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 王文哲
电费回收难是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使电费都能按时的“颗粒归仓”?每个供电企业也都在不断的探索新的方式。而由于措施的不到位,导致了陈欠电费的出现,更有甚者,由于拖欠时间较长,这些电费就变成了呆账、死账,使供电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结合本公司长期以来对电费债权保护的实践,总结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严格审查用电人资信情况。用电人的资信情况直接影响了合同成立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所以,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就应当对用电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固定资产、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情况,历史信誉等的调查。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用电人不再具有签订合同时所具有的条件,供电企业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明确用电人交费义务。供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用电人的交费义务做以明确的约定,具体应包括交费的时限,方式,金额等等,这也是追究用电人逾期交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追究用电人违约责任。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民法典》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电人收取电费或用电人交付电费,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规均对违约用电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用电人责任承担的能力和逾期付费对供电人造成的影响,《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对违约金及利息的承担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就按约定履行,如无约定,可直接适用本条规定。违约金是对供电企业因电费滞纳遭受损失的补偿,也是对用电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所以供电企业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电费回收工作的重点,对科学的电费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用电人实际情况,可以将客户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若管理精细,可适当增加类别):Ⅰ类客户称为优良客户,指资信和经营情况良好,严格遵守《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能按期、足额交纳电费,偶尔有所拖欠,也会及时交清。对于此类客户,可降低管理成本,维持现状即可。Ⅱ类客户指主观上能积极主动履行《供用电合同》,但经济能力较差或经营情况不佳,经常欠费但会想方设法交纳的客户,这类客户称为有发展前景的客户,需要供电企业提供特殊照顾,使相互之间建立信任关系。Ⅲ类客户指无论经济或经营情况如何,主观上不严格遵守《供用电合同》的交费义务,经常拖欠电费,信誉低下,并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电费管理工作的客户,对于此类客户,应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可使其提供担保、进行抵押、交纳逾期付费滞纳金、中止供电、终结供用电合同等。
针对供用电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可表述为:因用电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供电企业的电费债权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用电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用电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电费数额为限。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用电人负担。电力企业正确行使代位权实现电费债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供电企业与用电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有效,供用电关系合法,且电费数额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用电人怠于行使针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使供电企业难以顺利实现电费债权,间接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利益;用电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比如赡养费、抚养费等。
撤销权是指因用电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对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用电人行为的权利。如果说代位权是为了制止用电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到期债权,那么,撤销权就是为了制止债务人的滥作为。供电企业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为:(1)用电人拖欠电费,已逾交费期限却仍未交纳;(2)用电人滥用处分权,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等;(3)用电人的行为危害了已拖欠的电费债权,使供电企业合法电费债权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传统电能表以“先用电、后付费”的管理模式为用电人带来了方便,但这也无疑使部分电费无法按月足量清收,给供电企业电费债权带来了风险。预付费电能表把预存电费作为申请用电的条件之一,具有“先付费、后用电”的特点收到供电企业的青睐,用电人在用完预存电费相应的电能后便面临自动断电的境地,故会促使其及时充交电费,预付费电能表的这一特点保证了供电企业电费债权的实现。可见,预付费电能表的推广使用,将会大大降低电费回收的困难,有力的保障了电费债权的实现。
支付令
供电企业在对电费收交无果,又不愿经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用电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如果用电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供电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比较诉讼程序有适用范围单一、快捷、简便的优点,是供电企业保护电费债权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诉讼
对于复杂的电费债权纠纷,供电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电企业起诉用电人清偿电费应注意的问题有:(1)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电企业为了方便起诉,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选择自己临近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若无约定,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将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2)详尽诉讼请求。为了使自己的权益最大化,供电企业在诉讼请求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自己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欠电费、电费违约金、供电企业为实现债权的花费及诉讼费等等。(3)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提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电费债权是普通债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自用电人逾期交费之日起满三年的,供电企业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笔电费债权的权利。(4)及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难是当今司法程序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债务人在败诉后为了逃避债务的交付,往往以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这便给胜诉的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麻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供电企业在判决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故,供电企业保护自己的电费债权,应及时采取措施,遵守地域管辖及诉讼时效规定,而不致自己的合法债权因为不符合规范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