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来自北京的韩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物,下单时使用了自己经常用的账号,价格显示为122元,结账时使用了不常用的账号,发现竟然便宜了25元。原来该电商平台在不常用的账号上多出了一张“满69元减25元的优惠券”。
而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即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贵出许多。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搜集消费者的信息,将同一产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各大平台是通过大数据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推测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如果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则可能涉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大数据杀熟对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具有破坏效应,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在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看来,“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让经营者提供价格情况,當然也包括差异化定价的情况。
据王艳辉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规制的整体结构。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目前在理论上针对‘大数据杀熟的违法边界还存在争议,故执法尚未成熟。”王艳辉认为,当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和价格垄断上,包括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因此,相关规定的落实有赖于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多方发力。
(《法治日报》2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