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雨思
摘要: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就现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来看,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现实不足。基于比较视野,本文立足于重庆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在简述香港地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察监督机制构建的合理性展开探讨,并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比较视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引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立法不足、专业社区矫正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且有关于未成年人所展開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多停留在管理层,侧重于思想汇报这样的形式考量,对未成年罪犯的成长历程、心理情况以及家庭、学校情况都没有做到深入排查与分析,很难构建起针对性较强的矫正项目。现阶段,由于尚且没有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可以作为借鉴,我国目前仍处于自主探索阶段,立法与具体操作执行程序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都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一、重庆地区社区矫正发展情况
重庆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国家多个城市发展战略的支点,也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重要经济战略的联结点以及内陆开放高低。重庆地区关于社区矫正的探索从局部试点经全面试行到深化推进,花费了10年的时间,有效的对社会治理创新模式进行了实践,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了贯彻落实,较好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重庆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实施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重庆市各司法所承担了监管基层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助基层政府化解纠纷、负责社区矫正等近10项工作,呈现出人力明显不足的问题,甚至有的司法所并未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就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理想。管理体制不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重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除此之外,目前重庆市有能力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还很少,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也直接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社会参与度较低、广大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较低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群众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不理解、恐惧,对工作人员上门走访调查有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
我国2020年7月1号开始实施执行《社区矫正法》,这为重庆地区展开《重庆市社区矫正条例》制定工作提供了立法依据以及上位法支撑。但是重庆市曾在2014年、2018年、2020年多次将制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但都未能启动。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将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对立法需求进行细化,制定出配套制度,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香港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概况
独特的社会经济背景为香港未成年特色社区矫正奠定基础,中西方文化的结合,也形成了香港人守望互助、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精神。秉承着“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引导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希望·改变·回归”的社会矫正理念,也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角色定位。在矫正工作开展中,重视个体化与实用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措施,帮助矫正对象在完成刑罚后,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
香港回归后所使用的社区矫正制度,保留了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香港现有法律制度是除去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过香港立法机关做出修改的部分之外,其他原有制度都做了保留处理。在此背景下,香港社区矫正制度由社会福利令和缓刑两部分构成,其主要执行者为惩教署与社会福利署。
惩教署是监禁刑的执教机构,包括统一管理监狱、戒毒所、精神治疗中心等,也承担部分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社会福利署则是通过社区推广项目,来帮助对象进行人格重塑,帮助其融入社会。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基本运作模式分为四大板块,由青少年罪犯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评;执行复合司法计划;送往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社区项目配合。社会福利署通过系列社区项目的制定来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使其改过自新[1]。
总的来说,虽然其形式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但是基本运作模式为:在政府的引导下,各类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执行角色,提供自治管理、专业服务和公益服务,帮助青少年罪犯掌握实用技能,并尽可能借助社会,为其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三、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合理性论证
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较少,且占比例较低,未检部门展开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督对执检部门所承担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体地位并不影响。由于未成年这一人群本身较为特殊,因此对其展开的社区矫正,既是对“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的重要探索,也是对少年司法体制展开完善的重要内容。因此,未检部门所展开的监督与保护的执法理念,将会促进监督工作更具备专业性与针对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人文性,这与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理念相一致。未检部门展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具有以下合理性:
从执法理念层面来说,刑执部门所展开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主要围绕着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所展开的,主要是“对事”监督。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角度上,更多的是将目光着眼于未成年人本身。这既是《社区矫正法》中将未成年人进行特殊设置的应有之义,也是将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与成年人矫正工作区分开的目的。
其次,从信息掌握方面来说,相比起刑执部门而言,未检部门可以依据个案进行充分的信息调查,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展开有针对性的监督,依托于“帮教保护,异地协助”的方法,将可以对入矫的未成年人,更好地进行基础信息的全覆盖掌握[2]。
最后,社会化帮教既是针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式体现,同时也是未检部门展开“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手段。卫检部门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不起诉帮教主体,与其他政府部门形成了有效配合,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经验,也取得了较好成效。未检部门在帮教工作中展现出来的专业性,也使得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更有的放矢地参与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帮教保护。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机制构建策略
(一)做好审前调查程序,做好同步监督管理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第一个环节就是事前社会调查,这是诸多国家在针对未成年人刑罚案例的通用处理方法,也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落实个别化的要求,同时也是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呈现,这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采取社区矫正进行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参考。一般来说,审前调查的启动节点,往往是在于审判环节,这会造成留给司法机关调查时间有限,导致审前调查尚未完成,法院已完成判决的情况发生。其次,由于审前调查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审前调查监督上流于形式。因此相关部门通过程序启动、同步监督两方面,可以加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监督,有效的提升审前调查的时效性与同步性。未检部门所展开的审前调查,可以充分依托于社会化资源,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给予充分的调查支撑,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出现的错误评估意见进行及时纠正,提升工作效率。
(二)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台账,细化监督情形
构建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台账,是未检部门展开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为了确保未检部门可以全面把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相关部门既要加强内部协作,同时也需要与司法机关构建起信息通报的机制。基于信息共享的基础,充分的发挥自身的执行监督职能,对监督行为有效细化。除此之外,未检部门也应当立足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帮教的特点,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来发挥处罚活动中的创造并重的功能性。
(三)介入执法程序规范日常监管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特殊管理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负责人员有八种特殊监管方式,如何围绕特殊监管展开有效监督,需要未检部门着眼于监管执法活动本身,借助介入执法程序,展开同步监督工作,借此来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保护职能[3]。
同步监督工作中,需要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活动展开细化,对未成年人日常交往活动,未检部门可通过多样化的手段来展开同步监督。比如分类管理、询问矫正、小组成员书面审查等多种手段。在实际监督工作开展中,未检部门在特殊管理层面,可以依托于社会帮教资源。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为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提供就学就业的帮助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支持。举例来说,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失学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就学知识,而对于无业未成年人則需要提供就业帮扶,对于家庭监护能力有限,导致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的,需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等。在监督事项的设定上,未检部门可以重点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事由的核查,比如不假外出,月度考核不合格等行为。在日常核查中,一旦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出现执法不当的问题,在记录相关事实的同时,也要向其提出意见,做好相关特殊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
总结:现阶段未检部门所展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要凸显刑罚执行监督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措施。即可以借助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提升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到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同时也可以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殊管理的规定,实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专业化监管,精细化教育,多元化帮扶的矫正监督局面。
参考文献:
[1]张凯:《检视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深化路径之探讨》,《河北法学》2017年第 2期。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21页。
[3]王佳:《香港地区与内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的思考》,《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