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21-02-21 02:47:17李楠
新视线·建筑与电力 2021年7期
关键词:价款专用发票分包

李楠

摘要:现如今,我国是21世纪迅猛发展的新时期,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国内工程承包单位对此项税法改革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并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同时分析工程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施工分包单位选择等对费用控制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工程承包

引言

所谓“营改增”,就是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其显著特征在于,减少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并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宏观层面来说,“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较大,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探讨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处理办法,对于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意义

“营改增”的落实,对于建筑业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营改增”的落实,有效避免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传统征税方式下,建筑业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并在购买业务中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重复计税问题明显,而“营改增”的实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企业效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促进建筑业生产方式变更,更好地适应劳动力成本上涨现状,提高建筑业的生产力与竞争力,为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三,促进建筑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进项税额抵扣得以实现,促进建筑业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的优化。

2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1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

若施工单位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建设单位或EPC(或EP、PC)承包单位税负产生较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若施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仅可开具增值税税率3%的专用发票,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则无法全额抵扣进项税,直接增加EPC(或EP、PC)承包单位增值税税负。

2.2细化纳税时间

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条件下,应当进一步的细化建筑业的纳税时间。结合建筑生产和收款的周期,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均为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实际缴纳的时间可以根据建筑业的会计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革。按照工程竣工的接管方式来确定相关税款的征收,而不是简单的对于建筑业按照年度来征收税款。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进一步的缓解建筑业企业的纳税压力能够使得其资金的应用有着相对较长的周期,并且切实的满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所在。

2.3明确建筑业具体特征,统一会计核算与项目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要全面把握建筑业发展形势与具体特征,在综合分析之后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要保证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并结合建筑业组织结构确定会计主体。就建筑业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其项目周期一般较短,地点相对分散,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建筑行业逐步实现信息化发展,在计算机技術的支持下,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得以建立,这就为会计核算与项目管理统一化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推进“营改增”的顺利进行。建筑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营改增”的实现,要明确增值税相关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核算方式,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合建筑业的整体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建筑材料、运费、施工机械等资产是建筑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体现,并在收取甲方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准确核算销项税,以确保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现代经济体制下,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落实,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附加税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维护国家与地方税务系统的平衡性,为增值税征管的落实提供可靠支持,对于建筑业会计核算准确性以及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2.4合理变动项目班组及劳务分包,降低企业税负

在“营改增”条件下,要合理变动项目班组及劳务分包,结合实际需求改革增值税,通过劳务公司处理工资发放的方式,来促进增值税抵扣的实现。当前很多建筑企业中劳务分包形式得以实施,但部分建筑企业中并未真正实现劳务分包,针对项目班组形式的建筑企业,结合其“营改增”的开展情况出发,通过可行方式变动劳务工作,合理减少劳务分包额度,从而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

2.5给予过渡性政策优惠

政府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于建筑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资金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出现了资金链的断裂,很有可能导致今后的各个项目都不能够如期的进行。基于此应当设立专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税率优惠政策。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于税改之后负担的企业来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在企业申报纳税的过程当中,应当如实的向税务机关反映实际的税收情况,了解到相应的税收变化情况。只作为基础,可以建议相关的财政部门以及税收部门,针对于企业深税情况的不同,来对于企业进行差别的对待,通过分类扶持分类对待的方式,来进一步的帮助建筑业企业减少相应的税收负担压力。在具体的落实当中需要确定一系列的过渡政策。过财政过渡政策的实施来进一步的帮助企业度过“营改增”的不适应期。认真的了解到企业在税收缴纳的各个阶段的不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2.6明确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规范核算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有效处理,需要明确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及时调整会计核算方法,保证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与可靠性,促进增值税精准核算的实现。也就是说,在建筑业“营改增”的整体条件下,要明确材料来源方式,若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一旦材料价款处于合同价款之外,则需明确增值税与甲方之间的关系,并将材料作为进项税进行转出,之后进行拨付,乙方只需登记备查,并且材料价款不属于乙方销项税计算范围内。若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同时材料价款处于合同价款范围内,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开具,进项税处理由乙方来实现。若在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皆是由乙方自行购置,包括石料、土、砂等,而自行购置发票管理难度大,因此可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结语

对承包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是带来了税负变化,对我国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在工程核算、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和税收筹划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税赋公平,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优化,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EPC(或EP、PC)承包企业应抓住“营改增”的机会,突出主营业务,加强各类业务的充分融合,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力。平时的工作中,应在项目日常费用控制的同时,注重对税法等知识的学习,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避免涉税风险,可在市场竞争的中提高企业收益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谭惠.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析[J].新经济,2015(29).

[2]杨少国.试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几个关键问题[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4).

[3]陈宝铭.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几个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3(12).

[4]蓝羽.谈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有关问题[J].广西会计,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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