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哲,王洪涛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检察文明在新中国经历了70个春秋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检察机关遭受了十年内乱带来的破坏,导致组织撤销、人员调离,工作停顿了11年之久。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文明发生倒退的血泪史。直至《七八宪法》颁布,检察机关才得以涅槃重生,在恢复重建后又走过了40余年的发展历程。1978年《宪法》的重新制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整装重新出发;1982年《宪法》的颁布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了宪法的地位。透过40余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窥见恢复重建后的检察文明发展轨迹。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1]“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使民主法制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在“四人帮”操控下制定的《七五宪法》第25条第2款,更是将人民检察院“除名”,彻底砸烂检察机关的事实得到了宪法的承认。这一行为破坏了国家机构和国家制度的完整性,削弱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的作用。[2]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人民检察院重新纳入《七八宪法》,检察权得以恢复,检察文明的发展走过了它的黑暗期。至今,检察机关已经恢复重建四十余年,自1980年黄火青检察长作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个工作报告,迄今已有40份工作报告。纵观这40份工作报告,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检察工作由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检察文明的不断演进,在不同的阶段确立了不同的工作重心。通过梳理40份检察工作报告,可以将检察文明的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每一时期都反映出社会对于国家的需求。在检察权恢复初期(1980—1982),检察权的运行主要是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将“文革”时期所遗留的问题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稳定是检察权发展和检察文明程度提升的基础。《八二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予以确立。此外,又恰逢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因此,在《八二宪法》颁布初期,检察权除了继续在维护社会治安层面发力外,将工作面逐渐扩展至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打击。在改革开放全面铺开、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1983年—2003年期间,检察权行使的重心依旧是打击经济领域类的犯罪和贪污、渎职类犯罪。当然,维护社会稳定同样也是检察工作不可忽略的内容,但这已成为一种常态性工作,并不作为该阶段检察权行使的重点。此外,随着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涌现出越来越多专业法律问题,已有的检察队伍逐步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这一时期的后阶段,检察机关开始关注队伍自身建设。从最近16年的工作报告(2004—2019)可以看出,检察权除了更多地完成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常规职能外,已将工作重心转移到自身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管理上。
其二,检察职能由单一走向多元。事实上这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有关。将1986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比,可以发现,前者仅规定了检察权的五项内容,涉及到对某些影响国家稳定发展案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和执行监督权;后者规定了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支持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监狱与看守所监督等。很明显,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1986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要更加全面和细致,还涉及到支持公益诉讼等职权内容。并且,更为重要的是,2018年的修法,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仅具有实质合宪性,还具有形式合宪性①这是因为直到2018年第三次修改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才在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形式上的合宪性直到2018年刚刚具备。具体内容可参见莫纪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合宪性辨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3]检察权的运行除依照宪法外,具体的职权范围和职权行使所要依据的是组织法的规定。而组织法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也代表检察文明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权也同样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能,确定工作重心。因此,在整个检察权运行的过程中,检察职能也随组织法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由单一的打击犯罪,走向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而再在公益诉讼领域崭露头角。这一简单的线索反映的是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职能的不断丰富与检察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
其三,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高,职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正在形成。197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开始时,更多强调检察职权的履行。例如,在检察权恢复的初期,检察权更多的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类案件中发挥作用,到了平稳发展期也是注重法律监督职能和打击经济类以及贪污贿赂类犯罪职能的发挥。这两个时期,强调的是要做什么、重点做什么的问题。但到了2004年后,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和内部监督等问题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点,也是检察文明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开端。归结到底,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人”“制度”这两大因素。在制度已经初步成形后,解决“人”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检察工作的重心。人民检察院承担着国家治理的多向功能,它不仅在法律领域内发挥功能,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其权力实际运行都要依靠“人”。唯有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人才才能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是故,如何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就成了检察机关日益重视的问题。
1978年,政通人和,百废待兴,停滞十余年的检察权,又被重新赋予了使命。1980年,黄火青检察长作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个报告。其在报告的最后一句话中说道:以上工作报告,如有不当之处,请代表们批评指正。这样的结束语在历届报告中仅此一次。在经历了11个春秋之后,检察机关重获新生,在艰难重建的历史背景下,这句话可能包含着太多的感激、感慨和感动。[4]
文献所用词语的频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数据,频次也是文献所用词语的重要性质之一。[5]通过对这一期间检察工作报告核心词的词频统计分析,可以反映该时期检察权发展的中心话语。从1980年至198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核心词词频可以看出,加强社会治安成为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检索,有关社会治安类的词汇在1980年的报告中共提到了10次、在1981年的报告中提到了12次、在1982年的报告中提到了11次。此外,加强经济司法工作,打击经济类犯罪,也成为这3年检察工作的新兴内容。此外,通过检索,有关经济司法、经济犯罪在1980年的报告中提到了7次、在1981年的报告中提到9次、在1982年的报告中提到9次(详见表1)。事实上,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放在社会治安领域,并且逐渐加大经济司法的力度与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党的政策紧密相关。1966至1976年,我国经历了十年文革,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国家一度陷入混乱。社会秩序不安定,刑事犯罪增多,这是十年动乱积累下来的恶果之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正是拨乱反正之际,其主要目的也是要将动荡不安的国家引到发展的道路上来。因此,消除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在当时不仅是党的政策的核心内容,更是检察工作的重心。此外,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而改革开放的重点之一就是经济领域的变革,随之而来的经济问题以及经济类犯罪问题不断涌现。检察机关开始投入更多的精力关注经济司法工作。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同经济领域里违法犯罪作斗争,已经越来越迫切。
表1 1980—198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核心词词频统计
在检察机关重建初期,其主要精力对内而言似乎是机构自身的重组重建,对外而言更多的是站在国家机关的角度来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当时阻碍国家稳定的因素主要还是来自于文革时期所遗留下来的“产物”,正是这些不安定的因素、不安分的人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恰恰是社会中大量的一般犯罪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国家机制的运行。因此,检察机关将这一时期的工作重心放在打击一般类型的刑事犯罪上,是由当时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当然,检察机关此举同样也具有一定时代意义。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不断转型,伴随而来的巨大收益不仅诱惑着公众也诱惑着国家公职人员。与之相对应,当时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与日俱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情况也呈上升之势。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加大经济类犯罪的工作力度,也是顺应当时社会发展环境之举。
从1984年到1988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知,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特点乃“重者恒重,多向展开”。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维护社会治安仍旧是这一阶段检察工作的重心所在。在这5年期间,维护治安的工作事实上也经历了一定转变。首先在1984—1985年的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工作内容虽主要是打击一般类型刑事犯罪,但已逐步向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转移。接下来,在1986—1988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社会治安有了一定好转,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成为检察机关常规核心工作,其目的是促进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其二,更加注重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不良社会行为。因此,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纵观这5年的工作报告,经济领域犯罪在当时更多是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等类型的犯罪。其三,检察机关开始关注改革开放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这主要是集中体现在1985年—1988年的工作报告中。如1985年的报告中阐明上一年度检察机关解决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986年的报告中显示上一年度集中处理一批贪污、贿赂案件;1987年的报告表明检察机关在1986年依法查处了9608件涉及到渎职犯罪类案件;根据1988年的报告,检察机关在1987年主要打击了玩忽职守等类型的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类案件。但检察机关在此期间并未全面铺开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而是在不同的年度针对不同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有所侧重。其四,法律监督职能在该阶段后期逐渐显现。《八二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检察机关国家职能之内容被宪法所明确。在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再次显现①事实上,在检察权恢复初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就已经被提及,但在当时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打击一般类型的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当中,而法律监督的提及仅仅是宣誓性的。。其中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此外,在1988年的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实施法律监督”。其五,五年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直被检察机关强调。可见检察机关也充分意识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检察队伍强大,检察干警素质提高,才能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履行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队伍建设体现了“重者恒重”的特点。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言,首先,文革虽已结束7年之余,但文革时期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并未消除,社会治安问题仍旧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放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无可厚非。其次,文革期间检察院被砸烂,直到1978年才恢复重建,检察队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重建并恢复。而“多向展开”表现在对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打击、经济类犯罪的狠抓以及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视。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不仅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诱惑,对一部分人民群众也产生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以权谋私,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这种职务犯罪以及公民经济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导致检察机关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涉及到经济类的职务犯罪以及公民经济犯罪活动当中。最后,检察机关逐渐开始重视法律监督的职能也是其自身不断完善的过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宪法所规定。若法律监督的职能未能发挥,可以说检察机关未充分履行宪法所规定的职责。由此,法律监督的职能被重视可谓是检察机关从宪法层面意识到了其在国家权力体系当中的定位。
纵观这16年的检察权运行,虽有一两年期间检察工作的重点发生了些许变,但整体上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经历了《八二宪法》颁布初期的发展,检察机关似乎已经明确了工作的重心在何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成为这一时期基本保持不变的主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贪污、受贿类刑事犯罪案件越来越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而在这一时期,已经取代维护社会治安成为了检察工作的重头戏之一。例如,通过梳理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内容可佐证这一点:“我们把这一斗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1989年)”;“继续把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1990年)”;“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深入了一步”;……;“坚决查办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1996)”;“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1997)”;……;“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2003)”。由上述报告内容已经可知,打击贪污、渎职类犯罪,并不断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一时期的工作重心所在。其二,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来稳定社会治安。在检察权恢复初期以及《八二宪法》颁布初期,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一般类型的刑事犯罪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事实上,同样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刑事犯罪的领域也开始不断被拓宽。首先,严重刑事犯罪已经不局限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逐渐延伸到毒品、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领域;其次,犯罪年龄向低龄化趋势发展,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三,法律监督不断被强化,逐渐成为检察工作的重心。《八二宪法》第一次在宪法的层面明确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职责。从1989年开始,法律监督一词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高频率出现,如1989年提到19次,1991年提到15次,1997年提到24次,2002年提到28次,2003年提到43次。这一现象可以表明,检察机关在不断的发展中已经愈来愈清楚其作为宪法上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其四,队伍建设工作走向新高度,成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提高执法水平,总结经验教训,增强队伍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在这15年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各类学历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干部培训、政治思想培训以及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等来提高检务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修养。通过梳理这15年的工作报告还可以发现,队伍建设一直是检察机关强调的重点,历年报告中均有单独一部分来汇报上一年度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队伍建设的前期重点是检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求其政治思想上过硬,法律专业水平扎实;在这一时期的后期,重心就放在了检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培养以及职业道德观的树立上,更多是向综合能力提高以及职业化思维养成方面发力。
综合而言,这15年期间,检察工作主要是围绕打击贪污与受贿犯罪和打击侵犯公民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这四大部分展开。因此,这15年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也围绕上述四点阐述。从当时的社会环境而言,检察工作依此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改革开放盘活了我国经济,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有资金、技术的流动。巨大的经济效益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抓准时机”,运用权力谋求个人非法收益成为官场“常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人民利益,开展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贪污腐败类犯罪事实上是由当时整体社会环境所决定。其次,1989至1991年期间,由于我国处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通过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借此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1992年后,各种不同类型犯罪开始盛行,如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因此,检察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点不仅仅局限于杀人、抢劫等常规暴力犯罪。到了这一时期的后阶段,社会治安日趋稳定,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得以有针对性地展开。即针对各时期突出的治安问题开始专项整治和打击活动。再次,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职工作。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侦查、审判、执法以及监狱和劳动改造等方面。这一时期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不断展开。是以,公安的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等监督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最后,在经历了检察机关的恢复并投入精力进行队伍建设后,不断提升整体队伍素质的工作就显得愈发迫切。毕竟,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以及多向度的检察工作。很明显,检察机关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从一开始知识的提高,加强学历教育,到后来的理念培养,在2001、2002、2003年,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中开始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司法、公正执法”。这也是检察机关自身不断提高、适应发展的内在动因所在。
至此,检察权已经经历了上述三个时期的发展,走向了第四个阶段。历经20余年发展,检察机关已明确其法律监督机关之定位。自2004年起,法律监督几乎作为各年度工作的重点被提到,但监督的内容在这一时期的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同样,自从《八二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就更加重视队伍建设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能力与素质。此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检察机关也不断通过检察制度改革、内部监督、强化人民监督等方式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具体内容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通过认真履行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来开展检察工作。在这一时期,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方式。2004至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和“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方式展开。自2009年起的工作报告中,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于诉讼活动的监督,换言之,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这也同时表明法律运行的程序性越来越受到重视。[6]其二,不断强化并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与能力。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思想政治教育主题活动、学习、培训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思想高度以及政治水平。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成为提升检察人员业务能力的方法之一。在这一时期前期,主要通过“传帮带”、以及案例教学等教育培训方式来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接下来,在业务能力有所提升后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并对执法规范予以强调。在2004年至2010年的检察报告中,领导班子建设都是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通过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来优化内部管理。在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时,检察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内部反腐倡廉的工作。200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已经将内部廉政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和重点来强调。另外,将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建设当中。基层检察院相对而言是数量最多,受理案件最多的检察机关。因此,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助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其三,整体改革与内部监督接替展开。从2005年至2008年,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监督制约为主线”的检察改革工作。这一改革更大程度上维护和完善了检察体制,且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2009年开始,整体改革几近完成,内部监督改革继而成为检察改革核心环节。检察机关不仅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还承担了执法的角色。因此,检察人员同样需要接受监督,而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恰恰是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以及解决违法违纪办案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从2015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知,检察机关已经意识到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要让人民来监督权力。故而要求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这事实上反映出检察工作的开展应当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要倾听人民的呼声,回应人民的期待,自觉践行执法为民根本宗旨,提高检察工作的人民满意度。[7]
此外,从2011年开始,检察工作开展以及检察职能发挥都要体现诸如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以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等效用。在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开始崭露头角,检察机关要“依法开拓公益诉讼,履行公益保护崇高使命”。
纵观这一时期检察权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建设已经逐步走向正轨,检察权的行使方向越来越明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能也越来越被充分地履行。第一,依托于检察机关的建设趋于完善、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检察机关有充分的精力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是社会整体大环境改善的结果,也是法治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变革。第二,当检察权的内容已逐渐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能逐渐清晰,工作已经走入正轨时,强调队伍建设乃是检察工作的重心。人员的思想建设便是首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言之,检察机关属于业务部门,业务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因此需要通过不断的培训来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第三,基层检察工作是国家检察工作的基础。只有完善基层检察工作体制、改善基层工作环境、加强基层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提高基层工作待遇才能将基层检察工作做牢做实,国家检察工作的基础才能得以夯实。第四,当检察权进入逐渐发展,修正的时期,事实上就已经表明,检察权在实践中的运作已经初步成形,剩下的就是完善、打磨的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想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必然会推动检察改革来修正检察权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而通过内部监督以及倡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方式来优化权力的行使方式。从另一角度而言,在检察权恢复初期,当检察机关在何时需要干什么、重点在哪、怎么干等诸多基础性问题都没有解决时,若强调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恐会出现缺乏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等情况,进而导致无效监督。
检察机关在文革后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从此我国检察文明一路向好。在这40年间,随着我国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检察权也由新生的“婴儿”逐渐长成为国家治理中肩负起使命的“顶梁柱”。但中国检察文明的发展并未止步,需要透过这种量化分析与研究来探求检察权日后发展的方向。基于目前的情况而言,检察文明应考虑在如下两方面不断发展,为检察文明程度整体提升发挥其应有之力。
第一,深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适应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检察机关乃司法办案单位,故其相关内部制度设置包括其内设机构,均应当在价值追求和整体方案上服从并服务于其司法办案功能。[8]2018年《监察法》颁布,《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为适应法律的颁布和修改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两局转隶。《监察法》的颁布使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适应《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调整;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工作。
第二,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自身监督,接受人民监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能,承担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最重要的是要注重检察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而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不是三五年就能完成的工程。人才的培养具有传承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所以,要将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当然,除相关业务能力提升、法学理论培养外,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监督。其身不正,何以正人,只有自己身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职业化建设的道路上,不能忘记民粹主义话语对法律职业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远离大众、法律成本巨大等。[9]
总而言之,40年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蕴藏着丰富的信息。仅从检察权这一角度来考察检察文明的发展,只能揭示这四十年检察文明发展的部冰山一角。希望在日后的研究中还能从其他各角度来深掘《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所蕴含的丰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