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主体下的农业经营体系生产组织关系调整初探

2021-02-12 09:05吴军宏
时代人物 2021年33期
关键词:调整农户主体

吴军宏

(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市 408299)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战略目标。首当其冲的是要克服当前农业发展的“空心化”困境。这是实现产业振兴的基本过程,也是组织振兴的主要任务。在农业生产力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突破的条件下,调整和改进农业生产关系就是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农业发展困境要从经营体系组织关系开始突破

对于农业现代化来说,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进,有三个领域:即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其中,产业体系强调市场需求导向下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资源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配置效率;生产体系强调以现代化方式改造农业而实现农业的良种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经营体系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农业服务主体与小农户有机结合,共同搭建立体型、复合式的经营体系。

从农业发展的总体实践来看,一方面产业体系的调整与改进需要发展方式的长期调整、整体布局、长期积累,生产体系的调整与改进需要现代科学技术与农业发展的深层次融合,都具有较大难度;同时,农业经营体系是实现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有机结合的关键纽带,产业体系与生产体系的调整都需要经营体系的支撑。另一方面经营关系是当前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例如,典型的小农户分散经营,无法适应市场化和现代化发展需要;农民的兼业程度较高、社会分层明显,非农产业及非农就业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优先选择,留守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有效性与积极性受限,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正在扩大;当前经营体系存在参与程度不高、利益链接简单、中途毁约严重、公共信用受损等问题,就都集中在经营体系方面。农业经营体系则投入小、见效快,相对容易调整,更符合实践需要,因此,农业发展困境的突破和突出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整开始突破。

当前的问题是,在产业体系结构调整和生产体系链条延展都受限或改进难度很大的条件下,如何通过调整与改进农业经营体系的生产组织关系,整合现有农业资源,以一种充分符合实际的组织方式,盘活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调整的大局,激活农村主场、农业主业、农民主体的内在潜力和内生动力,改变直至扭转农业农村农民的“相对弱”状况,进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高质量实施。

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关系调整与改进的对象

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整与改进,一定要在充分结合农民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各地农业发展阶段、农村发展条件、农民发展利益的异质性,充分考虑不同村庄整体资源禀赋、发展潜力等因素及其作用方式的异质性,因地制宜、分层布局、分类推进。即必须结合实际,充分认识农业经营体系调整与改进的对象。

小农户:当前和以后一段时期农业经营的基本特征。从户均耕地面积来看,无论是世界银行(2008年)2公顷(约30亩)的标准,还是原农业部(2016年)10亩的标准,即便城镇化率达到75%,小农户经营依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特征。但是,现代农业的生产要素规模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方式产业化信息化等一般特征,都要求小农户必须“组织起来”,摆脱小农户经营的局限。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体系调整的最大潜力。人才和资金是当前农业发展最为紧缺的两个要素。直接掌握这两个要素的或与这两个要素联系最密切的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包括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包括所有在农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和参与投资的企业),涉农金融机构,涉农技术及其它服务部门,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社会组织等农村基层组织,农业致富带头人、农业生产大户、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农业专业人才,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新型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经营体系调整的核心对象、关键要素,更是其调整与改进的最大潜力所在。同时,对于从事非农产业、依然保留农业户籍的农村“流出”人口,要有清醒地认识:在农业农村的就业机会小于非农产业和城市之前,他们“返乡”的可能性很小,不能将其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协调多方利益:农业经营体系调整的主要方式。协调多方利益是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关系调整与改进的主要方式,它不可能以简单的或直接的形式呈现。在农业经营体系中,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以多元化形式呈现,而且以集中与多层的多样形式呈现。具体以何种形式呈现,与各个关系主体的参与动机、竞争关系、利益呈现方式和实现路径有关,也与所处场域的资源禀赋、发展潜力、政策环境、制度规范、组织能力等因素有关。创新并非多方利益协调的主要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基础上的契合实际和规范化才是实现多方利益根本路径。

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关系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从实际出发,克服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弊端,激活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多方利益的关系协调、稳定实现,激活农村主场、农业主业、农民主体实现现代化的内在潜力和内生动力,进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高质量实施,是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关系调整与改进的主要目标。调整和改进的原则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层布局、分类推进。

加快小农户的横向联合。限于村庄内部,在生产的单一维度,加快小农户的横向联合。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针对无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引导其进行浅层联合,即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条件下,对农户及集体“闲置”的资源、资金等资产进行量化,以直接入股的方式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农户和集体简单地按股分红;二是针对有意愿、有能力从事更大规模生产的农户,支持其简单联合,即以租借、流转、代理等简单协议方式,扩大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以“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三是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组织其进行紧密联合,根据所从事农业生产的领域和类型,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其政策支持的可得性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四是针对小农户与其他横向联合形式的多层再联合,鼓励和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已经横向联合起来的经营主体,与其他分散的小农户实施多层次再联合。

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纵向联合。基于农业全链条,突破产业业态、生产领域、经营环节界限,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纵向联合。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基于具有特色产业(主要指特色经济作物)优势的纵向联合,即以专业合作社形式,对特色产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统一组织有偿劳作,免费提供农资、技术、管理等服务,等等),所涉农户按参与经营的具体数量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经营风险与盈余按照7:2:1的比例在参与农户、出资股东和集体之间分配或分摊;二是基于具有普通产业(主要指具有种植规模的农作物)优势的纵向联合,即由合作社、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对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耗费人工较多环节之外的农资、农机采购和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发挥联合的规模优势,形成较大地采购和销售议价能力,降低生产经营销售的综合成本,产品则按照协定标准分层收购,激发生产和合作的积极性;三是基于土地资源优势的纵向联合,即以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优先股”的形式与农业企业等以技术、资金入股的新型经营主体合作联合,组建新的农业公司,土地入股农户以“优先股”分红形式从公司经营纯收入中获得约定的固定收益,剩余部分按照2:8的比例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二次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收到的“二次分红”则以2:3:5的比例,分别提取公积金、发给土地入股农户和奖励合作社管理人员;四是基于特殊环节优势的纵向联合,即将生产经营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中的某一或多个环节,以“外包”“托管”“信托”等形式与盈利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实行契约合作和多次、多层联合,取长补短、扬长避短,强化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链接,从而达到降成本、提效益的目的。

鼓励和支持多元、多样联合的保障措施。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整与改进须臾离不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规范透明的管理监督、有序高效的服务平台和贯通全过程的党的领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鼓励和支持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多元、多样联合,为其开山铺路、保驾护航。一是要全力打造亲清的政商关系,不断完善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二是系统厘清涉农部门职能职责,全面消除协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障碍,依法行政、依法公开,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三是重点统筹司法系统、市场监管、农牧技术、水利气象、财税金融等部门,搭建包括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联通、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种养过程监控、专业化作物植保、农机租赁与维修、农业生态化处理、农产品深加工与营销、气象水文信息支持、资金资产流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框架,制定配套引导政策,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发展壮大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链条中,创造新业态、供给新服务、共享新发展;四是加快农业技术人才储备库、农业职业经理经纪人才储备库建设和相关政策配套,支持相关技术、管理、经纪等人才在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教育与培育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农技农艺等技术型人才和农业职业经理经纪人才,与合作社、示范户、普通农户的广泛联合,支持其以入股、指导、包干等形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五是设计政府、保险公司、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联合的“多方履约保险”,分散经营风险、保障各方利益;六是强化“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对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领导能力,使之贯通农业经营体系调整和改进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乡村振兴发展的主体责任,有序有效推进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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