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维国,奚玙曦
(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中央深改组第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先后提到“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民生三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此成为了评判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尺。目前,社会各界正在对新时代的美好生活标准进行广泛的理论思辨与实践检验。因城镇化建设征地的需要,2020年中国被征地农民数量将超过1亿[1]。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16—2030年)》进行推算,2020—2030年中国将产生约4 000万被征地农民[2]。统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1年和2013年的数据表明被征地家庭非常幸福、幸福的占比均较低,在0.1的统计性水平上显著低于未被征地的农民家庭[3]。被征地农民在中国是一个规模较大、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群体,因此,在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的新时代背景下,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的研究价值日益凸显。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及“三感”内在关联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经取得诸多共识。获得感的原意是指人们在取得某种权益或利益后所产生的满足感,但现意主要是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对共享改革成果的心理需求[4]。幸福感是人民群众在体面生活、社会认同、家庭关系以及享有尊严与自豪等自身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条件下产生的比较稳定的认知和情感体验[5]。安全感是指在美好环境、健康身心和未来具有稳定预期以及社会充满公平、正义等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6]。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成了“民生三感”这个有机的整体。获得感是基础,有获得感才有幸福感、安全感;安全感不仅是获得感、幸福感的提升,也为它们提供持续的保障[7]。尽管目前鲜有“民生三感”整体性测度的研究,但已有学者测算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并考察了相应的影响因素。王恬等利用CGSS数据,通过因子分析法的测算表明:中国居民获得感平均得分为61.84分,提升空间较大;阶层状况、家庭收入、就业状况等因素对居民获得感具有显著影响[8]。有学者利用2014年北京家庭幸福调查数据,通过等比例标准化法测量的结果表明:北京70%以上家庭的幸福感高于自己所设定的幸福标准评分;进一步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家庭的绝对收入、相对收入以及住房的财产价值、居住价值都对家庭幸福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9]。
截至目前,已有少量文献涉及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问题。尽管被征地农民会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但因“获得感”不仅包括“住有所居、收入增加、优良教育”等物质层面的内容,也包括诸如“享受同等机会”等精神和心理层面的满足,因而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普遍较低[10]。基于(CHIP)2013数据,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和匹配倾向得分法(PSM)的研究表明,尽管户籍身份转换能通过“城市保障”的作用机制提升居民幸福感,但“被动”转换户籍身份的被征地农民很难在城市通过就业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进而导致“作用机制”失灵,并不能伴随城镇化而提升幸福感水平[11]。一旦失去土地,被征地农民通常会面临失业、养老、医疗、社会融入等多重风险,且因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土地的内嵌性依赖,其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安全感丧失[12]。面对被征地农民并不乐观的“三感”现状,学界较为零散地提出了相关提升对策。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治理的关系,使中央决策实施和人民群众获益相匹配,让被征地农民群体真正拥有获得感[13]。政府要在权益转换过程中担当好监督保护者的角色,并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提高其幸福感[14]。要以完善底线公平为基点、以提供上升流动机会为目标、以塑造社会公共价值为取向构建利益协调机制,促进被征地农民上升流动,提高其安全感[15]。
显然,有关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的探讨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然而,本研究认为,该议题尚有以下空间可以有所为:一是尽管有关“民生三感”的测算方法已经取得一定共识,但有关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的探讨依然以定性研究为主,鲜有定量研究成果。二是因为学界对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缺乏量化分析,因而提出的提升对策过于泛化,并不一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因此,本研究力图借鉴有关“民生三感”测算的研究成果,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及其影响因素与作用机理进行量化分析,以期找寻更具针对性的提升策略,进一步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基于学者们“获得感是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基础,幸福感和安全感是获得感的提升,安全感又是获得感和幸福感得以持续的有效保障”的论断,本研究首先构建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GHS)测度模型。当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较为抽象,被征地农民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需要采用其它具有代表性、易懂的指标加以操作化。根据获得感(GHS1)的释义,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征地决策参与、征地补偿情况以及自我价值实现三个“获得”指标分别彰显被征地农民权利、物质与精神层面获得感。其中,征地决策参与重在反映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的参与权,即关于“某种权益”的获得感;征地补偿情况意在说明土地权属永久变更中得到的补偿,即关于“某种利益”的获得感;自我价值实现旨在表征通过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才能获得的成就并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因为“共享改革成果”的获得感毕竟是建立在个体努力与社会价值贡献的基础上。
按照新时代幸福感(GHS2)的内涵,选取出行便利程度、社会融入情况、家庭社会地位三个“幸福”指标分别表示被征地农民日常生活、社会融入以及社会尊严幸福感,其中,与其他群体一样,被征地农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出行,因而出行便利程度是衡量其“体面生活”幸福感至关重要的标尺;被征地农民因城镇建设从熟悉的乡土情景中忽然被裹挟到陌生的城镇生活,在强制性家园更替中面临着生活习惯、文化传统与人际互动法则等认同问题,因而社会融入情况理应是衡量其“社会认同”幸福感不可或缺的指标;被征地农民可能因媒体对其“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等夸大渲染而背上污名化的标签,不利于其在城镇化裹挟的社会流动与阶层再构造过程中社会形象与社会声望的再建构,因而家庭社会地位应是测度其“享有尊严”幸福感必不可少的标准。
遵照学界当前有关安全感(GHS3)的定义,选取心理健康状况、当地社会治安、未来发展信心三个“安全”指标分别表示被征地农民个体健康、社会健康以及预期健康安全感。其中,心理健康状况反映着个体心理、意识、行为等所处的一种状态,是学界用来衡量个体“健康”安全的常用指标,本研究借鉴这一研究共识将心理健康状况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体健康”安全感的评价指标;社会治安状况是特定区域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直接写照,是社会外在环境带给个体的一种内在心理感受,因而当地社会治安无疑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健康”安全感较为理想的指代。有研究表明,个体对未来越有信心,越能产生向上流动的主观意愿和内在激励,从而消弭对未来的担忧、焦虑以及可能的行为失范,因而未来发展信心能较好地代表被征地农民的“预期健康”安全感。
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构建的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可观测变量测度模型如图1。需要说明的是,有关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水平,本研究采用相应维度下替代指标的均值予以表示,如征地决策参与、征地补偿情况和自我价值实现得分的均值表示获得感水平,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均值则表示“民生三感”整体水平。
图1 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可观测变量模型
因有关“民生三感”及影响因素的数据来源于被征地农民的主观认知,且部分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相关性,若采用回归模型分析其“民生三感”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可能会因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导致参数估计量含义不合理等问题,因而需要采用较为适合处理此类问题的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16]。然而,结构方程模型除需要构建可观测变量指标外,还需构建相应的潜变量指标。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认为,个体心理行为是个体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7]。作为个体心理感受的指标,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必然受到内在因素和特定外在因素的双重影响。从内在因素来看,影响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的因素主要是发展能力,而发展能力又可分为个体能力和家庭能力。从外在因素来看,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的影响因素则可能有地方政府因素、用地单位因素、安置社区因素,且地方政府因素主要体现为征地补偿政策因素,因为它们基本包括了被征地农民生存与发展可能面临的“外部因素”。
有关潜变量指标的具体选择,本研究参照同类文献并结合多年来的研究心得进行取舍。个体能力因素方面,除各类个体能力测量表中常用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能力指标之外,还选择了专业技能能力、信息把握能力这两个适合被征地农民群体的能力指标。家庭能力因素方面,除采用家庭经济资本、家庭社会资本两个常见指标外,还选择了家庭生活适应力、家庭文化适应力两个对被征地农民开启城镇新生活极为重要的辨识指标。地方政府因素,也就是征地补偿政策因素方面,选取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范围两个“现时性”政策指标以及养老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这两个“未来性”政策指标。用地单位因素方面,被征地农民除了具有就业安置、就业带动、创业带动的需要外,可能还对用地单位具有公益活动组织的期盼。安置社区因素方面,既选择了安置社区交通条件、生态环境、公共设施三个硬指标,也选择了安置社区管理服务一个软指标。综上,构建了包含五大维度共计20个指标的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潜变量测度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潜变量模型
本研究以上述可观测变量模型和潜变量模型为基础,设计调查问卷,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及影响因素与作用机理进行实地调查与深层探索。每个调查指标均采用李克特(Likert)七级量表,在调查员指导下由被征地农民进行评分和填写,如1分表示征地决策参与度非常低而7分则表示非常高,1分表示征地补偿范围非常不合理而7分则表示非常合理,依此类比。为获取分析数据,课题组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对广东佛山市、湖南益阳市和广西百色市三个地区共计36个安置社区以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安置社区选择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地理位置在当地城区或近郊区,二是被征地农民的搬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被调查者均为年满18周岁、思维清晰且在安置社区内集中居住的被征地农民。此次调查共计发放问卷750份,回收713份,其中有效问卷为688份,问卷的总体回收率与合格率分别为95.07%和91.73%,符合社会学发放式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回收率与合格率。
调查样本中,男、女被征地农民的占比相差较大,分别为36.5%和63.5%,其原因是男性外出工作的情况比较多。年龄方面,调查样本主要集中于“41~50岁”和“51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合计占比达到61.60%,其原因可能是调查样本大都是户主,年龄较大。婚姻状况方面,已婚占79.10%,未婚占20.90%。从测量结果可知,被征地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均值分别为4.27、4.08和3.90,“三感”的整体均值为4.08。对比叶胥等5分制下3.22的中国居民获得感得分(7分制约为4.51)和马志远等10分制下7.53的中国居民幸福感得分的研究结论(7分制约为5.27)可知,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水平明显偏低[18-19]。现有文献中,尚缺少有关安全感水平的测算,难以对被征地农民的安全感水平及“三感”整体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在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潜变量中,各维度得分均值从高到低分别为安置社区因素(4.365)、地方政府因素(4.093)、用地单位因素(3.903)、家庭能力因素(3.553)和个体能力因素(3.265)(表1)。尽管安置社区的交通条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以及管理服务与城市社区相比差距不小,但相对农村社区来说还是要完善得多,因而被征地农民对安置社区因素给予了较高的打分。地方政府因素的得分居第二位,其原因可能是:近年来政府和用地单位联手与民争利的情况有所消退,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能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都参加了新农保和新农合,养老和医疗均有一定的保障。用地单位因素的得分排在第三位,得分最低的是就业安置,最高的是就业带动,这既说明用地单位在就业辐射方面的贡献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认可,也说明被征地农民对用地单位在就业岗位直接创造方面具有更高的期待。家庭能力因素的得分排名为倒数第二,尽管被征地农民能得到一定额度的补偿,但除去购房、装修等刚性开支外所剩并不多,因而制约了家庭经济资本的得分;被征地农民从农村来到城镇开启全新生活,面临着社会网络重构,特别是面临着固化的生活样态、传统习俗与城镇价值体系、伦理标准的碰撞和融合,难免会产生困惑与迷茫,进而导致家庭社会资本、生活适应力、文化适应力的得分不高。个体能力因素的得分在五大维度中是最低的,其原因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的低人力资本特征非常显著,不仅文化程度较低,而且在城镇进行非农就业时也存在专业技能缺乏、信息把握与利用能力不足甚至在就业后出现工作能力欠缺而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等窘境。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如果综合考量家庭能力与个人能力因素的得分,那么很容易得出被征地农民确实是一个弱势群体的结论。
表1 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潜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根据前文所建构的可观测变量及潜变量模型,可以初步构建本研究对于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如式(1)所示:
GHS=f(IAF,FAF,LGF,LUF,RAF)
(1)
式(1)中,因变量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GHS)指的是获得感(GHS1)、幸福感(GHS2)和安全感(GHS3),而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分别由前文所设计的征地决策参与、出行便利程度等9个题项得分决定。自变量是从个体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选取,具体有个体能力因素变量(IAF)、家庭能力因素变量(FAF)、地方政府因素变量(LGF)、用地单位因素变量(LUF)和安置社区因素变量(RAF),其相应的具体指标有受教育程度、家庭经济资本、征地补偿标准、就业安置、安置社区交通条件共20个题项。
根据上述分析框架,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1:个体能力因素变量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个体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等越高或越强,其“民生三感”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H2:家庭能力因素变量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家庭经济资本、家庭社会资本等越强,其“民生三感”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H3:地方政府因素变量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范围等越合理,其“民生三感”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H4:用地单位因素变量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就业安置、就业技能培训等越合理,其“民生三感”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H5:安置社区因素变量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安置社区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越完善或优美,其“民生三感”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在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的分析中,尽管相关性分析能静态地观测单一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但并不能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动态影响过程,而结构方程法能较好地解决该问题。一般情况下,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需建立用于反映潜变量与可观测变量之间作用机理的测量模型,二是需建立旨在反映潜变量之间结构关系的结构模型。根据上述要求,建构了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影响因素结构模型,如图3所示。
图3 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影响因素结构方程模型
根据上述模型,进一步构建如下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
测量初始模型:
GHSi=γ1iGHS+ei(i=1,2,3)
IAFi=γ2iIAF+ei+3(i=1,2,3,4)
FAFi=γ3iFAF+ei+7(i=1,2,3,4)
LGFi=γ4iLGF+ei+11(i=1,2,3,4)
LUFi=γ5iLUF+ei+15(i=1,2,3,4)
RAFi=γ6iRAF+ei+19(i=1,2,3,4)
结构初始模型:
GHS=β1IAF+β2FAF+β3LGF+β4LUF+β5RAF+e23
有关调查量表数据信度的评价,通常采用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一般认为,Crobach’s Alpha系数越大,表示条目或变量的内在一致性越强。将此次调查所获的数据输入SPSS24.0,通过软件的“可靠性分析”可知,量表的整体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54,而个体能力因素等五大维度变量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为0.922、0.949、0.946、0.948和0.907。而且,个体能力因素变量等五大维度的系数变化并不大,表明此次使用的调查量表的一致性、稳定性以及可靠性是比较高的。
本研究通过因子分析法检验调查样本的结构效度。通过原始量表的KMO检验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发现,KMO值为0.933,表明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Bartlett球形检验的卡方统计值为14 261.261且P<0.01,说明各个样本之间的相关性较强,比较适合做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结果表明,量表中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潜变量观测指标经过正交旋转后,萃取了5个主成分,其方差累积贡献率为84.395%,且各项因子的载荷系数均大于0.7(表2),这说明调查量表设计与因子分析结果具有比较高的吻合性,结构效度良好,测量结果对测量对象的真正特征具有较好的表征性。
表2 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量表变量因子载荷
根据前文建构的结构方程模型,接下来探讨个体能力因素(IAF)等五类变量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GHS)的影响作用。运行Amos 24.0软件对图3模型进行数据拟合发现:信息把握能力(IAF4)、家庭生活适应力(FAF3)、家庭文化适应力(FAF4)、征地补偿范围(LGF2)、公益活动组织(LUF4)、公共设施(RAF3)6个指标的估计值进行标准化后,其系数均大于1,且误差变异项为负,出现了违犯估计(Offending Estimates),因而需进一步修正模型。通过渐进式方法,剔除上述6个指标后,适应性分析得到的各项指标检验值如表3所示。
从表3可知,最终拟合模型的卡方值所对应的P值是0.23,表明模型通过了5%置信水平的检验。在绝对拟合效果指标中,GFI值为0.954,超过0.9;AGFI值为0.894,非常接近0.9;PGFI值为0.512,大于0.5。在相对拟合效果指标中,除TLI值稍低于0.9但处于可接受水平之外,NFI、RFI、IFI值均达到了较理想的水平。在替代性指标中,CFI值为0.954,大于0.9;PCFI值为0.512,大于0.5;RMSEA值为0.019,小于0.05。可见,最终拟合模型的主要指标均具有较好的适配性水平。
从表3可知,个体能力因素变量(IAF)等五类变量均对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GHS)产生了显著正影响,其CR值分别为12.876、39.436、23.459、9.078和16.584,且均通过了1%的置信水平检验。
表3 被征地农民“民生三感”影响因素结构方程参数估计值及检验结果
个体能力因素变量的影响强度在五类变量中排名第二,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23,假说H1得以证实。该维度下的通过1%置信水平检验的专业技能能力、受教育程度潜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867和0.465,工作能力潜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专业技能能力越强的被征地农民越容易就业或自我雇佣,也越能从工作努力中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体验和实现对改革成果的共享,进而产生获得感。相反,专业技能能力越低的被征地农民越难就业,
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迷茫,甚至出现颓废等情况,“自我价值实现”的获得感也就无从谈起。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被征地农民意味着知识面更广、见识更多,理性判别能力越强,不仅对增进全民福利的城镇化具有包容性,也能在面临困难时自我释放心理压力,选择符合社会期望的积极性行为,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状况”并从中获得安全感。
家庭能力因素变量的影响强度在五类变量中是最弱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32,假说H2成立。该维度下的家庭经济资本、家庭社会资本潜变量均通过了1%置信水平检验,其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162和0.554。尽管伊斯特林悖论认为幸福感并非随收入或者经济资本增加而上升,也有不少国内研究表明该悖论在中国高收入阶层已经出现[20],但对被征地农民这个收入偏低的群体来说,家庭经济资本可直接或通过家庭社会资本间接影响“未来发展信心”,进而影响安全感水平。家庭社会资本通过其内生信息机制与信任机制影响着家庭社会网络的宽度与社会参与深度,决定着社会资源占有的多与寡。家庭社会资本较强的被征地农民,能凭借社会资本的无形影响和建构心得的先赋性因素,较好、较快地建构起新的社会网络,重获“家庭社会地位”,进而充实自身幸福感[21]。
地方政府因素变量的影响强度在五类变量中居首位,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57,假说H3成立。该维度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养老保障政策潜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836和0.701,医疗保障潜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征地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时,取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安置费用则是其“保命钱”。如果征地时,被征地农民能实现“征地决策参与”,合理意见能被采纳,征地补偿标准更为合理,“征地补偿情况”必将促进其获得感的增强。拥有土地的农民,可依赖土地上的劳动或租金收入实现自我养老,但被征地后,其赖以养老的基础荡然无存。而且,习惯稳定生活的被征地农民的风险偏好本来就偏低,被征地后其“老有所养”的安全性期许更强烈,如果能为其提供适度的养老保障,必然会减少其对未来的担忧,进而放手干事业、谋发展。可见,具有“未来性”保障特征和增强“未来发展信心”的养老保障政策必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全感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用地单位因素变量的影响强度在五类变量中排名第四,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361,假说H4成立。该维度下的就业安置、就业带动潜变量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734和0.387。创业带动潜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安居乐业同样是被征地农民的普遍向往。作为土地的直接使用者,用地单位如果能吸纳符合就业条件、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无疑有助于其安居乐业。同时,用地单位如果能通过自身的业务辐射,形成产业集群、带动就业岗位增加,被征地农民将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可见,就业安置、就业带动能直接或间接促进就业,而就业有助于被征地农民完成职业和身份的双重转换,增强稳定预期与“未来发展信心”,产生安全感。
安置社区因素变量的影响强度在五类变量中排名第三,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528,假说H5成立。该维度下的交通条件和管理服务两个潜变量均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776和0.545,生态环境潜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交通条件差的原因既可能是安置社区位置偏远,也可能是其公共交通服务不到位。如果是位置偏远,安置社区很容易演化为强隔离性的“孤岛”社区,被征地农民感知的“当地社会治安”肯定比较差;如果公共交通服务不到位,被征地农民感知的与市民化体验密切相关的“出行便利程度”同样难以乐观。无论是对“当地社会治安”还是对“出行便利程度”的感知差,都将抑制被征地农民安全感和幸福感的提升。安置社区有关日常生活、物质、文化等方面的温馨、贴心的管理服务,有助于消除被征地农民在“洗脚上田”且“进城上楼”后可能面临的心理认同隔阂,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融入”情况,并由此而产生幸福感。
本研究有如下主要结论:第一,7分制自我评价中被征地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均值分别为4.27、4.08和3.90,“三感”整体水平为4.08,均有待进一步提升。第二,内在因素中的个体能力、家庭能力以及外在因素中的地方政府、用地单位和安置社区均对被征地农民“三感”水平具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结论,结合“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国家意志,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以技能培训、教育引导为突破口,促进个人能力提升。要形成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就职业技术技能、经营与创业知识等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展开多层次的培训,切实提升其再就业或自我雇佣的本领,提高其共享改革成果的参与能力,进而实现自我价值并产生更多获得感。要尽快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地方高校以及其它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被征地农民再教育体系,加强文化素养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对城镇化建设的认可度与心理调适能力,保持心理健康,获得良好的安全感。
第二,以村集体经济发展、社会网络再建构为保障,提升家庭能力。在征地规划时,要把最能生财的地块留给村集体,引导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把部分征地补偿金以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中,通过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其分红增强被征地农民的家庭经济资本、发展信心和安全感。被征地农民要在充分利用原有地缘、亲缘类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上,以社区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为参与渠道,努力习得城镇生活样态,积极扩展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此获取更多的家庭社会资本,增加城镇新生活的幸福体验。
第三,以补偿标准合理化、养老保障政策完善为切入点,健全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模式,探索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补偿标准合理化,并在征地决策时畅通农民代表参与渠道,从“利益”和“权益”两方面增强其获得感。要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的过渡性社会保障政策,以有效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增强对未来的信心和安全感。
第四,以就业安置、就业带动为目标,强化用地单位责任。就业是安全感获取的重要来源,用地单位的就业安置和就业带动责任履行得越好,被征地农民的安全感就越坚实。从规划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产业链招商,形成“引进一个、带动一批”的联动效应,使用地单位成为带动本地产业集群化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排头兵。从操作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可在出让土地之时,与用地单位签订用地规模与就业安置挂钩的协议,鼓励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对履责较好的用地单位实施适度的税费减免激励,多方面强化其就业安置责任。
第五,以硬件设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安置社区建设。对位置较为偏远的安置社区要加强交通道路等硬件设施建设,开设公交线路,并将其纳入当地城镇网格化管理体系,优化治安环境,提升被征地农民日常生活的美好体验。社区业主委员会要努力争取街道居委会的支持,定期组织社区互助、关爱、联谊等活动,增加被征地农民文化、心理层面的交流与彼此的认同感,让幸福浸润在其社会融入的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