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何鑫 张锐智
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为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提供了宝贵的契机。总结我国社区治理现有成绩的同时,突破现存社区治理难题不仅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完善社区治理法制化进程的根本任务。因此,立足于我国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开阔视野的比较与研究更具时代意义。
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就走上城镇化之路,尽管这一过程发展缓慢,却为日后日本城镇化奠定了基础。二战后,日本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1950 年日本的城市人口为3137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7.3%,1975 年跃升至75.9%,[1]至2017 年,日本城镇化率已达到93.02%,居世界之首。[2]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日本也经历过城市社区环境差、人口流动性较大、社区治安差等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城镇化快速发展对日本城市社区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公民对日本老龄化问题、环境问题、福利问题关注程度的提升,日本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不断改变传统政府主导观念,依据现代法制化的要求,形成由政府、町内会、社区营造协议会、非盈利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混合型治理模式。
与日本相比,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极为迅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城镇化率仅为10.64%,但至2011 年,城镇化率首次超过50%。[3]到2021 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3.89%。[4]如此快速增长的城镇人口及迅速增加的城市社区,对城市社区治理提出很大挑战。我国政府、基层党组织及社区自治组织等主体在社区治理中不断摸索,依照社区治理法制化的标准及要求,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理念及原则。通过对中日社区治理法制化的特点进行比较与分析,提炼出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突出我国社区治理中的优势,在不断提升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基础上,重视发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自身特色,借鉴日本在社区治理中的成功做法,为完善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提出可行性建议。
基层治理法制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内涵,建立完善的社区治理体系是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的重要前提。我国在社区治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法治、自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形成以法治为基础多元化治理体系的特点。在完善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强调法治,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现代国家加强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5]现代城市社区建设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基层治理主体各项权利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在《宪法》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性质;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基本法细化基层社会治理自治组织、居民等主体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社区治理现实需要制定各类地方性法规,自上而下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在法治基础上,打造完备的社区治理体系,还须重视自治。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是我国社区治理的首要任务,政府逐步转变角色和职能,为完善基层社会自治能力提供了充分的助力,政府在人力物力等多方面协助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激发了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热情,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社区治理活动中,居民是最重要的自治主体,增强居民对社区治理事务的参与感与责任感是促进社区自治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治,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而制定的居民委员会工作章程、居民公约等软法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软法规范在社区治理中既能体现多元主体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又能有效地实现与国家制定法的衔接,更好地促进了法治和自治的结合。德治是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社区治理中重视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加强公民的文化素质。我国1982 年宪法首次将“精神文明”写进宪法。1996 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框架,指导着基层社会各类主体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从而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持续加强德治措施,有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的高尚道德和文化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完善自身道德修养,实现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以法治为核心,自治、德治相协调的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
日本高速化的城镇化发展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社区建设、社区发展实践中,日本社区治理以法制化为导向,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在1975 年之后,日本一些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社区建设委员会,[6]就是为了更好地方便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接触和互动。在实践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后,日本政府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地方自治法》《地方分权一览法》《关于市、町、村合并特例的法律》等一系列关于社区自治的法律规范先后出台。[7]除中央立法外,地方政府也对社区治理中的相关事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内容十分全面,大到政府对社区治理的开支项目,小到针对社区居民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等的收费标准,在地方行政法规中都有所列明。同时,在社区活动参与层面,日本政府也主要通过立法来逐步实现居民之间的协调和互动。例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日本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历了城镇化的发展,日本社会的工业化程度和信息化程度逐渐提高,这使得在社区教育方面必须不断加强,才能保障社区居民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此时,日本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社会教育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应运而生,这三部法律为社区教育提供了充实的法律保障。再如,在社区老年服务制度方面,通过设计一种由家庭、近邻、社区所组成的综合性支持高龄者社会生活的制度体系,解决养老矛盾。[8]通过上述日本社区相关立法可以看出,在日本,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比较完善,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有其优势所在,并且在实践操作层面,不仅政府、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城市居民也能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为日本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提供了体系保障。
中国和日本是亚洲城镇化率较高的国家,城市社区治理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两国在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都极度重视法制化体系的建立,并在治理实践中不断完善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从两国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出,中国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始终把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建设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克服多元主体治理能力不足、参与热情不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将法治、自治与德治三者的有机结合,彰显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的多层次和多元化,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社区治理的丰富内容,更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与优良传统的紧密衔接。相比而言,日本社区治理法治化体系十分重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在经济和城镇化都高速发展的日本,也长期需要应对居民对社区治理事务冷漠,过分重视自身利益,要求高质量的社区环境和公共服务等基层治理困境。为有效化解这些问题,日本政府及时制定社区治理相关立法,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注重政府观念的转变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此外,日本政府将高度集中的社会治理权力下放到自治组织、居民手中,力求摆脱地方政府对社区自治的过度干预,在社区治理实践中不断完善日本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
社区作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的法制化是基层社会法制化的最好实践场所。在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理念是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的首要理念。该理念指的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围绕基层社会治理事务和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决策全过程中吸纳多元化的主体,广泛参与协商,努力确保达成共识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实践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治协商制度,在基层治理中协商民主内涵包括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9]基层协商民主理念的目标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基层多元共治。为实现该目标,在我国社区治理实践中,基层党组织、政府引导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并在各项活动中,赋予多元主体平等地位,确保各类治理主体可以充分表达自身意愿,通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实现对社区事务的有效治理。为了更好地贯彻基层协商民主理念,基层政府不断转变领导方式,探求在社区治理中实现和保障居民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方式。打破单纯依赖政府意志对社区进行管理的局面,重视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诉求,在治理过程中给予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发声的机会和平台。杜绝对社区内事务决策的一言堂形式,允许多元主体提出意见和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于社区治理的决策,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形成最终意见,既能提升多元主体的参与程度,又能更好地体现多元主体的主体地位。基层协商民主理念下的社区治理不仅能够落实多元主体的话语权和决策权,更能在治理过程中不断促进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进而从整体上提高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和法制化。
在日本社区治理不断得以推进的形势下,2009 年,随着日本民主党掌握政权,“新公共”理念作为新政权的核心内容逐步发展起来。该理念成为日本社区治理的重要理念及指导方向。“新公共”理念主张在社区治理中,摒弃传统以“官”为主导的管理理念,鼓励居民、町内会组织等主体参与社区事务,形成多元的公共性管理形态,由“新公共性”彻底取代旧的“公观念”。在该理念的指导下,民主党执政后制定的“新公共”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新公共推进会议和新公共支援事业等,力求在社区治理中取得更大的进步。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2010 年 6 月正式发表的《“新公共”宣言》中,“新公共”被定义为“致力于构建‘互助和有活力的日本社会’的市民们所拥有的‘协动之场所’”,从而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提出建设政府与社会体系力量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10]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部门之间最重要的行动理念之一,此理念不仅为“新公共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更使日本社会治理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国和日本在社区治理法制化理念上的不同使得在未来两国基层社会治理发展的道路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前进方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建设长期坚持的基层协商民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更体现出人民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在未来的社区治理发展中,我们也将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贯彻基层协商民主理念,确保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相比而言,日本社区治理法制化的理念更加突出公共性,日本学界普遍认为公共精神的培养更加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公共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纳更多的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从而缓解居民因利己主义和私欲导致的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冷漠”,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在治理过程中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关系,在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同时促进社区治理法制化的良性发展。
中日两国由于历史及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在社区治理法制化原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中国社区治理法制化过程中,坚持贯彻三个法律基本原则: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区治理中,无论是国家、自治组织还是居民,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区治理事务并能够平等地表达意愿和诉求。因此,在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中,始终坚持保障多元治理主体权利的平等,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各类治理主体都有发言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法律保障下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在此基础上,社区居民能够平等接受各项公共服务,并承担自身应该承担的社区治理责任。二是依法行政原则。政府转变观念、转变治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将其权力的运行纳入法制框架的必然要求。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一方面,政府依法约束自身行为,做到治理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依法治理树立政府公信力,重塑社会组织和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让公众敢于同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对自身行政权行使的范围进行了限制,社区治理强调自治,社区中能由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行管理的事务,政府不再过度干预,除需政府提供必要的帮助外,政府给予社会权力更多发挥作用的空间,这不仅有助于政府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型,更充分实现了基层社会的自治。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作为法治的核心,是社会和人类发展永恒追求的价值。实现公平公正才能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公平强调实质权利的保障,公正强调程序正义优先,强调利益分配的方式和过程公正,强调利益分配程序的平等性、公开性和参与性,两者的有机结合不仅能够实现对居民权利的根本保障,更能确保社会资源的高效分配,进一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更加有利于推进社区治理法制化的进程。
日本社区治理遵循的法制原则主要有四个:第一,准自治原则。随着日本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使得原本在日本社区治理中并不突出的准自治原则在町内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重视。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已经放松了对町内会的管理和控制,使得町内会自身得到发展,其财政上对于政府的依赖也开始变小,这都使得町内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由原来的指导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关系,并且在2000 年,日本逐渐开始实行中央与地方划分权限,把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部分权能让渡给社会。[11]因此,町内会作为基层治理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自身发展得以加强,其所代表的自下而上的居民利益得到充分表达,使得社区治理的自治性相应地有所提高。第二,服务原则。日本社区治理的服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町内会所追求的目标是服务社区。[12]町内会作为负责管理社区建设、发展及社区和居民日常生活事务的责任主体,为社区治理提供了相当大部分的服务。其次,在日本的社区治理中,服务的性质主要体现为公益性服务,在社区治理主体中的町内会及民间组织都是非营利性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第三,责任原则。在日本社区中,居民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地方政府、町内会、社会民间等组织都十分重视自身应该承担的社区治理责任。第四,和谐原则。日本社区治理中的和谐原则是指,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在审慎思考和尊重并保障他人利益的观念下,作为社区的治理主体既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承担应负的义务和宽容精神。[13]这说明,在日本社区治理中,居民并非冲动地单方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去计算在社区治理中其行为的效率和成本。同时,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町内会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的成员都要在行动时充分权衡社区居民的利益、感受和心理。只有这两者在社区治理中都被认可和遵守,才能形成真正的良性合作关系,才能按照法律、规则进行社区治理。甚至在没有设定好的规则的时候,居民与居民之间或者居民与政府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之间,都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达成广泛共识。[14]
社区治理法制原则是指导各项社区治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其不仅能够确保治理主体依照法制化要求实施治理行为,更能持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在法制化轨道上前进。通过对比分析中日两国社区治理法制化原则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形成像日本一样独立的社区治理法制原则,而是将各项法律基本原则与社区治理活动结合并在社区治理实践中不断探索、贯彻和落实这些法律原则。日本社区治理实践起步较早,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提炼出单独的社区治理法制原则,这些原则长期指导日本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与此同时随着基层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制原则的内容逐步丰富。
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的讨论,必须落实到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我国社区治理开始于20 世纪90 年代,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和实践的逐步创新,我国社区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上海、沈阳、青岛等城市结合地方特色,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地方治理模式。在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过程中,我国在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普遍逻辑的同时,不仅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特殊逻辑,也需要认真对待域外在基层治理法制化方面的经验教训。因此,在研究我国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的同时,对比分析我国与日本在社区治理法制化体系、理念和原则的各自特点,有选择地借鉴适合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在发挥我国社区治理现有优势的基础上,注重针对我国社区治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全面加强,从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
通过对日本社区治理的研究可以看出,日本政府能够顺利转变治理方式、带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在社区治理方面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日本除中央立法外,日本地方政府还对社区各项事务的管理制定了比较全面、完善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与制度,《地方自治法》《地方分权一览法》《关于市、町、村合并特例的法律》等一系列都是关于社区自治的法律规范。[15]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得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并且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用法律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同时为居民享有基本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而健全的社区治理法律体系不仅是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更是我国社区治理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我国社区治理开始于20 世纪90 年代,在经济飞速前进和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现行法律规范陈旧、尚未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等问题始终阻碍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这不仅是我国立法层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更是社区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区治理法制化需要有法律的支持方能有效运行。但是,在我国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下,多以政策代替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这致使我国社区治理领域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白,数量极为有限的社区治理法律规范其内容较为粗糙,可操作性较低,社区多元主体地位、责任没有明确,缺乏对居民自治权的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加紧完善社区治理相关立法,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以其他法律规范为支撑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体系。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社区自治法》,从内容上细化社区居民的各项权利并明确居民自治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制定社区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明确社区内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权责和接受主体的义务等内容。在加快进行相关立法活动的同时,可以先由各地方针对本地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步增强现行法律的操作性,从而适应基层社会治理需要;与此同时,针对我国社区治理中的主要矛盾,抓紧对现有陈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使其更加适应多变的社会需求。
社区治理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国家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国家法律规范的同时,应重视多元法律规范的作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为现代城市社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重视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软法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能,结合地方特色和基层社会的实际需求,促进国家法与多元法律规范协调发挥作用,为社区治理法制化提供丰富的立法保障。
日本行政体制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三个层次,中央政府下设府、省、厅等机构,地方政府设都、道、府、县,基层政府设市、町、村。[16]日本在社区社会治理方面,针对政府之前的垄断管理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变革。首先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央、地方及基层政府间的权力界限及责任分配,并且在日后的不断发展中,逐步进行政府之间分权改革。日本的分权政策实际上就是把权力回归于社会。而且,日本的基层社会治理是一种责任治理。政府依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其表现为地方政府、町内会以及社会民间组织对社区治理行为负责。明确社区治理主体的权责是社区治理法制化的重要要求,也是我国社区治理亟待完成的任务。
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时常出现政府、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等多元主体之间权力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因此,要实现有效的基层治理,必须首先明确各主体的权责。现代社区治理对政府提出新的要求,政府不再是社区治理的主导者和全面管控者,而是引导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区治理事务的组织者,为社区居民提供必要公共服务的服务者。为满足社区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政府的责任感,不能将行政任务下派到居民委员会,确保社区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带领居民进行社区自治的工作上。此外,政府还应该帮助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监督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充足的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必须同步培养自治组织和居民治理能力,确保自治主体能够承担社区治理的相关责任,社区居民应在享受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例如在社区治理中,积极参与到社区的各项治理事务,发挥主体作用,在社区日常生活中,承担社区自治主体的责任。只有在社区内部各主体间权责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各类治理主体的作用,从而实现社区治理法制化长远发展。
社区治理中,自治组织和居民自治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基层社会自治的效果。在日本,“公民社会”使得日本的社区组织及社区居民自身具有较高的自治能力。在它的自治体系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一是在地理区域上有权建设自治性质的地方公共实体,并且并不完全依赖中央政府;其二,认同公民自治的观点。[17]总的来说,日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其社会在政府的监管和支持下,具有很高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让社区充分治理社区事务,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目前日本对于社区治理多数采取的是间接手段,社区组织和居民主动参与到社区的部分治理工作中来。他们不必事事请示政府,具有足够的自治权。这不仅推动了基层社会自治体系的健全,也承担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的工作,既减轻了政府负担,也有助于提高社区组织和居民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在我国社区治理中,受长期管理体制的影响,居民委员会一直作为基层政府的附属,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因此,在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同时,必须重视社区自治组织自治能力的培养,才能确保基层社会治理事务顺利从政府交到社区手中。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要培养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首先要增强居民委员会的独立性,完善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其能够真正承担起带领居民进行社区自治的责任。其次,必须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针对我国中小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等情况,注重相关技能培训,并积极进行社区职业宣传,吸引更多高学历人才加入社区工作,并充分落实选举制度,让真正了解社区情况且具有治理能力的人员加入社区工作,从工作人员上确保社区治理能力的提升。最后,增强社区服务能力。要想真正地做好基层社区工作,必须着重解决居民最切身的问题,并在社区中,针对不同的居民诉求提供不同的公共服务。社区中急需公共服务的群体主要有老人、少年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等,他们需要社区为其提供必要的福利性公共服务。根据社区的不同情况,公共服务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有的社区以老人为主,这样的社区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和以中青年为主的社区所需的服务必然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必须在强化自身服务能力的同时,重视在相邻社区之间形成必要的互助互利,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并且不断强化公共服务提供组织的市场化、社会化。而对于它们所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
在日本社区治理中,居民广泛参与到社区治理及社区公共事务中,这是日本社区治理成功发展的基础。在日本,公民社会要求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关系,居民具有较高的自治地位,这使得居民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形成了强烈的责任感、规范性以及对自我存在的强烈认可。日本居民针对政府决策可以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表达,协助政府进行民主决策。同时在政府政策的贯彻执行中,日本政府获得了居民的认可和信任,这不仅减少了政府政策执行的阻力,更保证了政策的充分贯彻执行。并且由于不断提高的参与意识,日本市民习惯于利用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和解决纠纷,也为基层社会治理构建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社区治理中,居民较高的参与意识会引发对我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现状的思考,通过何种方式有效激发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值得我们不断探索。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区呈现出人群阶层化、需求多样化等特点,这给基层社会治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保障我国基层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提高市民的参与意识尤为重要。居民的积极参与不仅是公民主人翁意识的体现,更是社会治理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保证。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必须切实地解决现存问题,并有效预测未来我们可能遇到的问题。例如日本社会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已经同样出现在我国。所以,要加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必须改变居民对社区事务“冷漠”的态度,充分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日常事务和公共活动,调动居民的主观能动性,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主角。在长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单位制的影响下,社区居民始终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没有参与社区事务的机会和热情。要激发参与热情,政府必须畅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有效推进民主协商的发展,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在社区治理中,让市民清楚了解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且可以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实现阳光下的行政,让百姓重塑对政府的信心。此外,还要重视保障社区居民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充分行使,让居民真正意识到自己是社区的主人,从而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对于社区内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建立社区居民听证会,让居民有机会听取政府、自治组织的相关说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与此同时,进一步推广对社区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使居民对社区工作给予充分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加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提升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断探索基层治理理论和制度的创新,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持续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完善我国的社区治理,需要多方协作创造优势条件。这不仅包括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的政府权力定位和责任划分,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以及市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并且要求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真正实现政府协助扶持,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自治,从而实现我国社区治理法制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