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宇 知桧
评议工作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完善评议制度。江苏省委2019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支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履职报告和评议制度”。2020 年,江苏省人大制定出台了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为各设区市人大开展工作评议提供了有力指导。
在此背景下,地方人大评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评议对象界定不规范、部门被评频次不平衡、评议结果认定不统一;对照“客观、公正、严谨”的要求,评议过程缺少客观评价标准、评议主体难以全程参与测评、表决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对照“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扩大影响”的要求,被评对象易关注评分、忽视后续整改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议工作的效果。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规范性、客观性和实效性相统一,在健全完善人大评议工作机制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进一步严格依法评议。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向全国人大争取修改监督法,将评议纳入到监督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手段中,明确人大开展评议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结合自身评议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评议工作办法,确保评议的程序和形式有章可循。在开展评议前,要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关于开展评议的决议决定,并严格按照决议决定内容开展评议,增强评议工作的法律效力。
要进一步加强通盘考虑。要以一届人大任期为时间段,通盘考虑开展评议工作的相关事宜。重点是如何在聚焦中心工作的基础上,对被评对象做到全覆盖,同时又做到被评次数的均衡。为此,建议在每届人大换届之初就着手制定五年评议计划。同时,积极探索对政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的评议,可在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试点。
要进一步优化评议程序。围绕评议内容,结合法律法规、党委要求、部门年度工作任务、考核指标等做好前期工作,制定评议标准清单,同时提供与评议内容有关的历年情况、周边兄弟市县数据,为评议主体客观评议奠定基础。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创新和设计,进一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与评议调研,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评对象的情况。要建立被评对象书面述职报告机制,评议期间通过代表网上履职平台,向全体代表报送履职报告。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深入基层和群众,对被评对象履职情况开展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报送全体代表。在整改阶段要适时组织部分代表调研整改情况,并通过履职平台向代表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