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中涵盖了继承、合同、遗嘱等公证业务,自其实施之日起继承法、合同法等已不再具法律效力。相较于原有的法律,民法典内容更加丰富,涵盖面积更广泛。但是,民法典中涉及的公证业务却极少,这对于公证机构的发展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本文将以公证业务为例,详细介绍民法典中公证业务规定存在的问题、影响,并列举几点民法典背后的公证业务。
【关键词】民法典;公证业务;积极影响;继承法;合同法
引言
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未来国家的稳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民法典的颁布大多是为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稳定发展而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往的相关法律已不适用于当下的时代。民法典则是将以往的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等进行整合,并对其进行逐一调整,使其变得更加适用于当下的发展需求。
一、民法典中关于公证业务规定
(一)公证业务相关规定较少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只有第658、660、1105和1139这四条涉及到公证业务,而这四条主要规定了赠与、收养及医嘱的各项事宜。民法典中对公证业务规定甚少的现象,对公证机构的发展有着负面的影响。公证业务作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内容应与我国的发展战略目标相契合。民法典是立法者根据国情权衡利弊后得来的,对于公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国家提倡自愿公证,以往强制公证的现象会逐渐较少[1]。
(二)公证业务逐渐弱化
民法典中涉及的收养、赠与和遗嘱业务,其中前两项已经属于自愿公证范畴内。以收养公证业务为例,以往的法律中规定,在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时,需要到相关公证机关进行合法公证,以此来确定合法的收养关系,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定与团结。以往的收养公证业务属于民事业务中的重点,需要双方当事人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公证,同时还要对收养人经济情况、婚姻情况、身体情况等进行评估,并要求收养人确实符合不育或绝育的条件方可批准收养并给予公证。但是,自民法典实施后,对收养人的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经济情况进行评估后,需要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前提下,方可完成收养业务。而公证业务只有在收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具有公证需求时予以公证,若无公证需求则无需强制做公证处理。由此可见,民法典已经逐渐对公证业务规定弱化,强制公证已经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自愿公证成为一种新的形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发展[2]。
二、民法典施行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一)遗嘱公证更具法律效益
民法典中对遗嘱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许多内容,使其变得更具体。民法典中规定,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均可作为继承人,而不只局限于法定继承人。此外,对于遗嘱的形式也有新规定,可以是打印或录像等形式,这样可以保证被继承人的意愿表达更准确,其具有与其他被公证遗嘱同等的法律效益,可取代更早的公证遗嘱。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各项规定,只是为了使遗嘱更具体,更具法律效力,而并非质疑公证机构的法律效力。民法典更多的是从被继承人的角度考虑,使遗嘱变得合规、合法[3]。例如:被继承人在遇到病重或受他人限制等情况下,无法亲自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而民法典中的打印与影像遗嘱便可以发挥其优势,将被继承人的意愿真实表达出来。
(二)公证遗嘱失去优先效力
民法典对遗嘱有了更具体的规定,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与遗嘱信托也具同等法律效力,而原有公证遗嘱的优先法律效力被取消,针对立有两份及以上遗嘱,则以最后一份为准。打印遗嘱只需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并在打印遗嘱上逐一签名,标注好年、月、日便可以生效。而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人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被继承人及见证人的声音及影响同时出现在录音、录像中并清楚表示出年、月、日便可即时生效。但在公证遗嘱不具优先效力的情况下,如何查阅数份遗嘱中那一份为最后一份遗嘱具有一定难度,这也是公证机构未来工作的挑战。
三、民法典背后的公证业务
(一)继承业务
民法典中对继承有了新的规定,除法定继承人以外,其他自然人与组织均具有继承权。此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同样具有继承权。若在财产继承纠纷发生时,公证机构工作人员需要配合法律部门对继承人的范围、财产份额等进行确认,并将其移交给法院等部门。基于此,作为公证机构,在面对遗产继承问题时,还是最具权威的机构[4]。
(二)赠与业务
近几年,赠与公证业务越来越少,但在民法典中仍有更具体的规定。以往的赠与需要建立在法律程序上,双方需要鉴定赠与合同。而民法典中规定,赠与合同是建立在赠与人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在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情况下签订合同。但民法典中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背景下的赠与业务,在赠与人指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并表示财产不属于受赠人配偶及子女时,则需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其他房产过户部门无法提供该业务。
(三)遗嘱业务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虽不具备优先法律效力,但遗嘱中的各项细节仍需要公证来发挥其法律作用。因此,在未来公证机构中,遗嘱公证业务仍然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四)合同业务
合同在经济市場中起到维护交易秩序、保证双方权益、约束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及责任等作用,是影响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民法典中,针对合同的相关规定更加精细化,并要求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通过各种手段均可查阅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为完成这一规定,通过公证处的系统进行储存并统一保管则为主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在各领域中的发展,公证处也积极进行信息化建设,一些新模式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便捷服务。公证业务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在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更新,远程取证、自动上传等手段涌现到人们的视野中。公证机构的合同公证业务,在民法典实施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5]。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实施对公证业务的影响有利有弊,但为了国家未来稳定发展,民法典颁布与实施是必然趋势。作为公证机构,应不断审视当下的国情,针对国家发展战略及个人公证需求,利用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各种公证手段,以此来促进公证机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全息, 张鸣, 李继伟,等. 中国公证职责体系分析[J]. 中国公证, 2020(7):7.
[2]谢鸿飞. 《民法典》颁行的五大意义[J].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4):9.
[3]陈仕职. 民事法律框架下的公证法律适用初探[J]. 职工法律天地, 2019, 000(6):192.
[4]江必新. 《民法典》的颁行与营商环境的优化改善[J]. 求索, 2020(6):13.
[5]李全一. 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公证法律适用[J]. 中国公证, 2017(8):16.
作者简介:芦连君,男,1964.4.2,本科,汉族,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