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脉络

2021-02-13 08:50:26王宝治陈康帅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思想

王宝治,陈康帅

(1.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来源于实践的科学探索,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是实践与理论创新的科学结晶。党的十八大以前,习近平从河北、福建、浙江到上海,从依法治县、依法治市到依法治省,对法治的尊崇和践行一以贯之,众多做法和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应该说,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

理论来源于实践,任何理论的形成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正是在经过不断的法治实践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需要从习近平个人的工作成长轨迹上梳理这一思想的形成过程。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初始阶段

习近平从政是从正定开始起步的。之前的7年知青岁月作为大队书记是在基层锻炼,之后在中央机关单位作为工作人员,所以真正担任领导干部的起点是在正定。1982年至1985年,习近平任河北正定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这期间,他带头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成为后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重点涵盖了11个主要方面。而这其中很多方面与他在正定时期的法治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在正定工作时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初始阶段。这一点从习近平在正定时期重视法治、厉行法治的重要论述、指示和具体实践工作就可以得到印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习近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这段讲话深刻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不仅贯穿于习近平法治工作思想中,也贯穿于他所有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习近平在正定期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模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广泛接触群众,热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群众谋利益,为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渊源。

1.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强调调查研究对于科学开展工作的重要作用。他带头践行,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为了充分了解民情民意,他在正定期间跑遍了全县所有公社、所有大队,同时,还要求县四大班子领导也这样做。在他的领导下,正定县委机关经常上街搞随机问卷调查,在大街上临时摆桌子,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推动建立了“人大代表赶大集”制度,创新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机制。

2.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习近平在深入基层、深入调研、了解社情民意的同时,切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民排忧解难。习近平心系人民、情系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和优秀品质,在正定工作中处处流露。例如,小到为留村体校教练涨工资、改造农村“连茅厕”,中到开通石家庄至正定的201路公共汽车、方便群众出行,大到为民请命、减少农民粮食征购等。习近平热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时时处处做群众的贴心人,把人民的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在正定时期就已形成的为民情怀与他提出的“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息息相关。这充分表明习近平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始终未变。

3.实事求是,敢于担当。习近平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正定“高产穷县”的主要原因所在,他冒着一定的政治风险,如实向上级反映了正定粮食征购过重的问题,使上级减少了2 000万斤粮食征购,减轻了农民负担,为正定发展多种经营、摘掉“高产穷县”帽子、增加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习近平在正定时期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敢于担当的优秀品质,均是其以人民为中心观念的具体表现,是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初始实践。

(二)建章立制、依法办事

习近平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1]早在正定工作期间,他就注重建章立制,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重视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特别是善于运用“功成不必在我”的战略思维谋划正定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虽然当时中央尚未正式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无疑是习近平工作中长期坚守的思维定式。他在正定工作期间,就已经开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县理政,极大促进了正定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

1.注重建章立制。习近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编纂了《正定县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了正定经济“三步走”发展目标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依托城市、开发智力、发展经济、致富人民”的发展方针,为正定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并至今依然在沿用。他在正定工作期间,十分注重建章立制,无论是从严治党,还是治县理政,都是先定制度或规划,再抓具体落实。这一优秀工作品质一直保持至今。

2.重视法制教育。习近平担任正定县委书记时法制教育就已经被写入其工作纲领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综合治理。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密切配合,在全县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宣传教育网,切实搞好对青少年特别是有劣迹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的法制和道德观念,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他还多次强调,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使人民群众知法、依法,自觉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3.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时就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他要求政法部门,一方面,要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利,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和转化;另一方面,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有效地实行专政,以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4.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是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所遵循的法则。他主张,要充分发挥法制在治县理政中的积极作用。例如,为了实现县委一班人领导作风的根本好转,出台了“六项规定”①六项规定:1.总揽全局,抓大事;2.反对官衙作风,注重工作实效;3.搞好“一班人”团结,维护县委领导的统一;4.以身作则,不搞不正之风;5.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6.树立雄心壮志,为“四化”争先创优。,抓住了“关键少数”;为了念好“人才经”,制定了“人才九条”,实现了“用才、招才、选才、育才”工作的法制化;为了推进基层治理,出台了“乡规民约”,实现了基层治理规范化等。

此外,习近平还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说话要算数,决定要执行,纪律要遵守,不能一盘散沙,各行其是,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强调“法”的制定,还重视“法”的执行。

(三)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不仅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用法制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还十分重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他亲自推动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工作,并把精神文明建设当作战略方针来抓,挖掘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为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德法兼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实践基础。

1.重视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利用好其中的道德资源。早在正定工作期间,他十分重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保护正定大佛寺、凌霄塔、须弥塔、澄灵塔等文物和古建筑,编纂《正定古今》等书籍,大力弘扬正定优秀历史文化,挖掘利用好其中的道德资源,如“尊老”“敬贤”“重民本”“爱国”“爱家乡”等,发挥了道德在凝聚人心、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四化、振兴正定中的积极作用,对外树立了正定良好形象,对内凝聚了人心,彰显了正定特色文化风貌。同时,在正定工作期间,习近平十分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真正把精神文明建设当作战略方针来抓,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他指出:“正定的历史文化这么悠久,咱们应该把县城好好整治一下、修缮一下。”[2]247为此,他要求各级党委一定要把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作为战略方针,认真对待,切实抓好,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用更多的精力抓精神文明建设。在他的大力推动下,正定县通过修建常山影剧院、办好公社文化站和文化中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等,传播文明之风,净化社会风气,把全县建成了一个文明之乡、礼仪之乡。

2.重视道德建设,发挥道德对法制的滋养作用。在正定工作期间,习近平十分重视道德建设,通过用人唯德,选人唯才,发扬优良传统,注重家教、家风,开展道德教育等,推动崇尚革命先烈、尊重人才、学习先进成为风尚,推动正定人民思想觉悟、文明水准、道德素养不断提升,发挥了道德对法制的滋养作用。一是选人用人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不拘一格、大胆起用和广泛发掘各类人才,也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特别强调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德才兼备,任何道德败坏的人都不能进领导班子,这是原则、立场问题;二是“尊老”,继承老干部的优秀品德,大力发扬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如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并将之作为我们的“传家宝”代代传承;三是重视对革命遗址的修建,正定第一个党组织诞生地、岸下惨案发生地、赵生明烈士牺牲地等革命遗址,都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立了碑碣、置了匾额,培养正定人民崇尚革命先烈、不忘国耻、弘扬传统的正气,激励正定人民同仇敌忾、强我中华的精神。

(四)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在正定工作时他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保证,只要我们坚决按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旗帜鲜明,敢于领导,善于领导,不管谁制造什么障碍,工作有多大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为了保证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领导,他不仅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清正廉明,不搞不正之风,而且坚持依规治党、从严治党,通过出台“六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改进领导方法、查处违法乱纪、整顿组织纪律等,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现了党风的根本好转,为正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

1.以身作则,不搞不正之风。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勤政廉洁,履职尽责,带头遵守“六项规定”。在工作上“勤以为常”,从不以权谋私;在生活上“习以为苦”,从不搞特殊化;在执行党的政策规定和遵守公共秩序上,要求一般干部和广大群众做到的,他自已首先做到,并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做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表率,做干部队伍的标杆。在他的以身作则下,县委一班人空前团结,机关内外、全县上下风清气正,形成了谋正道、干正事、树正风、扬正气的良好氛围,在短短三年内实现了正定工农业总产值翻一番的快速发展。

2.出台“六项规定”,改进县委领导作风。为了改进县委领导作风,开创正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习近平主持起草、审定了“六项规定”,以中共正定县委《关于改进领导作风的几项规定》(正发[1983]42号)印发。内容包括:总揽全局,抓大事;反对官衙作风,注重工作实效;搞好“一班人”团结,维护县委领导的统一;以身作则,不搞不正之风;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树立雄心壮志,为“四化”争先创优等。通过严格执行“六项规定”,县委领导作风实现了根本好转,形成了一套做人唯正、做官唯民、做事唯实、思想观念唯新的县委领导班子,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勤政敬业在当时已经蔚然成风,为正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不难看出,“六项规定”就是“八项规定”最早的源头和蓝本,两者的很多内容都是一脉相承的。

3.从严治党,实现党风根本好转。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期间,非常重视从严治党。他在1985年正定县整党动员大会上指出,要通过教育使每一个党员真正懂得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国家法律。他针对当时存在的党内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实现了党风的根本好转。一是加强党员干部党性教育,要求各级党组织开展好“三会一课”活动;二是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领导负责,全党动手抓党风,并把抓党风好坏作为衡量一级党委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是否称职的依据之一;三是严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好的要表扬奖励,差的要批评惩罚,严重失职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是严肃党纪,把政治纪律的检查放在首位,坚决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时刻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中央的精神照章办事,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和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如刹住公款吃喝风气、规范公务接待、发明“正定宴”等。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时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与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工作思路,贯穿于其各项工作之中,为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趋成阶段

正定的法治实践为习近平后来在福建、浙江的法治之路奠定了基础。如果说前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初始阶段的话,那么后者则是其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趋成。习近平在福建和浙江的法治实践实现了其法治路径从基层治理到地方治理的转变与思考。这期间,他将法治治理思路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厉行法治、确立法威。尤其法治浙江战略的提出,标志着其法治思想内容更加丰富、体系逐步形成。法治浙江战略的提出为浙江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提供了稳定的保障。这既是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执行,又是对浙江建设发展的新思考、新布局。如果说正定期间的工作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始源,那么福建期间工作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阶段。而法治浙江概念的提出表明,习近平开始在一省之域系统的谋划和推进其法治理念,标志着其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成。

(一)立足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1]他在担任福建宁德地委书记时就指出:“现在普遍反映法制不健全,这里既有立法的不健全,也有执法不力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脱离现阶段的国情,要立足国情不断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把我国的政治生活纳入法制化、制度化、民主化的轨道。”[3]习近平所指出的法治建设应立足国情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法治建设需遵循科学规律,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超前或脱离阶段性客观条件。他在宁德的一次会议上就具体讲到:“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确实有必要加快,但如何加快,加快到什么程度需要科学的步骤,如果脱离了阶段性客观条件,本来合理的要求就会变成错误的东西。”[4]另一方面,是指法治建设需要贯彻国法因地制宜。20世纪90年代,习近平在针对闽东九县如何摆脱经济落后面貌时指出,应当重点发展商品经济,积极引进外资,并且进一步强调要通过贯彻国家法律的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切实保护好外商合法权益,实现能够引得进外商、留得住外商,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他在福建省“十五”计划发展中提出:“要加快地方立法,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关系,保护公平竞争。”[5]

在法治浙江建设中,他在法治建设要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建设的中国特性。一是法治建设不能脱离政治。法治浙江的建设必须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坚持从国情出发,坚决反对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来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6]。二是法治浙江建设必须遵从国家法制统一的大局,要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建设,使法治浙江的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改革发展的大局。习近平指出:“法治浙江建设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要遵循客观发展规律,积极稳妥的推进,不能脱离我省的客观实际。”[6]362“法治浙江”建设的这一提法,是对在福建工作时提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表明在这一时期他已经注意到法治建设应当与客观实际相适应,应当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这为后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提出法治建设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理念奠定了基础。

(二)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是对正定时期建章立制、依法办事要求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习近平在正定时期出台“六项规定”,强调要从严治党,严厉惩治违法乱纪干部。到福建任职之后,仍然是其重要工作之一。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结合福建省实际,加快依法治省进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依法行政,把依法治省提升为福建发展的大战略[7],又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行为法定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8]

在浙江工作期间,他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治浙江建设必然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针对群众上访工作,他指出要把群众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他提出落实“按劳取酬”的措施,一方面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由上可知,习近平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既是对正定时期要求政府机关依法办事的继承,同时又有新的发展。而这与后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脉相承。

(三)坚守司法公正,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

习近平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习近平的这段论述充分说明了公平正义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明确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继续推进改革,努力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持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正定期间,习近平就提出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出台“六项规定”等从严治党措施,实现了党风的根本好转,为正定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赴任福建之后,他尤其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对正定时期这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他在担任福建宁德地委书记时,当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占地私建房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无视党纪国法。他依法反腐,全面依法从严治吏,依法整治违法乱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发挥人大作用,把闽东的事业推向前进》一文中说:提交人大审议、决定的本地区重大决策,“一旦形成决议或法规,政府部门就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和党员都要带头执行。”[4]139-140在浙江期间,他在《浙江日报》上发表党建评论类文章两百多篇,如在《做人与做官》一文中他讲了党的作风建设问题,在《领导干部是作风建设的主体》中提出了“关键少数”的问题,在《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文章中论述了党的制度建设问题,他要求领导干部都要算好利益、法律纪律、个人良心“三笔账”,只有算明白了,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行使好。

习近平这一时期法治理念,以维护法律权威、坚守司法公正、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为重要内容,积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习近平这一时期的法治理念为其后来法治思想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正司法的核心内容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确立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

习近平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1]这一思想在他的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他在正定工作时强调指出:“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使人民群众知法、依法,自觉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共同维护国家赋予妇女儿童的权益。”[9]他在担任福州市委书记时指出,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只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看准了可以大胆去试验。这一论述明确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为后来提出的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一理论奠定了基础。

他在浙江工作时指出:“宪法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增强法治观念,首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10]这是他首次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治省术语,这段论述充分说明了在建设法治浙江的过程中,他就已经重视到要确立宪法的权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而宪法的权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另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自觉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由上可知,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其始源在正定、形成在浙江。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熟完善阶段

2007年10月,习近平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等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2012年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担任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成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如何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的论断和观点,做出了诸多部署和安排。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深刻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系统阐述了11个重要内涵,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熟和完善。与主政正定、福建、浙江、上海不同的是,这一时期其法治思想更加成熟、完善,更加具有理论指导性。后者是对前者的总结和升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习近平的这段论述作为其法治思想的11个主要内容之一,既有对地方法治施政经验的总结升华,也有对新情况、新矛盾的思考。

从正定时期提出建章立制、依法办事,到后来提出的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到强调法治建设重要性的相关要求,前后之间一脉相承,不断发展完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把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习近平根据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姊妹篇,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会议,从此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把法治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也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的一次提升,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此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四个全面”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有新表述。的要求,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基础,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其他目标就很难实现。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意味着把党和政府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是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提高。同时,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环境氛围也正在逐步形成。构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正在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突出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党和政府权力进一步规范起来,推动全体人民形成信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氛围。从多年的地方法治实践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和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逐步推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熟和完善。

(二)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色体现在哪里?历史和现实给出的答案,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特征。历代国家领导人都坚持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绝不能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从国家治理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充分证明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从初始阶段提出的“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到发展趋成阶段提出“立足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再到现阶段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后者都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3],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习近平指出,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并不是说党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而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领导法治建设。现阶段一些错误的思想仍然存在,并且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削弱了党的领导力。在这关键时期,明确党的领导地位,指明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这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依法治国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依法治国既要在国家、政府、社会层面共同推进,还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系统推进,更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律规定与党的纪律相协调。这一要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高度概括、总结了正定时期和福建、浙江时期的法治经验。在正定时期,他就提出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在福建、浙江时期提出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守司法公正,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明确了这一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点工作;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而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全面、系统的部署安排。

另外,在整体部署中,习近平着重强调要发挥宪法的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早在浙江工作时,他就提出:“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经济建设就会停滞不前,社会稳定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政治生活就可能脱离正确的轨道。”[10]因此,他进一步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他相继对此作出具体部署。把宪法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部署中,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经过了初始阶段、发展趋成阶段、成熟完善阶段等三大阶段,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深化、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从地方治理到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习近平从一个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开创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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