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照
宋代研究中的文史结合,在许多年轻学者的推动下,近年颇现良好的气象,而且已经与传统上所谓“文史不分家”的混沌格局有所不同。或者可以说,“分家”之后的重新结合,是主动从多种学科视角去审视研究对象的结果,犹如从不同方向打来多束强光,使对象的多面获得呈现,但并非回归到直观把握中的混沌一体,当初使“分家”成为可能的各种学科立场、专业训练以及知识结构等,仍为研究者所需要。
“分家”确实会割裂研究对象的整体。当我们谈论“乌台诗案”的话题时,由于当事人苏轼是北宋最有名的诗人,有关谈论便被归入“文学史”的专业,于是这个案件很容易沦为一位诗人因出言不慎而被惩罚的常见现象。这无疑是过于简单化的,它在当年被立案、审讯、判决、复议,最后因审讯机构与判决机构的意见不一致,而需要皇帝“圣裁”,是一个完整的司法事件,而且其全过程都被现存的史料记录下来,当然必须有一个法制史角度的考察。这种考察并非文学史家所擅长,但重要的是不满足于泛泛地谈论“因言获罪”,而力图澄清其司法过程的探究态度。《北京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发表了朱刚教授的《“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就通过比对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的一卷《乌台诗案》与常见的朋九万编《东坡乌台诗案》的记录差异,而尝试了这样的探究。从法制史专业的角度说,此文未免有些缺陷,但作者突破文学史家的知识结构的努力,引起了法制史专家的共鸣,《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为此特设一个跨学科研究的专栏,刊出戴建国教授《“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和赵晶教授《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乌台诗案”再探》二文。他们赞赏了朱刚的努力,也从法制史专业的角度进一步揭示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使这一司法事件获得前所未有的透析。然而还有一点悬而未决,就是《外集》那一卷《乌台诗案》的性质问题。朱刚视之为“审刑院本”,即审刑院的上奏文书,但戴、赵二位则判断是一个“敕牒”,即一种下行文书。据我所知,朱刚并未接受这个判断。我的博士生张宜喆对此问题再加探索,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写成《“乌台诗案”的文书运行过程及相关文本属性考辨》。她从中书覆奏制度出发解释这个文本的属性,与以上三位的看法都不同,我以为可备一说,故在此加以推荐。
问题被引向了对于“文书”的研究。在我看来,“文书”研究确实是文献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学史家可以合力的一个领域。古典文学的“文体学”研究本来就包含了对各类文章的功能和表述特点的考察,但此种考察往往被局限在已经被认作“文学作品”的文本范围内,较少顾及其他文书。然而正如我们在有关“乌台诗案”的文献中所见:宋代的实用判决文书,跟我们熟知的“判”这种文体显然并不一致;同为奏状,来自不同官署的奏状也具有不同的表达特点;如果对文书的运行过程缺乏了解,那么所谓文体的功能,实际上也无从谈起。我相信诚实的“文体学”研究者,自然会突破学科疆域,进一步去考察各类“文书”的实况,而其“文体学”的考察视角和研究方法,将依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