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综合防控研究
——以山西省民营企业犯罪为视角

2021-02-13 05:16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

张旭光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一、问题的提出

民营企业家是创造社会财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精英,犯罪、刑罚表面上似乎距离民营企业家很远,然而在民营企业家光鲜亮丽的社会活动下潜藏着严峻的刑事风险,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其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透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我们看到如黄光裕、顾雏军、兰世立、牟其中等很多富有才华的民营企业家不是倒在商业风险和竞争对手的打击下,而是由于缺乏刑事风险防控能力而被击倒。很多发展势头如日中天的企业由于企业家身陷囹圄从此销声匿迹,由此造成社会财富和企业职工权益的巨大损失。

据统计,2019年,山西民营经济创造了全省48.9%的GDP和53.9%的投资,为全省提供了77%的城镇劳动就业岗位[1]。可见,民营经济已经发展成为推动山西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创业的关键因素。但与此同时,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违法犯罪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仅2018年在山西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就有34.9%的案件系由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士实施,犯罪案件总量高达872件[2]。在2019年度山西省单位犯罪大数据分析的报告中,民营企业(含个体及合作社)涉及的案件为102例,占比高达87.93%[3]。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态势不仅危害到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更危及山西省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深入研究我省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不仅有利于山西省民营企业发展的行稳致远,更有助于促进山西省经济转型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文献资料和相关著述的梳理总结,学界关于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主要集中在刑事风险现状、原因分析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关于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现状,狄小华、邹建华(2017)认为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行为还处于国家预防职务犯罪的盲区,主张按照“两个平等”的原则把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行为纳入预防范围[4];魏东、李红(2017)认为,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有四类:一是网络运营类刑事风险,二是融资类刑事风险,三是业务合作类刑事风险,四是商务公关类刑事风险[5]405-416。关于刑事风险产生的原因,袁林(2016)从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不佳、企业家法治意识薄弱等角度对民营企业犯罪原因进行了总结[6];李克勤、朱剑冰(2016)认为,法律意识淡薄、迷信潜规则、融资困难和制度不健全是民营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5]319;翟英范(2017)从企业生存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企业刑事风险的影响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投资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企业家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而经济的发达程度又对投资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5]210-214。关于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对策,梅传强、张永强(2016)主张从明确企业产权关系、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财务制度等方面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7];丛梅(2016)则从加强私营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注重企业内部人员培训教育、依法用工、注重企业资信调查、依法投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5]428-434。赵军(2016)则认为,在企业的商业逻辑中,无风险就无利润,因此刑事风险防控必须审时度势重点突出,不可“草木皆兵”而“面面俱到”[8]。

综上所述,从学者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企业刑事风险防范领域的研究经历了最初宏观性、纯理论性的研究阶段,开始进入精细化、实证化研究阶段,学者们开始关注民营企业从事的具体行业领域的刑事风险问题,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有益支持。但是现有研究成果还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实证研究不足,大部分研究成果由于缺乏实证材料的支持,显得缺乏说服力;第二,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之间缺乏借鉴、比较和积累,未能形成可持续深入研究的合力;第三,缺乏系统深入的科学研究,因而导致研究结果的普遍性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关于山西省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研究文献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缺乏实证调研支撑。基于此,本文选择以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综合防控为视角,从山西省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现状分析出发,深入探索其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山西省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有效防控应按照什么样的具体路径展开?

二、企业刑事风险基本理论解读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内涵、特征

1.内涵。界定什么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就得首先了解风险的含义。风险一词来源于欧洲地中海商船贸易,主要是形容贸易往来中可能由于遭遇触礁、海难等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为了规避这种不确定的损失,就逐渐形成了防范风险的保险制度。风险概念产生后,其“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含义逐渐被引入社会科学范畴,但是社科学者们对于风险概念的界定到目前为止始终莫衷一是,众说纷纭。众多学术观点中,笔者赞同美国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的观点,即“风险是一个事项将会发生并给目标实现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9]。基于此,本文认为,企业刑事风险是指在公司企业的设立、存续和退出过程中,基于刑事法律规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不合规的管理行为等因素,而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产生否定性刑事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从上述概念界定出发,本文所研究的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专指民营企业家在公司企业设立、经营和退出的全过程中,因其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而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属于本文研究对象。

2.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特征可概括为六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企业从摇篮到坟墓,都要面临形形色色的刑事法律风险,公司企业从最初设立、日常经营管理直至公司最终解散等各个环节都可能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埋下风险的种子。

第二,潜伏性。企业因不合规行为而埋下的刑事风险隐患,往往不会马上爆发为风险危机并造成损失,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情况下,刑事风险隐患才会转化为风险事故。因此,企业刑事风险都带有一定的潜伏性特点,由此造成企业家的侥幸心理,客观上强化了企业忽略刑事风险防范的意识。

第三,不确定性。基于上文对“刑事风险”的内涵解读可知,“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特征。企业家刑事风险作为一个具体的风险种类来说,也充分体现了风险的这一基本特征,即刑事风险的爆发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发生领域、发生时间、是否发生等方面的不确定。

第四,可预测性。“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增强国民的行为预测可能性,避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带来的限制国民行动自由的弊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基于刑法规定而产生,通过对刑事法律规则和企业行为事实的分析,可以事先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刑事风险隐患。可预测性特点也为科学研究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提供了可行性。

第五,灾难性。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类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爆发不仅涉及国家、社会、企业巨大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企业家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利都可能被剥夺。例如,曾经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案”就造成公司董事长被判处无期徒刑,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进口中国乳制品,而作为中国乳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三鹿集团短短几个月就土崩瓦解了。本案虽然过去十几年了,但由此事件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恐怕至今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值得我们反思。

第六,责任多维性。企业刑事风险爆发带来的法律责任具有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的多维性。责任主体不仅包括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而且政府主管领导由于监管失职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就责任类型而言,企业刑事风险一旦爆发,除了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之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5]301。

(二)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意义

1.有利于推动山西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当前山西正面临“两转”后全面拓展新局面的重大任务,山西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对我省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一流的法治环境,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与风险防控意识的企业和企业家,有利于转变民营企业落后的治理理念,使得其能够在利用山西省转型发展商机的同时充分预测、评估和防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刑事风险,增强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和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家才能。

2.有利于为社会、企业积累财富。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细胞。刑事风险的爆发不仅可能造成企业家锒铛入狱,而且企业也会因此而一蹶不振甚至解散倒闭,最终阻碍了企业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增长。因此,通过构建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民营企业家从刑事法律的视角审视企业决策,使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案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自觉用法律保障监督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准确识别、评估和化解各类刑事风险,能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风险,最大可能作出法律风险低收益高的商业选择,帮助企业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

3.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抵御风险的综合实力。“与风险共舞”是企业和企业家的常态,企业从登记设立、生产经营到最后清算解散,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对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是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核心内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其一旦爆发将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面对法律与日俱增的专业化程度和浩如烟海的繁杂条文,民营企业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努力构建能有效识别、防控、化解刑事风险隐患的防控体系。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爆发的概率,在山西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脱颖而出并立于不败之地。

三、山西省民营企业家犯罪现状分析

(一)近年来山西省民营企业家犯罪特点

据统计,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一共受理了872件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士的犯罪案件[2]。在企业从业人士涉嫌的犯罪中,高频罪名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此外,随着我省经济转型战略的实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和国家税收的保护力度,因此民营企业家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和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违法情形愈发多见。具体来讲,我省民营企业犯罪呈现出以下诸方面的特点。

1.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典型代表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稳居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榜首”。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判决裁定为对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全省2017年审结296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一审150件,二审136件,再审10件;2018年审结281件,其中一审151件,二审126件,再审审结4件;2019年审结250件,其中一审147件,二审94件,再审9件。上述数据说明融资类犯罪在山西省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中属于高频多发型犯罪,反映出山西省民营企业发展面临融资难困境,企业融资已成为威胁山西省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最大刑事风险隐患。

2.以职务侵占罪为典型代表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风险居高不下。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110件涉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56件职务侵占罪,28件挪用资金罪,26件行贿受贿类犯罪[10]。2017年全省审判机关共审结职务侵占类案件171件;2018年全省审判机关共审结职务侵占罪案件192件,其中一审130件,二审59件,再审4件;2019年全省共审结职务侵占罪案件192件,与2018年持平。这些数据反映了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职务廉洁问题突出,是诱发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又一重点领域。

3.涉财税发票及生产销售类案件多发,存在较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法律风险。据权威统计,2018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171件涉税案件及418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与往年相比均呈上升态势,其中受理审查起诉了15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件、323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5件。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中有295件是销售假药罪,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就有295件,其中有34家药店、4家民营医院、5家美容机构实施了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10]。

4.安全生产及劳动纠纷诱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了66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类犯罪,共有133人被追诉,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有43件,占比高达65.2%。该组数据直接反映出我省民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相对薄弱,容易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另外,自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了75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其中有85.3%的案件犯罪主体是民营企业及其企业从业人员,其余为个体工商户[10]。

(二)山西省民营企业家犯罪原因分析

1.外部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较之国有经济存在不平等保护倾向。我国民营经济的刑事立法保护落后于非公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更与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脱节。这种不平等保护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立法空白和立法不公两种情况:前者导致有些侵犯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例如民营企业集体私分非国有财产的行为得不到刑法制裁;而后者则是对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仅仅因为犯罪对象有公私之别,刑法就规定为不同罪名,在追诉标准、构成要件、法定刑配置等方面设置高低不同的条件,比如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是6万以上,而贪污罪追诉标准是3万元,特殊情形下可以达到1万以上就可以追诉贪污罪刑事责任。对民营经济立法保护的缺陷,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保护不力。这种保护不力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不作为和乱作为。前者是民营企业作为受害人报案后往往存在着不予受理、拖延处理、不了了之等情形;后者是司法机关存在违法立案,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非法追究民营企业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些现象严重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是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税负重的生存困境。民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往往需要改进生产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因此,民营企业需要一条便捷、灵活、高效的融资渠道以满足其生存发展的巨大融资需求。然而,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仍不完善,正规融资渠道不仅制度和管理的限制严格,而且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度有限且还款周期短,导致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融资,不少民营企业为了顺利经营只能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有的甚至铤而走险直接向社会公众高利举债,将自己置于非法融资的巨大刑事风险当中,导致一些民营企业面临“不借钱等死、借钱找死”的困境。另外,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较重,据测算,我国企业实际税费负担高达30.5%[11]。税费过高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负担沉重,如果依法缴税,企业利润将严重缩水,资本积累、发展壮大都将难以实现,所以不少民营企业不惜冒险实施涉税犯罪,导致民营企业涉税犯罪多年居高不下。因此,企业税负过高不仅容易诱发涉税犯罪案件的频发,而且这种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税收政策最终也会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是政商关系的扭曲。政商关系是指政治与经济、权力与资本之间的相互联系。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天然处于市场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自身市场地位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与政府打交道,甚至不惜通过权钱交易寻求公权力的庇护。财经作家吴晓波曾经指出,当前有些企业家用于处理和政府相关事务的时间达到其管理企业时间的50%,甚至更多[12]。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家贿赂型腐败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增长势头,近年来被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几乎都有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输送,而在民营企业家的腐败犯罪案件中又往往能看到公权力的影子。这种腐败犯罪的伴生现象充分说明了当前政商关系中权力与资本不正常结合的扭曲形态。在权力强于资本并且缺乏有效约束的制度下,民营企业家是永远的弱者,民营企业家不得不游走于体制缝隙之间,在权力和财富之间闪转腾挪,一些企业家甚至借助不正当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当然,造成这种扭曲关系有其制度、文化等深层次的原因,而不仅仅在于权力寻租者或权力出租者个人。

2.内部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民营企业家的道德、法治规范意识薄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行为要讲契约、讲规则、讲诚信、讲法治。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必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能触碰法律高压线。实践中,很多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治意识淡薄现象。有的是片面追求利润而忽视了企业的合规经营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有的是懂法不信法,过分迷信“潜规则”,利用金钱搭台来摆平各方关系,恣意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规则,最终导致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陷入刑事风险的泥淖。

二是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很多涉案企业基本都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权力分配不合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治理结构缺陷使得企业负责人拥有绝对权力,企业家往往独断专行,缺乏董事会、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给企业家犯罪留下了制度空间。民营企业只重视业务发展,单纯追求企业利润,忽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尤其是对财务管理缺乏完整规范的管理机制,导致企业对资金流无法有效控制,使本应成为企业生命线的财务管理领域反而成了民营企业犯罪的高发地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后、混乱甚至缺位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埋下了刑事风险的种子,极容易诱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因素。

三是民营企业普遍缺乏刑事风险防控意识。侥幸是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变化莫测的风险,如果企业一味地凭借“运气好、后台硬”而不注重对未知风险的识别、评估、化解的防控能力建设,极容易使企业陷入法律风险危机的泥淖而束手无策。中国民营企业整体具有“长于进攻疏于防守、凭直觉而非重思考”的特点,形象地表现出中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缺陷。全国工商联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90%的民营企业的存续时间不到3年。而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13]。民营企业寿命如此短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企业家法治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缺乏应对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一旦遭遇法律风险无法有效化解,最终导致企业解散倒闭。

四、构建山西省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综合防控体系

(一)国家层面

1.立法机关要顺势而为破除立法壁垒。马克思指出,君主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所有的立法只是表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4]。我国现行刑法典诞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虽然立法机关对刑法典内容作出了十一次修正,但是其部分内容仍然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内容上还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集中表现为立法内容过于注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不理性地过于限制了民营经济活力,导致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远大于国有企业家。因此,刑事立法要重点对涉及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罪名进行及时理性的修改、废止,合理划定民营企业家犯罪圈,克服刑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非理性规制,避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15]。例如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发票类犯罪、融资类犯罪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犯罪要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进行立法完善。

同时现行刑法在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方面存在同行为不同罪、同行为不同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罪与非罪上的差异、罪名设置上的差异、刑罚设置上的差异。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处罚整体上要比侵犯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处罚力度轻,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民营经济主体犯罪成本较低,同类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整体高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同类犯罪,导致民营企业的犯罪成本低于国有企业的同类犯罪行为,客观上助长了民营企业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针对立法保护上的差异,要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公私经济给予平等保护,建构系统的罪行体系并统一刑事追诉标准,破除根据财产归属主体的差异而形成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刑罚轻重等方面的差异。

2.司法机关要宽严相济、谦抑司法。第一,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刑事犯罪案件“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民生安全、国家利益的犯罪“当严则严”,比如腐败贿赂、食品安全犯罪等;另外,要积极构建山西省民营企业免责免罚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家在山西省转型发展进程中能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努力营造重商、亲商、护商的社会氛围。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不能脱离山西省实际情况,要根据山西省的具体情况和民营企业家的实际需要规定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的情形以及依法从宽执行刑罚三个方面。第二,司法机关应确立谦抑司法理念。对于刑法规范中相关的模糊条款和民营企业的新型市场行为应作出谦抑性解释。比如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民营企业家常见多发的罪名中存在大量的兜底条款等模糊规定,由于用词的模糊性、开放性,极易造成罪名适用的泛滥。因此,对于刑法规定的模糊条款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谦抑性法律解释,除非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同类行为,否则一概不能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创新经济,面对市场经济稍纵即逝的商机和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企业和企业家创新思维出奇招、放大招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如果对民营企业的新型市场行为用旧眼光进行简单粗暴的打压,只会造成市场主体的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就会严重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无益于山西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大局。

综上,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坚持既要“宽严相济”也要“轻拿轻放”,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准确把握法律界线和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前提下,“能不抓的不抓,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定的不定,能宽大的宽大”,努力为山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当好“司法店小二”和“企业贴心人”。

3.行政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商关系。政商关系是影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社会关系,但政商关系如不健康发展,则会给政商双方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因此,政府部门要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核心内容,努力实现由“干预管制型”向“协调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16]193。具体而言,第一,在政策上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努力改善和净化市场环境,努力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平等公正的市场环境,政府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限制,保障民营企业充分享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权利。第二,制度上建章立制,突出规则意识,建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的相关制度,为民营企业在山西转型发展中放手发展搭好台、唱好戏。第三,推进政府诚信制度建设。“官德如风,民德如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诚信建设是关键,通过政府诚信建设可以对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家信用缺失一定程度反映了政府信用建设的不足。治理企业家犯罪问题基本立场是建设信用政府,缓解民营企业家因政府信用缺陷引发的“以牙还牙”的利益均衡行为,进而引导民营企业恪守商务诚信。

(二)社会环境

1.营造开放包容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融资困境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生存发展问题。改善民营企业融资困境需要发挥“两个金融市场”的作用:一方面,在正规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另一方面,引导、规范、完善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民间金融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于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一味打压抑制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会严重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势头,而且也会造成民营企业融资类犯罪长期居高不下。因此,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引导、规范、完善”。第一,加强引导监督,疏通多元民间融资渠道。放宽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的标准,鼓励民营私人银行、小额信贷银行等经营状况良好、信用度高的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帮助其向规范化、体系化方向发展,完善民间融资配套服务体系,以满足民营企业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第二,秉持刑法谦抑原则,提高融资犯罪入罪门槛,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对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规定,准确区分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犯罪,防止刑法过度介入民间融资市场,实现刑法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尊重和宽容。

另外,涉税犯罪在民营企业中也比较常见。防控民营企业涉税犯罪风险的发生除了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之外,通过修改现行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刺激实体经济发展以扩大税基,是有效防控民营企业涉税犯罪的合理路径。

2.加强依法治企的社会规制力度。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是一项艰巨的系统性任务,绝不仅仅是企业单方面的任务,仅靠开展企业法律培训、聘请法律专家是无法完成的。全社会坚持依法治企需要走内外兼修的路子。一方面,企业内部要重视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用守法文化浸润企业员工的思维,促使企业内部形成自觉抵制违法现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从企业外部来看,政府要努力净化市场环境、改善政商关系,破除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土壤;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比如可以成立山西省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安排联合商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定期为民营企业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服务。构建政府监管、社会参与、企业主导的全方位依法治企规制网络,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解决企业问题依靠法律的思维习惯[5]140。

3.传承发展以晋商精神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犯罪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文化,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犯罪就是文化的产物。因此,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家精神,有助于形成预防犯罪的企业文化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离不开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解决的办法[17]。可见,任何社会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传统文化的“现实关怀”,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思想能够为解决民营企业刑事风险治理问题提供有益思路。治理山西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问题必须充分传承发展以晋商精神为代表的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历史上晋商的辉煌就在于晋商几百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持了开拓创新、诚实守信、以义制利、注重规则等企业家精神。在当今山西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晋商之魂不仅没有随着时代变迁而过时落伍,相反在新时代新机遇新问题的催生下,晋商之魂以其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形塑现代民营企业家规范、诚信、守法、进取的商业思维,增强其自觉防控刑事风险的内生动力。

(三)民营企业

1.全面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产权清晰、权职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有效防控企业刑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划分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公司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规定作出,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泾渭分明,有利于防止把企业行为混淆为企业家个人行为。第二,有利于划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不顾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随意进行个人决策,导致民事纠纷最终恶化为刑事犯罪问题[18]。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初衷之一就是为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设定规范要求,只要企业和企业家能够在制度框架内活动就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风险,充其量只会涉及民事纠纷。建立并严格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绝不是为了逃避刑事法律,但是客观上确实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应当充分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预防刑事风险的价值所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行稳致远。

2.优化企业文化生态系统。任何社会活动都有在深层次支配其运行的内在文化机制。 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背后都存在一种支撑并维系其成败的文化精神[19]。防范企业刑事风险必须要有一种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生态做支撑。企业文化生态系统是由诸多企业文化要素有机构成的文化体系。企业文化生态系统是把双刃剑,优质的企业文化生态系统可以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潜移默化地将“创新、诚信、法治、责任、效率”等理念融入人心。反之,劣质的企业文化生态系统则会产生隐瞒欺诈、侥幸心理、迷信潜规则、劣币驱逐良币等负面文化氛围。如果放任劣质企业文化发展,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创新、诚信、法治、责任、效率”为核心价值的企业家精神将丧失殆尽。笔者认为,当前民营企业文化生态系统尤其需要全方位打造企业家精神。将企业家的诚信意识、责任观念和法治精神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最大优势。企业家精神形式上必然要求采取依法治企的管理手段,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制度约束避免作出错误决策。

3.建立企业内部刑事风险防控系统。犯罪治理的最终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这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贝卡里亚认为,良好立法追求的最终理想应当是犯罪预防而非刑罚惩罚[20]。治理刑事犯罪我国长期奉行重惩罚轻预防的“末端治理”理念,只注重对刑事犯罪事后的严厉打击,希望通过对已发犯罪行为实施严厉刑事制裁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然而,民营经济领域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事实证明,这种单纯依靠事后处罚的末端治理方式不仅未能有效遏制企业家犯罪的势头,而且造成企业和企业家最大的刑事风险——侥幸心理。一些民营企业家逐渐养成漠视刑法规范的习惯,总是试图通过侥幸而不是从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规避刑事风险。山西省民营企业刑事风险治理必须转换治理思路,由注重事后惩罚的末端治理思维转为事先防控治理理念,秉持“不治已病治未病”的防控思维,以“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为基本原则,多措并举强化企业内部刑事合规管控,建立系统性、专业性、动态性的企业内部刑事风险防控体系[16]269。将刑法规范预防犯罪的功能切分出来,内化为企业风控管理的组成部分,用现代企业制度构筑起防范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制度防火墙。

五、结语

民营企业家从改革开放初期筚路蓝缕一路走来,凭借其敏锐的市场意识和敢为人先的创业精神为中国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民营企业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困境,民营企业家游走于体制缝隙之间,腾挪闪转于权力和财富之间,由此而大起大落、浮浮沉沉者并不鲜见。大起者,瞬间暴富,如日中天;大落者,一夜入罪,身败名裂。因此,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瓶颈所在。造成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原因是广泛而深刻的。中国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不是通过个别环节和方面的改良就能完成,必须形成由国家、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立体多维综合防控体系。不仅要寄托于企业外部环境诸如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政商关系等的改善,亦寄托于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文化生态优化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对于企业来说,一切风险最终都要表现为法律风险,以违法为基础的企业繁华只是泡影,“三鹿奶粉案”的惨痛教训还殷鉴不远,“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在新时代经济转型发展背景下,民营企业运营要行稳致远从根本上还需确立“底线”思维和“防守”意识,既要实现创新,也要恪守诚信;既要追求利润,也要注意防控风险。

由于本文研究视角是落足于刑事风险的综合防控,研究目的在于提出一个相对宏观的刑事风险综合防控对策体系,由此研究结果显得精细不足。诸如,如何借鉴晋商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山西省新型政商关系、如何打造企业家精神防范企业刑事风险、如何破除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壁垒等方面没有深入研究,这也是今后笔者研究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努力方向。

猜你喜欢
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Televisions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环境犯罪的崛起
闽籍女企业家共话“转折” :善良、坚持、灵动
2014上海民营企业100强
环保企业家发展前景光明
“犯罪”种种
民营企业组建关工委的探索
从打工妹到女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