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运用与应对

2021-02-28 21:54陈碧桃
辽宁经济 2021年9期
关键词:商标局商标法商标注册

陈碧桃

〔内容提要〕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人如果不真实使用商标,超过三年随时有被撤销的可能。商标一经注册应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因闲置被他人“撤三”的风险,特别要注意商标使用规范和注重证据保存。

〔关键词〕“撤三” “撤三”的运用 “撤三”的应对

2021年3月8日,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空港来登”商标在第42类“餐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在收到通知时,企业虽然非常在意被“撤三”商标,也实实在在使用了商标,但在商标使用中没有刻意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在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竟不知道如何应对。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注册数量增多,实践中对于“撤三”申请的运用相当频繁。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虽然手里握有注册商标注册证书,也并不是稳定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所有权人如果不真实使用,超过三年随时有被撤销的可能。

一、“撤三”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2个月内),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撤三”程序中,最主要就是判定商标所有人是否在特定时期内对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以商业为目的的实际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表明商品的来源,即证明商标的使用要与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保护商标权的实质就是保护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受损害,并间接保护消费者,避免混淆误认。同时,商标的识别功能必须通过实际使用而产生,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宣传的手段才得以真正实现。国际上,商标权取得基于两种制度,即注册产生权利的“注册原则”和使用产生权利的“使用原则”。注册取得商标制度由于其本身在交易安全、效率和可操作性方面的优势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使用,但由于其与商标实际发挥作用的过程不相符,容易出现商标抢注、囤积等情形。商标“撤三”程序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商标注册原则引起的问题,并加强了商标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地位。“撤三”目的在于:鼓励和促使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

二、“撤三”的运用

在申请商标过程中,申请人经常由于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被驳回申请。有经验的商标代理人会首先研究调查引证商标情况,注册是否已满三年,注册人是否真实存在,为委托人提供下一步进行商标复审的预案,驳回复审+“撤三”申请。现阶段,提出“撤三”申请规费便宜,手续简便,无须担责。运用“撤三”,解决商标在先障碍问题,相比于商标转让购买商标的方式会更节省成本。另一种“撤三”申请是在商标查询阶段,已知有在先权利商标,商标申请人执意要申请相同近似商标的,可以先对障碍商标提请“撤三”,同时提交新的商标申请或者选择一个合适时间再提新申请。“空港来登”商标的“撤三”申请正是以上两种情况之一。提起“撤三”申请是对在后商标申请注册的保障。

在筹划“撤三”过程中,重点研究以下具体情况:一是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相对于法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法人可通过“企查查”软件看是否不再经营。二是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三是看是否有经营资质和主营业务。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有些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注册不相干商品类别,“撤三”相对容易。四是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

在“撤三”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并非就无计可施。对商标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撤销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撤三”申请虽在一开始被商标局驳回,但经过复审、诉讼等程序,在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质证意见的情況之下,仍可达到将商标撤销的目的。利用“撤三”规则,把商标权利赋予真正想用的人,是一个不错的策划。

三、“撤三”的应对

像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当商标所有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第一件事就是搜集整理相关使用证据。如果自己不能应对,完全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导致注册商标因“撤三”被撤掉的原因大致如下:一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未及时变更,无法收到“撤三”材料,导致商标被撤。二是商标申请人提供不出真实的商标使用证据,导致商标被撤。三是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规范,商标局不认可,导致商标被撤。

商标使用证据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时,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些商标注册人不知道怎样提供使用证据,证据零零散散,商标局不认可,导致商标被撤。专业的代理机构会有专门的商标代理人整理出清单,罗列出需要什么证据,需要哪个时间段的证据,然后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提交。单一的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时间,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互相印证、互相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和时间节点,充分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要一个时间点上的实际使用证据有效,商标就不能被撤销。

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如果没有使用证据,就需要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商标注明人的正当理由。

在被因“撤三”撤销商标的过程中,遇到被商标局撤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撤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所有人不要以为拿到商标注册证就可以高枕无忧,要注重商标的真实使用并注意保留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防止他人提出商标“撤三”申请。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商标管理,采取预防措施,防范注册商标被“撤三”,商标所有人应当注意商标使用规范和注重证据保存。

1.规范使用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应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因闲置被他人“撤三”的风险。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改变商标的设计进行商品的销售。这在商标被“撤三”提供使用证据时,会认为并不是对被“撤三”商标的使用,导致商标被“撤三”。商标申请时怎样申请就怎样来使用,改变商标设计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2.注重证据保存。比较简单的且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商品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服务商标使用证据具体包括:直接使用于服务;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以及在展览会、展示使用商标。

3.重新提交申请。对于防御性注册的商标或者暂时没有使用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快满三年时,商标所有人如果想继续占有这类商标,不想被他人注册,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作者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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