指定)与应采取记录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按需要情况选择登记)两种。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内容梳理如图2所示。

二、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档案资源建设情况

(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重要非遗保护措施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指定制度、登录制度和选定制度。(1)指定制度是由国家层面指定价值高的文化遗产,包括重要的物质文化遺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将无形文化财中重要的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将可以表现该重要无形文化财者认定为持有人或持有团体。但国家对指定文化遗产的变更、整治、出境等有一些限制。(2)登录制度作为指定制度的补充,是一种由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自下而上”自行申报,日本文化厅组织专家学者调研考核从而确认登录保护名单的做法。(3)选定制度主要通过选择重要文化景观、文化财保存技术等,在都道府县或市町村自行申报基础上,选定与地域居民生活或生产密切关联的风土景观及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

日本对国家指定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厅长官(文部科学大臣)要求其保持者对该项非遗的历史、现状、价值、传承及培养等进行规范、全面地记录,在此基础上形成音视频资料和调查报告。对未指定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表演艺术、传统技艺、民俗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财与无形民俗文化财,日本设置了登录和选定制度,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被文化厅长官选择,则由日本中央政府进行调查与记录,或由中央政府对地方团体进行的调查与记录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日本政府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者、保持团体等所在的都道府县或市町村,就其“管理”“记录”“调查”“公开”以及“传承”与“活用”等事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也可以发出“指示”“命令”或“劝告”等,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必要的记录并进行广泛传播。

(二)日本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及其建档保护要求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建立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并将其作为一个核心环节,认定工作非常严谨。日本在指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承认那些高度体现这些作品的人为“持有人”或“持有团体”,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认定,认定方式有三种:“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日本在戏剧、音乐等领域多进行“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而在工艺领域进行“个别认定”和“团体认定”。“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是对传承人的认定,而“团体认定”是对“保持团体”的认定。如图3所示。

日本在1950年建立了“人间国宝”(Living National Treasure)国家保护制度,规定传承人一旦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就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技艺、技能及作品等公开并传承给后人,若传承人坚持“秘不外传”、拒绝将技艺或“绝活儿”外泄,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或不能传承其技能的,将被解除或取消其资格。日本文化厅每年都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间国宝”进行补助,每年支付特别扶助金达200万日元(约13万人民币),以改善其生活并鼓励“人间国宝”不断提高技艺、潜心培养后继传承人。“人间国宝”也负有传承技能和技艺的重大责任,而且还需向政府报告其获取补助金的明细支出。此外,国家在税收等制度上也会给予这些非遗传承人一定的优惠。

日本“人间国宝”认定制度规定,通过文字、音频或视频记录“人间国宝”的活动、技能和成果并加以整理,建立非遗产传承人档案,以展览、出版或演出等活动公开其技艺,出版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等。日本还在《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了文部科学大臣“认定”和“解除认定”人间国宝的权限和程序,要求对列入“人间国宝”的非遗传承人建立文字、图片、声像等全方面的档案资料。此外,要求利用现代记录手段对非遗传承人的技能进行全方位记录。

(三)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及其建档工作

日本政府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分为两级管理体系:第一级是国家级管理机构文部科学省的文化厅,也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管理机构;第二级是地方级管理机构(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教育委员会,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直接保护和管理。不少日本地方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条例》,并据此指定了该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除政府管理外,日本还有些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如“保存会”,主要分六类:(1)保护历史遗迹等的保存会;(2)保护民俗文化财的保存会;(3)保护建筑物、街道风貌的保存会;(4)保护民间工艺传承的保存会;(5)大学等研究文化遗产的机构;(6)其他团体。保存会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要依托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各类图书馆和博物馆等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突出贡献。如日本松竹大谷图书馆和早稻田大学演剧博物馆,这些图书馆和博物馆除了对日本非遗文献资料进行保管外,还做一些非遗推广活动,成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教育基地。

在《文化财保护法》总体框架下,日本政府、民间组织、文化财所有者、普通民众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日本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主体的作用与责任。日本现已基本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组织、非遗传承人、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分级管理、传承保护及有效利用的非遗保护制度。

日本政府非常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日本非遗管理部门通过邀请技艺将要失传的非遗传承人录制相关视频,并搜集、调查和记录那些很少上演的非遗作品和非遗表演的各种数据。日本政府相关非遗部门特设专门科室,主要开展对非遗建档方法的研究,建立非遗的相关视听影音文件。如东京文化财研究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部,主要负责本国非遗保护及传播等基础性研究,对非遗项目进行录音、录影,以形成视听档案。

在日本文化厅,除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记录制作等措施进行保护之外,对选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对那些极易发生变化和衰落的人群或团体进行图像和报告进行记录,以确保可靠的档案得以保存。主要采用方法有:

1.录制视频(映像记录)

在日本文化厅网站,可以看到日本政府对一些濒危的无形民俗文化财进行了视频录制,并通过YouTube媒体视频播放,广为传播。如日本石川县、爱知县、鹿儿岛县一些风俗习惯被列为日本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相关视频记录可以帮助还原和保存当地的民俗风情,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2.制作报告(报告书作成)

日本文化厅还对一些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风俗习惯、民俗艺能等)进行调查报告制作,一方面作为存档,另一方面上传到文化厅网站,供日本民众学习和了解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图像、文字相结合的各种报告形式,确保非遗档案的记录和保存。

3.建设丰富数据库资源

为保存珍贵的国家文化遗产,日本文化厅和国立情报学研究所建立了日本“文化遗产在线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了国家层面比较完整的各类文化遗产,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政府指定、登录和选定的内容,还包括日本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此外,日本还建立了“国家指定文化财产数据库”和“文化财产视频库”等在线数据库资源。这些在线资源内容丰富、格式统一,面向全世界展示日本优秀文化遗产,极大地促进日本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利用。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日本整个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对其建档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在最初制定《文化财保护法》时就提出了对非物资文化遗产建档要求,并积极探索非遗保护方法。日本对非遗采取的保护措施,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和建档保护工作,以及在非遗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宝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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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叶莎莎(1981-),女,汉族,籍贯浙江,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档案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数字图书馆和档案开发利用;王巧玲(1977-),女,汉族,籍贯湖南,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档案系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基础理论与档案治理;范冠艳(1990-),女,汉族,籍贯山东,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档案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信息化和电子文件管理。

本文通讯作者: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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