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玉婷 宣裕吉
摘 要:种子是农业生产全球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物质生产资料。特别重要的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农业种子市场全球化作为推动新一轮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主导因素,这一点必须认真对待。种子生产、农民收入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目前,种子市场逐步规范和开放,从事高品质种子生产的农业人员越来越多,种子品种也逐渐走向多样化。这一切使得对种子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建立和规范我国种子市场秩序,就要对我国种子生产企业市场质量管理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充分认识我国种子生产企业在市场质量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是种子生产企业市场质量管理全球化发展的战略,也是世界和中国的种业全球化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主要考察了我国种子生产企业市场质量的控制与其管理的市场发展现状,提出了对种子生产企业市场质量的控制与其管理的各种优化发展对策和建议,以期为种业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发展思路和政策信息。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对策
文章编号: 1005-2690(2021)01-0019-03 中国图书分类号: F322 文献标志码: A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实施,种业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现阶段,我国种业也得到了强劲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种子公司正逐步走向市场化,并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团公司为发展趋势,其质量和品牌不断提高,种子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种业多元化结构基本形成[1-3]。种业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农业的重要产业之一。但是,种子市场的强劲发展也带来了种子产业发展中经营管理不完善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逐渐开始重视种子经营,提出了构建新型种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目标。这说明,搞好种子管理是推进“三农”创建的主题之一。如何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营造良好的种子市场环境,对种子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
1 基本原则
1.1 坚持科技创新
以市场需求变化和种子应用技术发展为市场导向、以种子产业创新发展为驱动、以建立与种子龙头企业联合育种的研发合作机制为主要目标,促进高等学校的研发与种子龙头企业的融合,在人才、资源等方面与企业进行良好的合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从事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共同发展的技术领域龙头企业联合育种研发的战略关键作用,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的种子技术推广公司,整合育种技术推广公司和培育种子研发龙头企业,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源和人才的投入,加快发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建立一流的技术人才队伍,推进良种和繁育技术综合推广,做大做强种业[5]。
1.2 坚持统筹发展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构建以新常态种业为龙头、现代农业服务业为新增长点的现代新型产业体系,为我国蔬菜产业链的优质化和产业化发展,创造新的品种和品牌,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
2 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经营资格主体准入门槛较低
关于种子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除了对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软件和硬件的要求外,国家法律对种子经销商、零售商和种子生产者等种子经营者的限制很少。种子经营的主体可以是国有的,也可以是私营的;可以是科研院所,也可以是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可以是代理商,也可以是个人。我国种子市場的营销人员较杂乱,有些经营者不具备种子生产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甚至一些农村零售商根本没有任何种子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任何专业知识和销售种子知识的基础。以利润为第一要素选择代理商,导致损害农民的案件频发,种子管理难以实施,农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6]。
2.2 制种生产监管不到位
种子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育种。高质量父本和母本的结合,可以培育出更高质量的品种,这一过程需要一个生产面积较大的育种基地,专业育种人员对整个培育过程进行监控,国家种子质量审查部门对生产的每一批种子进行检测,以确保品种的纯度和质量。在栽培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和缺口,会影响栽培品种的质量,如品种纯度、亲本过期等,这是许多小型种子公司存在的普遍问题。这类种子的收购价格通常高于普通种子,这就是一些农民将不同的种子混合在一起的主要原因,为种子安全埋下了隐患。一些种子公司自己不组织种子生产,却急着向其他公司购买种子。他们不必投资种子生产,也不必建立基地;他们不进行技术培训,也不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清除杂质。他们冒着风险,只有在市场相对成功的情况下,才能以略高于收购价的价格收购其他公司种植的种子。
然而,组织种子生产的公司无法获得或伪造足够的种子,这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导致了种子市场的混乱,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首先,许多小型种子公司由于资金缺乏,不愿意组织种子生产,因提高种子的质量是很困难的。其次,农民不会在种子生产中千方百计提高品种质量和纯度,因为即使组织生产的公司因为质量问题不购买,还是有公司会购买,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种子生产市场,扰乱了种子生产计划,给种子市场的波动带来了隐患[7]。
2.3 监管法律责任制度立法规定不明
我国现行的种子产业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在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过于抽象和模糊,对种子市场监管内容和主题的具体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量化与具体的法律处罚责任条款,只有“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明确提及具体违法责任的组织方式和具体违法责任的内容,如造成经济损失和错误的赔偿、损害赔偿、修改或撤销、撤销、刑事行政制裁等,而对违法责任方式和责任的具体组织方式分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采用何种方式区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其他地方人民政府的违法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只对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违法性质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立场,但没有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场监管立法上的一些缺陷,也导致了法律操作上的失误和偏差。由于对市场和监管部门的立法不作为或混乱,导致了责任和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对于违规者的法律处罚责任考核力度也过低,对于违规者的法律责任考核存在很大的回旋余地。或立法是表面的,谨慎的立法形式却是任意的。
3 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的优化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种子企业的市场准入规范
我国种子企业的市场准入主要是通过发放和管理这两种证书实现的。政府的大量文件表明,我国非常关注种子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监管问题。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重新公布了新的种子管理政策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再次变更,对杂交种子和主要杂交农作物以外杂交种子的管理政策与办法更加严格,相对而言,它们也更加适用于主要杂交作物以外的杂交种子。农产品进入我国的壁垒已经进一步降低,可以看出,该部门在我国有能力分析具体的问题,并在研究制定种子企业对市场的监督和农产品监管办法等方面集中关注这些关键问题,不仅更好地确保了国家的农业安全,而且也确保了工业安全。二是促进种子产业发展。在种子企业增加科研投入问题上,首次规范性地明确了企业增加科研投入的比例,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种子生产企业把增加科研投入作为种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核心任务和动力来抓。三是经营许可证的修改,取消了对农产品经营者厂房和其生产资料科研投入比例的限制与要求,更好地符合了种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与实际。因此,科研投入是种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任务与动力,品种权益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战略性资产。四是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监测管理规则,建立了种子生产和农场档案管理制度,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密职责和调查制度提出了新要求[8]。
3.2 重视转基因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测
转基因生物技术通过对农作物基因的改良,为人类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物质。然而,转基因生物对于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健康安全性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目前的科学研究还不能完全证明食用转基因生物食品对于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危害,但事实确实如此,这不代表这种危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充分考虑到转基因遗传转变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和对一些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因此,要进一步加快和发展先进的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和转基因安全性检测等新技术,重视农业转基因种子生物安全性能评估和基础研究的工作。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监测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的风险评估与和安全性检测的具体标准及细节,包括生物毒性、过敏性、抗性等,以及对自然环境和其他转基因生物种子遗传效应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估,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进一步降低风险影响因素,进一步建立农业转基因安全测试和技术的市场社会管理与监督体系。
转基因执法人员的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的不足,这是目前我国农业转基因执法管理体系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安全市场监管的工作,需要通过对开展不同知识层次、不同活动形式的农业转基因种子生物安全测试和技术培训,不断地提高农业安全执法人员的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安全测试和技术水平及执法人员需具备处理一系列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的公共安全事件的专业技术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技术及生物种子公共安全技术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和市场社会监督,科学了解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风险评估。
3.3 完善种子市场监管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监管主体的问责和具体任务的完成,是种子市场监管体系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实行问责制度,将对种子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追诉、出租权、私利权进行审查,并采取适当的问责方式,如通报批评、罚款补偿、差错赔偿等。种子市场监管主体必须坚持“全社会”的价值理念,考虑执法过程中可能对市场经营主体产生影响的不良后果,建立责任政府[9]。
4 结语
针对目前我国发展种业的现状和发达国家与地区种业技术发展的优势及差距,结合我国现代种业市场经济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和文化社会发展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正式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种业,对种业采取了严格的规定。对种子行业的规定也较为严厉,探索种子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因此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突破了以往产业政策研究的界限,促进了种子产业的发展。科学系统的产业政策,对决策的实用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利于我国种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规划我国种子技术10年规划和种业大产业化实施,对促进农产品安全供应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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