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晨
摘要:知识产权领域内,重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如何预防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重复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侵权人该选择何种规制途径成为当务之急。在实践中,存在着对停止侵权判决的局限理解、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成本较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再加之重复侵权行为类型复杂,认定不一,当重复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面临着重新申请执行还是另案起诉的困扰。因此,既需要采取事前规制措施有效的预防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又需要对重复侵权行为本身进行研究,区别重复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从而选择选择不同的规制途径。
关键词:重复侵权;预防措施;本案执行;另案起诉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52-04
1 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现象多发易发,究其原因,则是因为侵权人在知识产权侵权生效判决做出后,对该判决中停止侵害的效力理解存在局限性,认为停止侵害判决的效力只及于在原告起诉时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而对其后行为无约束力。再加之侵权人再次实施该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等众多因素,导致重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权利人深受其苦,如何预防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细细探讨。
另外,侵权人在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应当选择何种规制途径?是重新申请执行还是另行提起新诉?针对这一困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曾发布一则纪要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该规定以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为界限,在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内侵权人再次侵权,则权利人可依据该裁判重新申请执行;侵权人的再次侵权行为发生在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权利人则应当另行起诉。①该规定虽然对重复侵权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仅从时间上界定重复侵权发生后规制途径的选择。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重复侵权行为类型复杂,认定不一,除了通过以时间节点对重复侵权行为救济途径予以区分,也应当对重复途径侵权行为本身进行研究,区别重复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从而选择不同的规制途径。
2 重复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重复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后,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后又重复实施之前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准确地对重复侵权行为进行界定才能有效地规制重复侵权行为,因此,需要从理论及实践层面对重复侵权行为进行归纳认定。[1]
2.1 重复侵权的特征
通过对重复侵权行为理论的梳理,重复侵权行为可概括三类特征。
2.1.1 侵权人主观上为故意。即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后,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但仍然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2.1.2 重复侵权行为体现延续性。当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人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并作出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知识产权人被侵权状态得以消除之后,侵权人再次针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侵权人实施重复侵权行为则体现出延续性。
2.1.3 重复侵权行为侵害同一客体。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同或者类似的手段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最终侵害的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并不因手段或者形式变化而不被认定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但如果侵权客体发生变化,则不认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会被认定为一种新的侵权事实。[2]
2.2 重复侵权行为类型认定的实证分析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终结,法官就已经发生了的侵权事实做出判决。而后侵权人重新实施侵权行为,当这种新的侵权事实是否构成重复侵权,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定标准。德国实务和理论界为界定重复侵权内涵将前后侵权行为划分为完全相同的行为、类型相同的行为、实质相同的行为和仅仅类似的行为。
2.2.1 完全相同的行为。如果知识产权侵害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完全重复实施同一个侵权行为,那么后一行为就被称为相同侵权行为。通过查阅相关司法案例,我国法院对生效判决之后的相同侵害行為识别较为明确。例如在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与永康市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勇特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②,法院认定两被告共同使用和销售橙灰颜色组合装潢的链锯产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斯泰尔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在被认为商标侵权之后,又在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与郭佑方、郭明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③被认定于2017年7月、2018年1月及2018年6月期间,又实施前述侵害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多次侵害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认定其为重复侵权。又如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冠狐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④中,法院亦认定冠狐公司、湘家公司曾在京东、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网店上使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及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而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在该案二审调解结案后,两被告继续使用、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而认定两者属于重复侵权。由此可以看出,当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明确,属于重复侵权行为。[3]
2.2.2 类型相同的行为。重复侵权行为类型,认定不一,但可以将复杂重复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将重复侵权行为划分为类型相同的行为,同一重复侵权类型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漯河市源汇区老婆烧鸡店与漯河市老婆烧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⑤中,原告认为(2017)豫11民初93号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被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老婆烧鸡”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判令其不得在招牌、产品包装、装潢和广告宣传中将“老婆烧鸡”字样进行突出、单独等商标性使用。被告无视法院生效判决,仍在实际经营中在门头宣传栏、店内宣传材料等处突出或单独使用“老婆烧鸡”“禾上街老婆烧鸡”标识,属于重复侵权。法院亦认定老婆烧鸡公司在门店招牌及相关包装上突出使用的“禾上街老婆烧鸡”“老字号老婆烧鸡”字样的行为属于侵犯老婆烧鸡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漯河市老婆烧鸡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老婆烧鸡”商标的行为在(2017)豫11民初93号生效判决中已经被认定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其又在实际经营中在门头宣传栏、店内宣传材料使用“老字号老婆烧鸡”以及“禾上街老婆烧鸡”标识,虽然前后侵权行为有所差异,但仍构成重复侵权。法院对于前后侵权行为因手段、方式有所差异但仍属于类型相同的侵权行为时,认定后者侵权行为为重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