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波?谢君宜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成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航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进行捕捞,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共计两次,捕获若干花鲢、鲈鱼及一只疑似中华鲟个体。邢某成将上述渔获物放入渔船上的冰柜内进行冷藏,欲自行食用。
2019年8月7日凌晨,上海市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邢某成的渔船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邢某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邢某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從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被告人邢某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鲟作为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被称为“活化石”“水中大熊猫”,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湿地之一,是中华鲟的重要栖息地。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6月6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开创了国内特有物种立法的先河,在地方立法史上属于首例,对于中华鲟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第一起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延续中华鲟自然种群,维护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