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扰乱网络秩序。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動,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此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