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关系与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

2021-02-23 22:08曹靖魏晓红台郑哲
职业技术教育 2021年34期
关键词:制度环境

曹靖 魏晓红 台郑哲

摘 要 政企关系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决定企业行为和绩效的重要因素。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有四种“理想化”状况:政府奠定基础,强化企业“既想又能”;政府革新制度,扭转企业“只想不能”;政府组合激励,改善企业“不能不想”;政府规约引导,校正企业“虽能不想”。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亦有四种“情境化”表现:自由裁量约束,企业沦落被控境地;政治关联偏颇,企业谋求短期利好;制度环境缺憾,企业要素变革停滞;地方政绩诱导,企业俘虏公共利益。政企关系未来的走向与趋势是“协作共进”。政企双方可以通过强化制度执行,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通过预防制度衰退,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通过协助制度转型,护卫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

关键词 政企关系;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成长;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1)34-0052-08

政府是企业价值创造的必然参与者,企业是政府借以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之一[1]。政企关系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2],也是决定企业行为和绩效的重要因素[3]。由政企关系衍生出的制度环境对于企业在“能力建设”与“政治关联”两种成长策略选择的影响深远[4]。特别是在正式制度不够完善的环境中,以政治关联、声誉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对中国企业生存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5],得到了相关研究的广泛证实。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孕育、生成和成长受我国产业形态、经济转型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影响,而经济转型过程是重构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的过程,亦是制度环境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支持多样性、制度执行率不一致性和政治关系的多重性”[6]交错影响的真实写照。本文借用“积极差别制度环境”的视域,将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理想化”状况与“情境化”表现之间的“不对称”看作是政企关系失调,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应对政企关系失调来推进组织成长的过程进行观照,并借此探讨产教融合型企业何以在积极差别制度环境中发挥能动性,实现可持续成长。

一、政企关系与制度环境: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的搭建

政企关系是政府通过一些政策(如补贴、规制、税收)与辖区企业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互动模式。它强调地方政府对某个行业或某一类企业采取的政策或行为模式[7]。目前,关于政企关系的类型有两种观点:一是三类型说,包括权威关系型、关系依存型和规则依存型[8];二是四类型说,包括政企合作、政企分治、政企伤害及政企合谋[9]。政企关系亦有政治家与企业主、国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体制环境与企业关系三个层次[10]。在政企关系中,企业的逐利本质要求企业获取其赏识并为之带来价值报酬的政府资源获益;而政府的行为亦具有二重性,即“政府的公共利益性与自身利益性”[11],如“留资于企”是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秘方,政府的价值追求同样在客观上加强了其对企业的依赖程度[12]。因此,“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认为,政企关系应该是相对的、多维度的、动态演化的[13]。“制度”是涉及政治、经济及社会的行为规则,且被用于支配特定的相互关系和行为模式。在政企关系中,制度既约束着双方行动的可能性边界,成为双方互动的规则;也会充当资源,成为双方互动的内容[14]。“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制度建设、实施和运行的场域与空间,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集合体[15]。制度环境由管制、规范和认知三个维度构成,三个维度的“同构性”调和成了特定的场域[16],场域的同构力是影响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使命运动”及“韧性成长”。

从政府層面研判,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理应成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重要承载体。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孕育之初起,其生产要素中如“资本”要素褪去“功利性”色调,向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领域流入;其“土地”要素出现变革,唤醒“尘封已久”的企业教育功能;其“劳动力”要素协调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侧供给,既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市场需求预测、专业建设指导、学生实训基地等支撑条件,也使企业的优质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产教融合特色能够显现。在政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互动的过程中,政府客观上都处于主导位置:不论是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还是诱导性的行为,均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政企关系的变迁主要受到政府追求主导目标实现的内在动力驱动以及主体嵌入之中的结构环境约束”[17]。因此,理解政企关系如何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逻辑可以从政府为实现自身的主导目标和适应结构环境而制定、执行的各项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来加以探究。

从企业视角来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研究应重视政府行为的异质性,我国现有供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质量并不高,“产教融合制度设计不协同、行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校企合作利益机制不健全、国企办学存在诸多问题与障碍”[18]。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也有可能使政府难以实现其原本的政策目标。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生成之时即以“企业家才能”为驱动“牵引着”其他传统的企业生产要素变革,而制度环境对于企业家才能影响的机制主要来自“法制水平、金融发展、政府管制及腐败”[19]。因此,“企业家才能”是制度环境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生成、并“想不想”“能不能”持续成长的微观作用机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内生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是在既定制度环境下的理性选择。“制度条件能够改变企业家从事某一行业的收益,从而影响企业家的决策偏好”[20]。不同制度环境下所诱导的“企业家才能”配置的结果可能最终体现为差异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轨迹。

二、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理想化”状况

产教融合型企业处在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其从孕育、生成到成长的过程要受到政策法规、产业形态、行业需求、社会期许、企业自身发展愿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有以下四种“理想化”的状况。

(一)政府奠定基础,强化企业“既想又能”

《中国制造2025》要求:“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关键环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深化产教融合,对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养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即是实现产业升级,通过企业技术革新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产业升级“需要国家确立旨在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产业意识形态,制定并及时推出促进产业升级的新型企业治理模式”[21],保证企业在当前经济运行模式之下拥有自主发展积极性的同时,对市场规则进行调整,引导企业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行动来优化生产工艺质量、提升员工技术技能水准、完善管理成效进而获取利润。

产教融合型企业应是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建设培育条件来看,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满足“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具备6项条件之一”“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等条件。特别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的要求,反映出当前对产教融合型企業的建设培育聚焦在先进制造业,要有“实业”作为依托。企业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核心指标是衡量其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出资状况,包括货币性资产投入总额与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总额等。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生成之后,可依据企业生产要素变革划分为教育服务型、独立办学型、培训就业型这三种“绝对化”类型以引导其持续成长。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政策利好的驱动之下,被激发出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宜的办学、从教、育人动机,形成与生产对接的培训,开发与产业吻合的专业,找寻与产业共进的愿景。

(二)政府革新制度,扭转企业“只想不能”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出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新产业形态下的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有所规约的社会及经济环境中才能得以实现,而企业应有的角色则是“在保证自主发展积极性的前提下,使之从纯粹逐利的市场主体转变为多方力量制衡下的社会福利缔造者”[22]。

政府应革新相关制度设计,扭转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只想不能”。一是借用政策工具驱动。一方面,引导传统商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目录,推动入库企业积极参与到产教融合之中;另一方面,政策工具的使用会吸引更多来自行业、产业界的协助及发展创新的可能,使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现行政策推动呈现出更为全面的效果,助力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福利缔造者”角色的塑造。二是优化企业财务选项。政府出资设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基金以优化其财务选项、专门支持其发展。该基金的运营特点为:一方面,关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差异化发展。在其孕育之初最需要的动力费用可能以基础设施投建为主,而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生成之后,为使其经费支持更具针对性,需要根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不同类型、发展阶段、所处环境等提供“个性化”的财务资助方案;另一方面,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财务资助采取阶段性支持,以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自孕育到成长过程中逐渐转向独立运营的途径,减少对政府资助的依赖。三是设立专责管理部门。政府设立部、会层面的沟通协调平台或专责的管理部门,促进相关政策工具、财务选项的组合、选择及推行,便于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实施较为合理的“赋能”举措。

(三)政府组合激励,改善企业“不能不想”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国家产业政策与产教融合型企业价值主张之间的契合程度由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通过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整体风险承担能力所表征: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也惧怕经济成本受损以及外部环境缺失,如企业决策风险、设施设备受损、核心技术泄露、人才流失、顶岗实习学生人身安全、政府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因而,有部分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会因长期收益无法保障而“不能也不想”再参与职业教育活动。

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热情,或引导不同类型企业以不同形态参与职业教育活动,推进产教融合的发生、促成校企合作形成;又或是鞭策校企加强融入、融通、融合等途径,防范和化解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时所面临的风险。政府的组合激励涉及:第一,税收减免。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量身打造”多样化的税收减免政策。除《办法》中已提及的抵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可以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用于职业学校投资和捐赠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等,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如完善落实原有税收优惠并出台更具前瞻性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税种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部门网站设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税收优惠”专栏并及时更新;税务部门主动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纳税人员沟通,帮助其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等。第二,经费投入。经费投入是企业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的保障。如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政府可以通过生均拨款的方式,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补贴;政府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专项经费投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经费项目支持,且专项经费以吻合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服务质量的原则划拨。第三,行政保护。落实政府通过“购买”的形式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所提供的高质量职业教育服务,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支付。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科研、人才引进、征地、举办学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营规模确定其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工作量”,并折算为等值金额缴入企业所属行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中,用于行业内的职业教育补贴。此外,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权力、责任及义务,从根本上襄助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意愿和能力。

(四)政府规约引导,校正企业“虽能不想”

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完全经济理性的假设决定了企业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发展目标,即其经济动机;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履行企业义务、实现社会价值,即其道德动机。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录之后,对参与职业教育、介入产教融合的“虽能不想”,即是其经济动机和道德动机的“冲突”。

通过政府的规约引导,可以校正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虽能不想”的行为。一是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及稳定。扶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良好政策,也是有效配置企业家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引导到帮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上来。同时,政府要保障相关政策的相对稳定,以避免政策波动转变为企业家才能发挥的“桎梏”。二是夯实企业发展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明确产教融合政策倡导产业形态、经济运行模式及职业教育发展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企业家对未来以高端制造业为核心的产业形态选择、协调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预期及对自身能力的自信,也是未来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推动力。三是运用大众媒体引导。首先,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地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征信体系。其次,支持大众媒体加大宣传国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以便拓宽企业争取产教融合型企业财政补贴的舆论广度。这也会加剧同类型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使真正愿意实行产教融合的企业得到财政补贴支持,用于舉办或从事职业教育,提高对财政补贴政策运用的效果。再次,借助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媒体等手段,对已生成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社会大众监管的“去伪存真”,使真正有意愿进入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得到支持,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健康成长。

三、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情境化”表现

政府行为是企业成长的重要外部环境——政府基于权力调配各类资源影响企业发展,而受传统“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真实情境中的体现更为微妙。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有四种“情境化”的表现。

(一)自由裁量约束,企业沦落被控境地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受强制羁束的决定权力,或虽有羁束限制,但将实施的时间、方法和程度的裁量让渡于决定者。自由裁量权可以区分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和企业自由裁量权。”[23]就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言,“一个公共官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对他的权力有怎样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系列中作出选择的自由。”[24]在“管制”情境中,地方政府可以凭借行政权力的实施、国有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控制,并利用已设置的“条条框框”达到“左右”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目的。

企业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与资本收益权,一般需要企业明确其“成本—收益”核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成本收益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性,有近一半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25]。即便如此,仍可能会有企业选择承受“短期伤痛”,秉持“将来会好”的信念,在短期成本亏损、长期收益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仍“执着”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但是,若政府通过资源及政策分配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及内部控制执行必然会趋向于依赖于政府。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的行为对企业而言可能是“利好接踵”,也可能是“羁绊连连”。政府推行一系列高强度的管制制度,将影响“企业家才能”的配置,进而使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陷入到“被控”境遇。“企业家可能会消耗过多企业资源,却忽视了企业自身建设,让企业把握住了政策风险却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26]。因此,企业的自由裁量权“失真”,一味地被动接受和顺应,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还将面临如下情形:过于迎合地方政府的发展策略而漠视自身的“经济理性”,或过于依赖政府的补助和支持而丧失独立经营管理的能力而最终导致企业成长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

(二)政治关联偏颇,企业谋求短期利好

政治关联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关联可以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带来如政府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便利、政治身份及市场准入许可等一系列利好。特别是“身份效应”,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与政府政治关联中最为“外显性”的表达,更是供其自身成长的重要资源。这些效应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初期效果极其显著,其根源在于政府官员与企业家都在短期内渴望对政绩、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动机。

地方政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关系在制度环境不够优渥的情形下,可能会体现出既“疏离”又“合谋”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如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缺乏有效的制度性沟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疏离状态。如2019年教育部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议名单中,民营企业就表现出较为“低迷”的态势;另一方面,若缺乏第三方监督,政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都会在“经济理性”的驱使之下利用“信息不对称”谋求互惠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置若罔闻。“与地方政府建立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绩效及社会绩效负相关”[27]。这表明,民营企业可能会“剑走偏锋”,通过俘获政府官员来获得相关财政补贴,其政治关联即为寻租“埋下伏笔”。因此,有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格外重视政治策略的制定与实施,如先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录,短期内先为自身发展获取各类资源,同时运用政治关联为应对所处外部环境的变化积蓄力量。

(三)制度环境缺憾,企业要素变革停滞

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家是寻租还是寻利、是投资或是投机,进而作用于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路径与成效。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参与意愿、办学动因、行为表征等均能看到“企业家才能”引导其他企业传统生产要素变革的“痕迹”。不完善的制度环境,如过高的企业融资成本,影响企业的融资效率,过高的企业交易成本,抑制“企业家才能”配置,不连贯的政策推行,加剧企业家参与产教融合的后顾之忧,无助于“企业家才能”的发挥。

在上述制度环境下,首先,企业投资职业教育存在资本投入短期与实际见效长期的矛盾以及资本投入显性与实际见效隐性的矛盾,将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被“无限放大”。其次,企业独立举办职业教育的相应支持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因其“身份不明”而无法得到相应政策的覆盖,进而保障其办学的可持续性更是“譬如朝露”。再次,企业是直接引进所需的人才和技术,还是通过产教融合,与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发人才和技术,又或是在获得劳动力方面采用“搭便车”“挖墙脚”的手段等,将成为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经济理性作用下能否持续成长的又一“枷锁”。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价值获取来看,其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亦可被看作是一种交易过程。不良制度环境的浸染使政府无法保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外部性等问题,同时企业传统认知中的“政府主导的发展策略,往往在发展初期绩效卓著”[28]会更进一步强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介入职业教育、参与产教融合的“不想不能”行为。

(四)地方政绩诱导,企业俘虏公共利益

地方政府“GDP锦标赛”间的竞争诱使政府透露出“逐利”的倾向,政府对于企业和企业家同样会产生依赖:“中国的企业家往往不是通过内部合作来追求目标的实现,而是通过与更高地位和权力的个人进行交换来追求个人目标。”[29]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能够迎合地方政府需求,有利于地方政府政绩的显著提升。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并非完全都是企业自然而然的行为选择。

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制度支持与制度执行仍在完备中,企业主体多样性特征依旧客观存在,这意味着企业即便是进入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目录之中,也不一定按照既定预设的逻辑运营。在政府“支持”的诱导之下,潜在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录是一种理性行为,而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行为监管存在不小的困难,且政府对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失范行为惩罚力度也不足,大部分企业可能会把“支持”用于与产教融合推进无关的方面。如《办法》指出,“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仅是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企业较低的“犯错成本”使得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由新制度裹挟着企业运营旧习俗“踉跄行走”。此外,“企业越具有‘政治嵌入性’而非‘自主性’便越具有政策影响力”[30]。国有企业的“政治嵌入性”不言而喻,其因承接国家战略产业发展任务并能从相关政策中获益[31],而国有企业的政治行为越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反而会演变为其自利的“借口”或寻租的“理由”,甚至造成政府被“俘获”的局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失。

四、政企关系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使然路径

政企关系未来的走向与趋势是“协作共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产教融合型企业顺利成长的“膏腴之壤”。政企双方可以通过强化制度执行、预防制度衰退、协助制度转型来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

(一)强化制度执行,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

1.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需要明确政府在“新形势”需求下——产业形态以高端制造业为主体、经济运行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有所限定、职业教育要向高水平发展的角色定位。第一,政府要做好引导者。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需要一个稳定、连续的制度环境,政府要引导资源在不同类型产教融合型企业孕育、生成及成长过程中的投入,积极应对多样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模式的识别和建设创新模式的支持。第二,政府要做好供应者。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提供优质制度环境,尽可能减少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不必要、不合理的干预。第三,政府要做好协调者。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完善政府与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关系,进一步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活力。同时,政府还需协调产教融合型企业群体内部的企业个体差异性诉求。

2.通晓企业制度地位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不同的制度地位,企业的所有制特征、所从属行业类别、所隶属不同层级政府等因素造就了产教融合型企业所拥有“真实的”制度地位。例如,我国产业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对战略核心产业的控制,国有企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天然优势”明显;而政府对民营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制度性沟通渠道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制度地位不同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政府导向”或“市场导向”的抉择下会表现出差异性的行为。

3.政企强化制度执行

“制度执行体现了制度环境中公平执行的一致性和持续性,有利于企业在动态复杂的环境中降低长久创新所面临的风险预期。”[32]明确政府角色定位、通晓企业制度定位既降低了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预期,也保障了产教融合相关制度支持运行的效率。制度执行能够提高企业对产教融合政策的信任度,降低企业渴望通过寻租获取制度支持的动机。同时,制度执行强化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价值主张——既触及社会价值的创造,也强调经济价值的获取;保障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破解从教“身份困境”、纾解就业“模式困难”;规约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获取——源于政策优惠、来自技能培训获利、斩获运营长期回馈。

(二)预防制度衰退,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

1.界定政府职能范围

第一,建议地方政府采用“负面清单”制度,以便更有效地发挥政府在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方面的作用。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意在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创设良性的制度环境。“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激發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33]第二,政府在采用“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还应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及终止来引导自身职能的转变,朝向“不越位”的有限政府、“不缺位”的责任政府、“不错位”的效能政府发展,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创造更好的政策与体制环境。第三,采用“负面清单”制度会引导政府职能方式转换和管理边界后移,政府应及时借用制度和法律政策的形式将职能转变的成果加以巩固,并推荐和引导自身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2.尊重企业能力意愿

地方保护与区域竞争是各级地方政府绕不开的“客观实际”,在这种隐性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优惠基本都给予“有能力”的企业,并加持其发展。企业能力的大小是其应对政府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过程中能否获取“特殊对待”或“下不为例”的重要“砝码”,企业亦可主动把控在“扮演”产教融合型企业角色时的实际节奏。此外,企业外部劳动力市场同样影响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在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使用在于创造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因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偏好高技术含量的劳动力。企业获取劳动力的过程不仅能够分析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也能揭示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规律。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企业的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结合体,一般都会以实现企业成长收益最大化为其行为准则。

3.政企预防制度衰退

“制度不仅仅只是游戏规则,更是‘社会博弈所商定的规则’”[34]。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动力源于企业内在意愿和支持产教融合相关制度的吸引。但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若过于强调社会责任,企业在经济价值链上的可持续性则无法保障;若以传统商业企业的逻辑行为,又与一般的财富创造机制无异,这些都会导致其成长方向的偏离。因此,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过程中,需要通过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在尊重企业客观能力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调适,预防制度衰退。首先,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使其在成长过程中规约行为质量——行为既要规范合理也要具有社会教育性。其次,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社会价值创造凝练成为其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才可以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运转更为顺畅。再次,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使长期社会价值创造与短期经济价值获取达到和谐状态,还需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主动作为,化解企业生产要素投入短期性和实践见效长期性的“冲突”;厘清企业资本注入显性与实际收益隐性的“关系”;缓和企业人才和技术直接引进与合作研发的“矛盾”。

(三)协助制度转型,护卫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

1.刷新政府行政方式

政府若以强制性、单向性的行政方式向产教融合型企业投入各类社会资本,就无法跳脱片面追逐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老路”,不会达到产教融合总体价值最优。因此,刷新政府的行政方式要凸显出“共赢”与“导引”的特性。一方面,实施合作式的行政方式: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折射出“权威型”的政企关系,易使政府与企业陷入到“对立”的状态,以合作式为导向的行政方式,是政府与企业在不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的情况下共生共赢,有利于引导和协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另一方面,实施互动式的行政方式:摒弃“自上而下”的单向式政府行政方式,强调政府在平等互动的政企关系基础上发挥主导作用,营造政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顺畅沟通、交流的氛围。

2.变革企业管理传统

企业基于已有核心价值观、管理模式及战略定位所生成的管理传统有所不同,决定了即便企业的制度地位与能力意愿相匹配,其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也会体现出截然不同的行为选择。企业家在研判所处外部环境后并不一定能够迅速改变管理传统,因为企业的管理传统一旦形成,就会使企业的运行出现惯性并逐渐产生路径依赖。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长过程,也是企业家要基于所获取的资源进行合理的企业管理传统变革,使产教融合对企业的价值诉求以新的组合、新的程度、新的方式融入到各生产要素之中。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之时,“企业家才能”要素的变革诠释企业家在企业各项活动中的能动性,在配置各类生产要素时将社会价值创造作为重要的组织发展战略并予以执行。

3.政企协助制度转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正式制度和法律体系也会随之不断完善,整个社会网络将由强关系网络向弱关系网络变迁。”[35]因此,制度转型需要经历从关系治理向规则治理迈进,并以政企良性互动作为重要基础。在制度转型期间,政府积极推进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正式制度改革,能够节省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减弱产教融合型企业政治关联的动机,消释政府寻租、设租的利益源头,并使产教融合型企业成长的路径重置于企业家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有为与不为。刷新政府行政方式、变革企业管理传统,是协助制度转型的关键,亦是建立新型政企关系的落脚点。产教融合型企业群体内部的个体间、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政府间的行为互动模式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法律规约和道德准绳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对应义务。政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更应在制度转型过程中建立起制度化的沟通渠道来加强互动合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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