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多个首次《民法典》适用案件开庭并宣判,涉及内容包括高空抛物致人惊吓受伤、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关系等。由这些案件可见,《民法典》实施后,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变化。
江苏:叔叔被撞身亡,侄子索赔获支持
私有财产如何受到更好的保护,《民法典》(本刊有售,160元全7册)中有了新规定。1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审结适用《民法典》的首案,便体现了这一点。
2019年12月29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承保公司)与王某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才生前已无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直居住在侄子王某提供的住所,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王某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
王某因索赔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以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才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34.5万余元。一审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王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盐城中院提出上诉。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死亡赔偿应当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王某作为王某才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向王某才提供生前居住场所,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与王某才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侵权人向死者代位继承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亦符合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则容易滋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综上,盐城中院依法改判由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约27.2万元。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价值导向。
北京:老人打球受伤,被判“自甘冒险”
一直以来,运动造成的损害由谁担责是大家共同的疑问。随着全民健身、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在群众体育赛事火热开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群众参加体育赛事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各界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适用《民法典》的首案。
2020年4月28日9时,年过七旬的宋先生在公园与人相约打球,却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入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据此,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约8000余元。周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当天受伤前,宋先生已经连续打球50分钟,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且事发时,球是平打过去的,没有重力扣杀。因此,他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是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原告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法院据此驳回宋先生全部诉求。
由本案可以看出,《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确立,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广东:小孩高空抛物致人惊吓受伤,家长要担责
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现在有了《民法典》,高空抛物产生的“过与责”纠纷可以一锤定音了。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实施后高空抛物首案。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导致庾某某受惊摔倒。随后,庾某某报警。
小区监控显示,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的小孩从阳台扔下的。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前述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沟通未果,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庾某某,但由于其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庾某某受惊倒地,最终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万余元。
《民法典》吸收《侵權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日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上海:隐瞒艾滋病史,婚姻关系可撤销
新婚伊始,惊闻丈夫已有8年艾滋病史,因此产生的婚姻纠纷该怎么判?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了适用《民法典》的首案,给出了答案。
本案中,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然而,6月29日,江某告诉李某自己已患艾滋病8年。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未被传染。但李某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李某与江某登记结婚的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双方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因此适用《民法典》。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李某与江某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实施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使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安徽:妹妹无民事行为能力,哥哥成为监护人
父母健在,哥哥做妹妹的监护人行不行?1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适用《民法典》的首案揭开谜底。
这是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此案的申请人是沈军(化名),被申请人是沈军的妹妹沈丽(化名)。
沈军称,妹妹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后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因为妹妹没有结婚,之前父母作为监护人。但父母如今已经年过八旬,照顾妹妹很不方便。此外,沈军在帮助妹妹处理退休工资、股票等财产时经常遇到阻力,“比如,帮她拿退休工资,去银行开流水证明,这些都会遇到难题”。因此,沈军向法院申请宣告沈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为沈丽的监护人。
法院根据沈军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丽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沈丽系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庭审中,母亲作为沈丽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军作为沈丽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沈丽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司法鉴定意见也显示,沈丽无民事行为。因此,本案所涉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沈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沈军为沈丽的监护人。
该案的承办法官周袁表示,《民法典》实施前,该案案由是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法典》实施后,案由改为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是法律对应关系,从公民到自然人,表现出法律措辞表达更精确,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从逻辑上和体系上不断精炼和科学化。”
(新华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