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辉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44)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与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领域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利用职业上的便利实施的金融犯罪频发,危害巨大。诸如“泛鑫保险总经理陈怡、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集资诈骗案”“德赛电池总经理冯大明内幕交易案”“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安邦保险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集资诈骗案”等案件的接连发生,引起了社会及民众的高度关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成为当前亟须研究的问题。
金融领域中的特定群体,包括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金融犯罪往往兼具金融犯罪与白领犯罪的双重特征,可以被称为白领金融犯罪。白领金融犯罪是白领犯罪与金融犯罪的交叉概念,故界定白领金融犯罪应当以正确把握金融犯罪与白领犯罪的内涵为前提。
金融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经济学概念。当前,金融的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兑换、结算等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而狭义上则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1]与之相对应的,广义的金融市场包括与金融概念相关的一切金融业务在内,[2]5而狭义的金融市场则专指证券市场。从实践来看,白领金融犯罪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等各个领域。因而,我们采用广义的金融概念来划定金融领域的范围,即金融领域应当是金融交易关系与金融管理关系发生的场合,其包含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等相应的融资场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白领一词是近代西方经济、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个群体性概念。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认为,白领通常应具备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体面的社会身份,以此来区别于体力劳动者。因而,白领群体通常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或办公室职员等。[3]而将白领一词用以指涉中国社会中的某群体时,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重新进行划分。有社会学学者根据现阶段的国情,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我国的公民群体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如图1)。[4]
图1 公民群体社会阶层划分
以这十种阶层的社会地位与工作性质为参考,并结合白领群体的特点,我们认为,我国的白领群体应当包括社会的中上层阶层中的脑力工作者,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以及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办事人员。而金融领域的白领群体则是涉及金融管理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的特定群体,具体包括金融相关市场中的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上市私营企业主、普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
金融犯罪是约定俗成的刑法学术语,[2]4至今,刑法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且明确的关于金融犯罪的定义。我国学者对金融犯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也有学者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出发,将金融犯罪定义为侵犯金融管理资金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侵犯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6]更有学者直接将金融犯罪认定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所规定罪名的统称。[7]综合来看,多数学者对金融犯罪行为特征的认同是一致的,均认为金融犯罪是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们主张突出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因此采用刘宪权教授对于金融犯罪的定义,即认为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8]
白领犯罪这一概念最初由萨瑟兰教授在1939年提出。萨瑟兰教授认为,白领犯罪是指“一个受人尊敬并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而美国国会在1979 年制定的《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令》中则直接将白领犯罪等同于经济犯罪,认为其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9]白领犯罪的核心内涵是其职业相关性与智力性,而普通的盗窃、伤害行为不在其列。因此,白领犯罪应当是白领群体成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智力型犯罪。
白领金融犯罪是以金融领域的白领群体为主体,融合了白领犯罪与金融犯罪的特征。结合前述金融领域白领群体的界定,我们将白领金融犯罪定义为:涉及金融管理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的特定群体,即金融相关市场中的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业务人员等利用职业便利牟取非法利益,对金融秩序及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白领金融犯罪的主要群体是金融从业人员,但不局限于此,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私营企业主等。其特点表现为:一是白领金融犯罪的概念具有双重性兼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集合型概念;二是白领金融犯罪的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各阶层、群体的变动而具有流动变化性;三是白领金融犯罪主体的职业具有高利润性与高风险性;四是白领金融犯罪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所辐射的受害人群远远高于其他经济型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也为白领金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多的土壤。近年来,我国白领金融犯罪频发,危害愈见严重。
金融从业人员是白领金融犯罪的主要群体,根据《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关于金融犯罪案件以及金融从业人员涉案的统计数据,可以对当前白领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有大致了解。《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上海检察机关2015 年共办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29 件52 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2016 年32 件39 人,金融从业人员涉及领域有所蔓延;2017 年34 件39人;2018年31件37人;2019年28件43人。
白领金融犯罪的大案要案也时有发生。2010 年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汪建中操纵股价案,非法获利1.25 亿余元;2013 年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同年泛鑫保险总经理陈怡、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集资诈骗案,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5 年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先后有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参与其中;等等。
白领金融犯罪属于高智能犯罪,其主体往往具有政治、金融、财会、法律、贸易等知识或者技能,拥有一定教育背景或者一定社会、经济地位与职业声望。所谓“高职化”,是指他们一般在其职业领域中都具有中等及以上的职位。
通过裁判文书网对2014—2019 年11 月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进行梳理,在搜索到的已判决的77 起案件涉及的106人中,董事、监事6 人,高级管理人员11 人,业务人员47 人,占到了总人数的六成以上(如图2)。
图2 涉案人员身份分布图(2014年-2019年)
白领金融犯罪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巨大,所辐射的对象范围广、数量大,相关利益的损害严重,有时候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在具体案件中,涉案人员所获得的利益少则几十万,多则上亿,而这些所获非法利益主要来自于金融市场中不特定的中小投资者。例如,“泛鑫保险案”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 433 人推销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13亿元,并利用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 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另外,白领金融犯罪有时所涉及的并非只是经济利益,还有可能是国家机密等其他非经济利益,一旦实施,造成的损害难以估计,同时还会伴随其他的负面效应。
白领金融犯罪的作案手段通常较为隐蔽。由于白领金融犯罪的主体多是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其进行犯罪的手段也往往具备技术含量。特别是伴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更加剧了白领金融犯罪的隐蔽性。同时,白领金融犯罪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面对现实的犯罪对象,因此在犯罪结果具体显现其危害性之前几乎不会被发现,而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往往已经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目前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难以熟练掌握金融市场中的专业术语、操作技术、行业规则以及内部信息等,而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也还不够紧密,从而导致许多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成了“漏网之鱼”。
实践中,许多行为人以口头约定、电子化操作的方式实施犯罪,不会留下可供查处的物质性的客观证据。[10]另外,在诸如证券类的白领金融犯罪中,行为人主要是对证券市场的固有风险进行人为操作,将非法利益隐蔽在正常风险带来的合理损益之下,也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这些因素都给白领金融犯罪的查证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白领金融犯罪的犯罪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由个体形式转化为组织形式。在以个体白领为犯罪主体的情形下,行为人通常是个人实施犯罪,其所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较短,且涉及的利益关系也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公司作为参与主体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比重日渐增高,白领金融犯罪的形式也逐步呈现出组织化的趋势。
“中晋系投资诈骗案”中,2011 年10 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下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为谋取非法利益,徐勤等人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截至2018 年9 月,本案共计180名涉案人员受审判罚。
一直以来,刑法规制是我国白领金融犯罪防控所依赖的主要手段。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白领金融犯罪的惩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99 年的《刑法修正案(一)》通过至今,金融犯罪的打击范围逐步扩大,很大程度上严密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目前,我国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基本涵盖了金融领域中的欺诈行为、操纵行为等频发的严重失范行为,已经形成了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框架。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集资诈骗罪”等具体罪名的设置为惩治白领金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刑法依据。
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时,不断创新办案手段与路径,并积极寻求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部门的配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白领金融犯罪的查处力度。例如,上海市检察院于2011年设立金融检察处,通过加强金融检察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经常通报金融犯罪发展趋势,并提示相关部门业务风险;[11]辽宁省公安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成立防范、打击金融犯罪专项整治办公室等。
然而,尽管刑事法网在不断严密,办案手段与路径也在不断创新,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白领金融犯罪的案件却仍是日益多发,危害也愈见严重。由此可见,其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白领金融犯罪防控过分依赖刑法规制,面临困境,但这并不能单纯归因于立法不周或司法不严,其与白领金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刑法本身的局限性等也存在很大关系。
1.立法不周、司法不严
首先,刑法与相关行政、经济立法衔接不畅,导致白领金融犯罪惩防不力。金融犯罪多为法定犯,要以相关行政、经济立法为基础,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与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缺乏明确规定,或不完善,或难以有效推进并实施,这也使得刑法与相关行政、经济立法之间存在着诸多衔接上的空白或障碍,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例如,我国《证券法》仅在第219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施现状可想而知。
其次,刑法中金融犯罪的具体罪名设置、构罪条件以及量刑幅度设置均不够科学,不利于有效惩治白领金融犯罪。一方面,对于金融犯罪,我国立法通常是“点对点打击”,以“查缺补漏”的方式设立罪名,刑法条文之间的逻辑性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均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内容,对其具体标准或程度却并没有明确。另外,金融犯罪属于经济型犯罪,而非简单的财产型犯罪,但我国刑法却将其量刑模式类比于普通财产型犯罪。
另外,司法实践中,白领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比例过小,打击不力。例如,2008 年至2013年之间,证监会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53起,其中39起移送司法机关,而最终结案的仅有11起。[12]从我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的非法证券活动都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立案数与案件审结数之间却差距悬殊,这意味着有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被最终查实并追责。
2.白领金融犯罪的特殊性
首先,是白领金融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加之犯罪人独特的人格和行为特征,白领金融犯罪的成因也日趋多元、复杂,且各种因素之间相互催化,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如图3)。
一方面,外部不良条件的影响催化了白领金融犯罪的滋生。首先,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其所带来的变革与机遇使得原有秩序受到冲击,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代表首当其冲。其次,我国金融市场长期受国家政策的过度干预,当金融市场累积的资本量越来越多时,“发育不良”的弊端便暴露得越发明显。最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还远远达不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要求。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内部蔓延的不良规范与亚文化也进一步恶化了白领金融犯罪的现状。金融市场以利益为主导的规范体制导致了其内部形成了以“逐利”为核心的亚文化圈。金融领域白领阶层的日常工作多与金钱资本相关,长期处于该亚文化圈的影响之下,一部分人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以及财富的向往心理发生异化,促使其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图3 白领金融犯罪成因分析
其次,是白领金融犯罪的专业性。金融行业特有的专业性使得白领金融犯罪相较传统犯罪专业性更强,且难以取证。一方面,白领金融犯罪的隐蔽性很强,其犯罪行为往往隐藏在各种专业操作之下。许多白领金融犯罪行为在一开始就未能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注意,从而逃过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即使公安、司法机关掌握了相应线索,启动了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查处,其查处活动也会由于公安、司法机关与行为人之间在知识及操作上的悬殊差距而显得困难重重。
3.刑法本身的局限性
犯罪是由社会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仅使用针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惩罚,显然不能根本解决犯罪的预防问题。而且,刑罚功能的发挥受诸多条件限制,条件能否同时具备或充分具备,制约着刑罚相应功能的发挥程度。我国白领金融犯罪的日益频发即印证了这一点。
其一,刑罚对于白领金融犯罪的预防具有滞后性。我国刑法作为成文法,立法者需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发生之前进行理性设计,然后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出一种应然的拟定。[13]但是,金融领域的更新速度远远超过了刑法的预期规制范围,刑法难以做出及时回应。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金融科技不断创新,白领金融犯罪行为也随着科技进步、信息交流的便捷而迅速地更新,其形式、手段更加多元化,以有限的刑罚手段面对无限的犯罪方式,显然是本末倒置的逻辑错误。
而且,白领金融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保障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对金融机构与金融秩序造成的损害,将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事后的惩罚,是溯往的惩罚手段。刑罚的滞后性使得金融犯罪对其造成损害的补救往往无能为力,这也凸显了刑罚在白领金融犯罪预防方面的消极作用。
其二,白领金融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与刑罚心理威慑的单一性相矛盾。多数刑法学者都认为,刑罚之所以能够产生犯罪预防的效果,是通过施行刑罚对公民产生心理强制,进而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但是,对于白领金融犯罪来说,其发生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原因综合引起,并非仅由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所导致,而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单纯通过刑罚的心理威慑作用并不能足以尽然进行控制。恰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所言:“刑罚作为一种心理抑制力量,只能抵消犯罪产生的心理因素,而且实际上只能抵消那些偶然的和不太有力的因素。”[14]
从更深层次上讲,转型时期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对国民内心及精神道德层面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追逐经济利益方面。金融领域白领阶层的日常工作多与金钱资本相关,频繁面对强烈诱惑,加之(亚)金融文化圈的影响,容易形成金钱至上的价值观,这也并非是仅仅依靠刑罚所具有的心理威慑效应所能轻易消除的因素。
除却上述两点之外,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虽然白领金融犯罪的形式与手段日益多样化,但诸多严重不法行为难以被包含在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刑法具有的谦抑性——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需加以控制,金融行业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典型代表,刑法不可能触及该领域的方方面面;刑罚启动带来的负面效应——金融领域是需要用自由、开放的态度来对待的领域,一味打击会严重影响其发展进程,从而导致一些“边缘地带”失去被探索、发现的可能性。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刑法对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控存在诸多局限。
从刑法的本质特征来看,现代刑法是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过度迷信刑法可能会引起社会治理的巨大风险,使刑罚的谴责功能大大退化。[15]正可谓,刑罚仅是治理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要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必须要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对于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控,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是应然,也是必然之选。
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社会治理理论是系统性、整体性的概念,拥有丰富的内涵。在解决白领金融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综合性与系统性,结合多方治理手段,形成合力,对其做出有效应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财富的不断积累,因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越来越明显,而社会治理是缓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及法治保障这一总体格局的带领下有序进行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元主导、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的合作共治模式。[16]以往的社会治理俗称“政务”,其主要参与主体只有政府一方,因而往往由于信息反馈不及时、成本高昂以及单兵作战的客观低效限制等因素,难以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及监督。而如今,通过加强建设创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大力推进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的构建、社会道德建设以及信息数据共享等内容来丰富社会治理的内涵,以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
目前,我国创新型社会治理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公众参与。通过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增强其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其二,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加了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的活力,是社会治理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社会道德建设。构建诚信社会能够为社会治理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相关主体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与知识内涵。其四,大数据时代革新了社会治理的模式,使其更加精细化、协同化与预见化。[17]
1.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还权于市场,使市场能够自主决定其资源配置。[18]而一旦还权,在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必然会滋生犯罪等“副产品”。以刑法规制白领金融犯罪是对该行为的一种单一负面评价,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会削弱金融市场本身的活力。
社会治理以承认社会矛盾合理存在为逻辑前提,能够为控制白领金融犯罪提供一种良性互动路径,通过逐步渗入金融市场内部,在动态、共治模式下将市场的发展领入正轨。从金融活动的基础环节入手,集合各方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在可能滋生犯罪苗头的每一个阶段都进行引导和控制。这样既可以将大部分的白领金融犯罪行为消解在源头处,同时也能够保留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
2.应对白领金融犯罪复杂现状的必要
现代社会如同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其多样性与复杂性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社会转型的深入而不断增强。因而,目前的社会事件如犯罪已逐渐呈现出复杂性、关联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以此为前提,任何一个管理主体都无法具备处理所有这些复杂问题的全部知识与工具。[19]以往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刑法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成因也变得愈加复杂,“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下的犯罪问题层出不穷。白领金融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正是现代社会网络化而异变出的新型犯罪,采用原有的打击犯罪的单一手段已经无法有效地抑制白领金融犯罪的发生。
社会治理所采取的合作与共同治理的模式,以多主体、共管理的方式来开展治理工作,更有利于解决成因复杂的白领金融犯罪问题。多元的社会治理手段通过在各个环节设置专门的治理监督措施,如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明确金融行业规范,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发挥等,以尽可能消解犯罪的苗头,同时各方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协同合作,以多方治理的手段来控制白领金融犯罪,能够有效应对其复杂多变的成因。
3.实现白领金融犯罪分级源头治理的重要保证
司法的被动性注定了在金融失范行为异化为白领金融犯罪之前,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实际上,白领金融犯罪仅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而隐藏在失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一过程之间的异变才是治理白领金融犯罪的关键所在,寄希望于加大犯罪打击力度来规制白领金融犯罪问题无异于本末倒置。因而,解决白领金融犯罪问题需要依靠疏导,而非一味地打击。
社会治理是主动的、全面的、积极的,具有明显的疏导作用,能够有效消解白领金融犯罪。采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手段来预防白领金融犯罪,更利于发现金融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将问题提前解决,从而避免其异化为犯罪。通过创新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道德建设等方式,能够将犯罪的源头消解在每一个环节中。通过社会治理,依托信息技术,还能建立白领金融犯罪预警机制。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但过度依赖刑法,“重打击,轻预防”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白领金融犯罪。因此,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控必须坚持刑事惩治与社会预防并重的治理方式,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综合防控体系,走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之路。申言之,只有严惩白领金融犯罪,有效遏制各种犯罪行为,才能为预防提供坚固的后盾支持;只有防患于未然,采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手段,才能从源头上消除白领金融犯罪滋生蔓延的动因。
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控不仅需要刑事法、经济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硬法”,还需其他相关社会手段与对策(机构内部治理、外部协同、行业自律等)等所谓“软法”的运用。而且,各种防控白领金融犯罪的具体措施必须有机配置与结合,构建一个完整的对策体系,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在的功能与结构完备,运转高效,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社会治理系统(如图4)。
1.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
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并不处于同一层面,正如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白领金融犯罪体系化的惩治与预防措施中,刑事法律具有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制是防控白领金融犯罪的重要保障。
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中金融犯罪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整合。一是明确已有罪名的适用条件。对于上文提到的一些罪名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内容,立法应对其予以明确。二是调整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以确定的标准排列罪名之间的顺序,将其进行分类整合。三是必要时应修改、删除个别罪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现行刑法规定的个别罪名在适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现实脱节的状况,立法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
图4 白领金融犯罪的社会治理路径
司法方面,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对白领金融犯罪的查处力度更具现实意义。一方面,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水平与犯罪侦查技术。另一方面,应当增强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并加强监管机构与公司、企业之间的联系。同时,监管机构也要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全面、及时地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案信息及技术支持。通过构建“公司企业—监管机构—公安、司法机关”三位一体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提高对白领金融犯罪的查处效率。
2.完善行政、经济立法
经济犯罪的发生,往往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形势,经济控制和行政管理的缺位、法律的漏洞等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犯罪立法对策都已呈现出体系化的特征,改变了以往一元的刑事立法格局,在立法形式上体现出综合治理的思想。白领金融犯罪作为典型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防控格局也应当是体系化的。作为白领金融犯罪法律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经济立法的完善不容忽视。
加强行政立法,将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控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充分发挥法制在打击白领金融犯罪中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力配置、运作的法制化,即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相关职能机构的地位、职权、职责及工作方法、程序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化,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公务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经济立法的完善,则需要配合刑事立法,在银行、证券、保险、税收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设置或完善有针对性的规定,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等,并保证其与刑事法律的协调与衔接。需要强调的是,金融信用法律制度的健全对于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控尤为重要。金融市场是信用市场,其中的交易活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委托与受托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因而,金融市场除却市场风险之外,还存在金融信用风险。而白领金融犯罪多是金融市场领域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破坏交易规则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对金融市场信用秩序的破坏,所带来的就是金融信用风险。因此,预防白领金融犯罪,需要尽快健全我国金融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尽可能地规避风险。
1.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白领金融犯罪多是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内生型的犯罪类型,其产生与企业内部的监管不严有着密切联系。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够在源头处遏制白领金融犯罪的滋生。
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明确合规管理部门,落实合规管理责任。包括明确合规管理的决策机构,明确合规管理的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2)构建合规管理制度。规范的合规管理制度涵盖合规评估、合规风险预警、合规登记报告、员工合规档案、合规监督检查在内的合规框架体系。(3)建立合规动态管理体系。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合规管理体系需要动态的、持续的改进。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还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应提高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加大技术投入,加强工作方式的安全性,以杜绝可能出现的职业违规行为。其次,企业在构建其监督机制时,应注重员工的参与。将一线员工纳入企业监督机制之中,有助于提前发现源头问题并解决。同时,企业内部可以改变监督方式,通过人员的轮换,以控制亲疏模式下可能滋生的犯罪问题。再次,企业的内部监管机构应特别强调其部门的独立性(尤其是审计部门),应当确保企业的监督管理、会计工作、审计工作等均是在无干预的环境下独立完成。最后,企业需要做好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保证企业信息的透明、准确,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行业自律
白领金融犯罪多由金融行业专业人员所实施,其实质可归因于职业道德的缺失。因此,加强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性,能够相应减少白领金融犯罪的发生率。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对职业道德的内涵进行了再定义:在职业日益多样化与道德去中心化的现代社会中,职业道德逐渐成为一种对职业群体成员而言不可或缺的约束力量。[20]职业道德并非单纯是一种抽象的内心感化力量,而属于社会事实的范畴。一般来说,职业群体的规模越稳定,那么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就会越明显。因而,职业道德的建设需要通过完善职业群体建设的方式来实现。
目前,在我国金融行业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法律监管为后盾,而自律监管却十分薄弱。加强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行业自律,需要重点关注金融行业组织的建设。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为金融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管理与物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同时,通过规划整合各金融行业组织,以实现金融行业组织之间工作效率最大化,改善金融行业组织间覆盖面小、竞争不均衡的状况。另一方面,金融行业组织也应加强与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统一监管标准,完善对金融产品的审查、监测以及问责机制。
3.建立企业、个人金融信息平台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是组织或个人获得知识、形成判断、创造价值的源泉。2012 年联合国发布的《大数据促发展:挑战与机遇》白皮书即提出,大数据最根本的应用不在于探索因果,解释现象,而在于预测。[21]在金融市场中,信息更是企业、机构及个人进行金融活动、做出投资判断、进行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立足根本。一旦形成信息空白地带,则容易滋生犯罪。
建立企业、个人金融信息平台,是以社会治理手段预防白领金融犯罪,应对复杂情况的必要基础。对此,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可以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建立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做到数据实时更新,实时分析;同时,在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大数据的基础上,设立“失范行为次数评级”,对失范行为超出一定次数的个人或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作为违法犯罪的预警信号。
4.重视主流文化引导,抑制犯罪心理
在行业规范未能严格履行或漏洞百出的情况下,金融行业的价值观极易出现扭曲,而金融行业价值观的形成又进一步强调和突出了金融行业的特性,从而衍生出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亚文化圈。金融白领个体在工作、生活中受到亚文化的冲击与影响,容易导致个体的价值观树立未能遵循正常的需求层次结构,从而诱发犯罪。
因此,强化主流文化的引导,遏制亚文化的传播与影响,培养正确的价值观,进而抑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对于白领金融犯罪的预防十分重要。而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定期培训、绩效考核制度的科学化、树立先进典型、开展法治教育等都是加强主流文化引导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值得一提的是,与主流文化相比,亚文化的传播方式往往更为生动与“亲民”。由此,为了保证主流文化的引导效果,其手段应当尽量贴合金融白领的需求、兴趣、偏好,而非简单灌输。
5.普及金融知识教育,提升国民金融安全意识
白领金融犯罪往往辐射的对象范围广、数量大,受害人多是金融市场中不特定的中小投资者。而从现阶段的实证研究来看,我国白领金融犯罪的多发,究其原因,除却经济、文化、个人等因素之外,与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金融知识的欠缺也有莫大关系。而刑罚的适用并不能提升广大国民对于金融知识与金融市场的了解,正如近年来不断爆雷的P2P 非法集资类案件,其屡屡发生并非是因为刑罚打击力度不够,而是很大程度上与国民金融知识、金融安全意识的严重欠缺有关。由此,加强金融知识的群众教育,提升国民的金融安全意识,也是从根本上遏制白领金融犯罪发生的必要手段之一。
不可否认,在与白领金融犯罪的斗争中,刑罚发挥着其他社会手段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犯罪学的科学理念却告诉我们,刑罚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最佳方法,刑罚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单纯的刑事惩罚,或集中打击的策略,对白领金融犯罪的防治难以见成效,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刑罚所固有的对刑事犯罪的威慑力。
随着白领金融犯罪的成因、手段等日趋复杂、多变,其防治对策也必然多元,而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之路则是应然之选。金融领域中,执法者、司法者、行业管理者、利益相关者等各个主体的价值取向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白领金融犯罪防控网络的建立不应将其中任何一方排除在外,而更应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