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
(湛江开放大学 广东 湛江 524003)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专门从事现代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不断涌现,租赁业迅猛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大多以售后租回为主。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售后租回给出以下定义:“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可见,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与融资、购买与投资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售后租回交易对于承租人,可以起到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移拥有资产的风险、缓解融资约束等作用;而售后租回交易也可以为出租人创造投资机会、降低交易成本等。自售后租回交易诞生以来,这种特殊租赁业务得到了充分发展,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企业的大部分业务都为售后租回交易,合理地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对其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租赁业务推动着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租赁会计的规范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租赁业务的试行规定为起点,成型于计划经济下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租赁部分,在“两则”“两制”中的相关规定得以完善,至2001年颁布统一规范的租赁会计准则,2006年修订了国际趋同的租赁会计准则,2018年最后形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会计准则)。但是新租赁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并没有提供售后租回交易全流程的会计处理说明和完整的案例,使得售后租回会计处理成了实务中的难点和疑点。新租赁会计准则颁布以来,涉及新租赁准的论文颇多,但论述账务处理的甚少,笔者以“售后租回会计处理”为主题,通过中国知网查阅到截至2020年9月底,涉及该主题论文不足10篇,且多为介绍和解析的,没有评判和改进的。可见我国会计界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研究力度不够,有必要深入探讨。
新租赁会计准则专设第五章介绍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具体详见准则第50—52条的规定。基于承租人的角度,可把这些规定内容可归纳如下:(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进行前置判断,从而界定名义上售后租回合约是否符合会计上售后租回规定,如果交易中的资产转让环节属于销售,则按照售后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属于销售,则视为企业抵押借款、分期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2)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视为企业抵押借款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3)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并非全部确认销售利得,而是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部分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4)直接给出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的计算公式: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原资产账面价值×租赁付款额现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调整。
根据资产销售对价和公允价值的异同,售后租回具体业务分为三种情况,即为销售对价和资产公允价值一致、销售对价高于资产公允价值、销售对价低于资产公允价值三种情况。下面分别阐述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出售方兼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而每一种情况又根据会计处理思路不同,分两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现行处理方式和改进处理方式。
案例:甲方A公司和乙方B公司达成一项售后租回易,A公司作为资产出售及租回方,B公司作为资产购买和出租方,A公司首先出售一项资产给B公司,账面价值1 000万元,双方达成的资产交易价格为X(分三种情况,即X=l 700万元,X=2 000万元,X=l 500万元),资产市场公允价值为1 700万元,资产剩余可使用年限为20年。同时,A公司向B公司租回该项资产,租期为10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万元。
假设上述交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的认定。另外假设A公司无法取得B公司这项租赁业务的内含利率,则采用A公司本身当期5%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1.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
(1)现行处理方式:参照租赁准则应用指南的示例。
首先,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入账价值:
租赁付款额=160×10=1 600(万元)
租赁付款额现值=160×(P/A,5%,10)=1 235.4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 600-1 235.48=364.52(万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 000×1 235.48/1 700=726.75(万元)
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所确认的损益=700×(1 700-1 235.48)/1 700=191.27(万元)
然后,编制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上述现行处理方式存在如下弊端:销售和租回两种业务合并处理,会计分录多借多贷,对应关系复杂,难于理解;使用权资产的入账价值依据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乘以租回比确定,不符合使用权资产的经济内涵,使用权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的各种耗费,包括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以及达到约定状态的各种支出,与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没有直接联系;只确认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的损益,不承认全部销售利得,与销售成立的前置判断相违背,逻辑不一致。
为消除上述弊端,建议对现行处理方式进行改进:首先对售后租回业务按照业务属性进行分段处理,分为出售阶段和租回阶段各自进行账务处理;然后还使用权资产的本义,按租赁付款额现值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最后全部确认销售利得,考虑稳健性要求,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的损益计入当期,租回部分销售利得递延计入以后各期。
(2)改进处理方式。
①出售阶段的会计处理。
②租回阶段的会计处理。
2.每年末计算租赁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为了明确每期的利息和期末负债余额,通常编制租赁负债利息计算表,据以编制会计分录。
以第一年为例,分摊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两种处理方式相同):
经过全部10期摊销,“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清零。
3.每期支付租赁付款额时,编制会计分录(两种处理方式相同)。
经过全部10期累计付款,“结清全部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1 600万元。
4.每年计提折旧(以第一年为例)
(1)现行处理方式。
(2)改进处理方式。
同时,计算当年实现的转让资产的销售利得。
5.租赁期满退还该套设备。
(1)现行处理方式。在租赁期末,“使用权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为726.75万元,“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余额为726.75万元,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元。
(2)改进处理方式。在租赁期末,“使用权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 235.48万元,“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余额为1 235.48万元,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资产交易价格2 000万元高于资产公允价值1 700万元,A、B公司应各自进行调整,按照资产公允价值1 700万元计算资产转让收益。根据准则规定,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额外融资处理,本案例额外融资额为2 000-1 700=300(万元)。根据案例资料可计算:年付款额现值=160×(P/A,%,10)=1 235.48(万元),这其中含有出租方提供的额外融资300万元,故和租赁相关的负债为1 235.48-300.00=935.48(万元)。根据比例关系推算出:额外融资每期固定付款额=160×300/1 235.48=38.85(万元),和租赁相关的固定付款额为160-38.85=121.15(万元)。
1.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
(1)现行处理方式:参照租赁准则应用指南的示例。
首先,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入账价值。
租赁付款额=121.15×10=1211.5(万元)
租赁付款额现值=1 235.48-300=935.4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 211.5-935.48=276.02(万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 000×935.48/1 700=550.28(万元)
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所确认的损益=700×(1 700-935.48)/1 700=314.80(万元)
然后,编制会计分录:
(2)改进处理方式。
①出售阶段的会计处理。
②租回阶段的会计处理。
2.每年末计算租赁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为了明确每期的利息和期末负债余额,通常编制租赁负债利息计算表,据以编制分录(两种处理方式相同)。
以第一年为例,分摊利息=(1 211.5-276.02)×5%=46.77(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经过全部10期摊销,“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清零。
3.每期支付固定付款额时,编制分录(两种处理方式相同)。
前面分析已指出:每期固定付款额分为两部分:
(1)额外融资年固定付款额=160×300/1 235.48=38.85(万元)
(2)租赁相关的年固定付款额=160-38.85=121.15(万元)
以第一年为例,额外融资的利息费用=300×5%=15(万元)
经过全部10期累计付款,结清全部“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1 600万元。
4.每年计提折旧(以第一年为例)
(1)现行处理方式。
(2)改进处理方式。
同时,计算当年实现的转让资产的销售利得:
5.租赁期满退还该套设备。
(1)现行处理方式。在租赁期末,“使用权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为550.28万元,“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余额为550.28万元,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元。
(2)改进处理方式。在租赁期末,“使用权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为935.48万元,“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余额为935.48万元,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元。
因租赁准则应用指南没有销售对价低于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案例,加之此情况下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较前两种情况复杂,一些会计期刊相关论文展示了相关的账务处理,但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所以在下文介绍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会计期刊列示的流行处理方式、本人理解准则的现行处理方式和优化准则的改进处理方式。
1.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
(1)会计期刊列示的流行处理方式(详见参考文献3、4)。由以上案例可知,当资产交易价格1 500万元低于资产公允价值1 700万元,A、B公司应各自进行调整,按照资产公允价值1 700万元计算资产转让收益。根据准则规定,其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承租方给予出租方的预付租金处理。本案例中预付租金为l 700-1 500=200(万元)。根据前面计算可知,每年固定付款额160万元,按照5%的折现率,其现值总额为1 235.48万元,因双方就承租方期初预付的租金200万元已达成共识,所以双方谈妥的每期固定付款额160万元是预先已考虑了这个预付租金的因素在内的,故和租赁相关的负债要剔除该因素。由于预付租金和租赁负债为会计科目借和贷两个方向,所以租赁负债为在固定付款额现值的基础上再加上期初预付租金,即租赁负债实际上为1 235.48+200.00=1 435.48(万元)。根据公式,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为1000×1435.48/1700=844.40(万元),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所确认的利得=700×(1 700-1 435.48)/1 700=108.92(万元)。
在分别计算各期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以及预付租金的利息收入时,需要分别确定租赁负债和预付租金的每期固定付款额。期初预付租金200万元的各期固定付款额,可根据现值总额1 235.48万元与每期固定付款额160万元的对应关系,按比例推算出200万元的每期固定付款额,计算200万元的各期固定付款额为160×200/1 235.48=25.90(万元),则租赁负债的每期固定付款额为160+25.90=185.90(万元)。
首先,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入账价值。
年租赁付款额=160+160×200/1 235.48=160+25.9=185.9(万元)
租赁付款总额=185.90×10=1 859(万元)
租赁付款额现值=1 235.48+200=1 435.48(万元)
租赁负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1 859-1 435.48=423.52(万元)
长期应收款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9×10-200=259-200=59(万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 000×1 435.48/1 700=844.40(万元)
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所确认的损益=700×(1 700-1435.48)/1 700=108.92(万元)
然后,编制会计分录:
(2)本人理解准则的现行处理方式。上述流行处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为了平衡,人为夸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与实际偿债义务金额不符,虚增资产负债率。笔者认认为:虽然准则规定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但不必机械地把此差额挂在“长期应收款——预付租金”账上,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名义上是预付租金,从经济实质角度看,应理解为“使用权资产”取得成本的组成部分,可直接计入“使用权资产”。其实,使用权资产实质上就是资本化的租金,新租赁会计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可见把预付租金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并且避免往来款利息的繁琐计算,有利于准确计量“租赁负债”。因此,承租方不是将差额调整租赁负债,而是调整使用权资产的成本。
首先,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入账价值。
年租赁付款额=160(万元)
租赁付款总额=160×10=1 600(万元)
租赁负债=160×(P/A,5%,10)=1 235.48(万元)
租赁负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1 600-1 235.48=364.52(万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 000×(200+1 235.48)/1 700=844.40(万元)
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所确认的损益=700×(1 700-1 435.48)/1 700=108.92(万元)
然后,编制会计分录。
(3)改进处理方式。
①出售阶段的会计处理。
②租回阶段的会计处理。
2.每个期末计算处理预付租金的利息收入和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1)会计期刊列示的流行处理方式:以第一年为例,分摊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经过全部10期摊销,“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借方累计为59.00万元,“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方累计为364.52万元,两账户清零。“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累计为364.52万元。
(2)本人理解准则的现行处理方式和改进处理方式(会计分录相同)。以第一年为例,分摊利息的分录如下:
经过全部10期摊销,“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清零,“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累计为364.52万元。
3.每期支付固定付款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1)会计期刊列示的流行处理方式。
经过全部10期累计付款,全部结清“长期应收款——预付租金”259.00万元和“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1 859.00万元。
(2)本人理解准则的现行处理方式和改进处理方式(会计分录相同)。
4.每年计提折旧(以第一年为例)。
(1)会计期刊列示的流行处理方式和本人理解准则的现行处理方式(会计分录相同):
(2)改进处理方式。
同时,计算当年实现的转让资产的销售利得。
5.租赁期满退还该套设备。
(1)流行处理方式和现行处理方式(会计分录相同)。在租赁期末,“使用权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为844.4万元,“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余额为844.4万元,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元。
(2)改进处理方式。在租赁期末,“使用权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 435.48万元,“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余额为1 435.48万元,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元。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自2001年1月正式发布以来,历经2006年、2018年的两次修订,逐渐完善,并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的趋势。2018版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不再要求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新租赁会计准则还不尽完美,主要表现在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欠妥。新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按照标的资产原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给出租人的权利确认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则按照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承租人部分确认的销售利得或损失,虽有利于防止企业高估利润和虚增资产,但不利于增强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规范与收入等其他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转让资产原账面价值为依据对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与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的一般原则相违背,并导致租赁准则自身的逻辑混乱。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之前,首先对交易中的资产转让环节是否属于销售进行前置判断,只有转让交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的认定,才按照售后租回进行会计处理,既然在销售环节已把标的资产转让给出租人,并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部终止确认,却只确认部分的销售利得或损失,显然与销售成立的判断自相矛盾,并导致销售方和购买方会计处理的不对称。为与收入准则保持一致,租赁准则规定应做相应改动。所以,承租人对转让资产的利得理应由部分确认改为全部确认。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对其初始计量的规定在现行准则第三和第五章都有说明。第三章的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而在第五章规定: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显然,对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前后不一致。可取的办法是保留第三章的规定、删除第五章规定。
“会计是国际通用语言,趋同是大势所趋。但应当根据党中央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精神,把趋同和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现有的准则,不论是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方面,都争取走向更高质量”(葛家澍,2006)。所以,一方面,吸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最新成果,另一方面,把借鉴和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善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使之成为一项高质量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