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继父?姓名栏引发的诉讼

2021-02-23 02:13叶青
莫愁 2021年4期

文/叶青

“父亲”一栏写了继父的名字

黎宇强和陈晓莉在祝福声中结为连理,但随着女儿黎艺萍的降生,两人的性格开始显现不和之处,矛盾增多。2013 年8 月,两人离婚。离婚后,女儿跟随陈晓莉一起生活。

2017 年9 月,陈晓莉与覃灿辉登记结婚后,黎宇强提出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法官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解,经过斟酌,认为女儿黎艺萍由母亲陈晓莉抚养比较便利,于是判决黎艺萍跟随陈晓莉共同生活,黎宇强每周可以探视。

黎宇强在探视女儿黎艺萍时,无意间发现女儿的《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以下简称《素质报告书》)上,“父亲”一栏写的是继父覃灿辉的名字。女儿的父亲什么时候变成覃灿辉了?这让别人知道会怎么想?黎宇强当时脑袋嗡嗡作响,觉得太扎心了。黎宇强找到陈晓莉,要她给个说法,并立刻把《素质报告书》上“父亲”姓名一栏的名字改过来。对此,陈晓莉并不理会。

在多次与陈晓莉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黎宇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一纸诉状将陈晓莉以及女儿就读的小学(以下称某小学)一并告上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素质报告书》“父亲”一栏的姓名更改为黎宇强,并请求该院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

一审判定并无不妥

2020年春节过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黎宇强认为,女儿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家长姓名一栏载明父亲的姓名为覃灿辉,这会导致别人误以为他就是黎艺萍的监护人,甚至误认为其生父已经去世,从而使原告受到侮辱及精神损害。而且,原告因为此事被同事耻笑。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晓莉认为,再婚后,为了便于和覃灿辉共同抚养、照顾女儿,在填写女儿的《素质报告书》“父亲”姓名一栏时,写了女儿继父覃灿辉的名字,但这并没有侵犯原告黎宇强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他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

被告某小学的代理人则辩称,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上写的父亲信息,是为了便于学校管理,属于黎艺萍的信息。其《素质报告书》“父亲”姓名一栏为孩子母亲陈晓莉填写,与学校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宇强与陈晓莉原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黎艺萍。双方离婚后,陈晓莉与覃灿辉再婚,黎艺萍与覃灿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即继女与继父的关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覃灿辉作为继父,对黎艺萍亦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上“父亲”姓名一栏填写覃灿辉的名字,并无不妥。

法院还指出,被告陈晓莉和被告某小学并不构成对黎宇强人格权的侵害,加上黎宇强未能举证证实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黎宇强以被告陈晓莉、被告某小学侵害其人格权或名誉权为由,要求修改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信息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4月下旬,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黎宇强的诉讼请求。黎宇强表示不服,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黎宇强陈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剥夺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而且就公序良俗与传统观念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亲生父母,随意改变父母的姓名,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

法官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但根据本案的事实,首先,黎宇强与陈晓莉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的婚生女黎艺萍经法院判决由陈晓莉携带抚养。覃灿辉作为继父,对黎艺萍同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次,《素质报告书》作为黎艺萍的个人资料,其个人基本情况由监护人填写,目的是为了让学校了解学生的情况并进行管理,同时由学校老师对学生的在校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记载、评价,以便让监护人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该报告并不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陈晓莉在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中“父亲”姓名一栏填写覃灿辉,并未对黎宇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也未侵害黎宇强的人格尊严。黎宇强主张某小学及陈晓莉侵害其人格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黎宇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覃灿辉作为继父,对黎艺萍同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陈晓莉在黎艺萍的《素质报告书》中“父亲”姓名一栏填写覃灿辉,无可厚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