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责办法》)。《免责办法》围绕落实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明确无监管职责则无责任追究。
《免责办法》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是明确界定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严格尽职免责。《免责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凡严格依据监管责任清单和相关监管履职标准,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安全事故与履职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体现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
三是合理尽职免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的要求,《免责办法》对尽职免责情形进行了细化,详细梳理出“20+1”种具体免责情形和3种从轻或者减轻追责情形,从根本上消除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顾虑,努力为执法人员营造有创新、有探索、有实践,敢于亮剑、敢為人先、敢于担当的良好市场监管环境,将有力地保护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是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免责办法》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范畴,适应了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任务重、领域多、责任大的现状。根据新形势下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容缺监管等需要,对符合相关政策,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的,不承担责任,允许执法人员在探索全新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中出错、犯错,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同时,《免责办法》还明确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的要求,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有效排除不必要的影响,坚持树立公平公正和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