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何玉
摘 要:法院案件物款管理涉及每个当事人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如何高效管理案件物款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人民法院案件物款管理存在的不足入手,探究原因,找出高效管理案件物款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件物款管理;不足;措施
一、引言
人民法院案件款物(本文所述款项不涉及需上缴财政的罚没款及执行费)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诉讼费、案件款、执行款及处罚、扣押、查封的物品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案物款的标的总数也越来越大,高效管理案件物款不仅使当事人能及时收到案款,达到诉讼目的,还有利于法院盘活部分沉淀案件物款,为财政创收,为法院审判工作奠定经济基础,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法院案件物款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涉案物品管理、处置不规范
部分法院存在未指定专人对涉案物品进行管理,涉案物品由各案件承办或执行人员分散管理,随意堆放在各庭室档案室或办公室内,无专门存放涉案物品场所;涉案物品未实行分类管理、逐案登记,无进出台账或进出台账不健全,不能全面反映涉案物品整体情况,账实不符;查封、扣押物品处置不及时,超期限两年,且未办理申请延长期限相关手续。
(二)财务审批、核算不规范
一是退款或发放审批不规范。如未提供按相关审批流程签字的出账申请书,或出账申请书上只有承办人一人签字,无庭长、分管领导签字;又如通过案款系统出账的,网上流程无法流转到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审批节点;二是退款或发放给案外人的,委托领款手续不齐全;三是财务部门未进行逐案登记,未建立明细账。案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账实不符,部分执行款、诉讼费等长期滞留账外,诉讼费与财政结算后,未做相应的财务处理。
(三)人员配备不科学、法官自我优越感强
一是部分法院重办案轻后勤,将正式政法编人员安排在办案一线,案款出账窗口配编外人员及银行派驻人员,容易发生案款被挪用等资金风险。二是部分法官自身优越感强,认为法官应专注案子审判、执行,网上出账操作等小事应该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全权负责,将案款出账申请审批账号告诉书记员或法官助理,以使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能够掌握一个审批流程上所有账号,为别有用心的人员提供了挪用案款的机会。
(四)案款发放不及时、公款存放不规范
案款、执行款到账后,承办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当事人,如按规定执行款到账后应在一个月内发放给当事人,但由于办案人员案款发放积极性不高、无法取得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等原因,执行款未能及时发放;同时,由于对历年来不明款、沉淀款处理不及时,加之新案案款发放不及时会形成大量的案款超三个月及以上在账,这些长期案款在无法及时清理的情况下需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部分法院未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或者公款竞争性存放金额过低或程序不合规,公款存放取得利息未及时上缴财政等。
三、人民法院案件物款管理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完善的案件款和诉讼费管理办法,如未统一案件款、诉讼费会计科目设置、台账设置、报表设置,未明确诉讼费、案件款出账审批流程及支付附件;二是部分法院未制定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如未明确涉案物品需管办分离和涉案物品进出管理流程。三是无完善的案款存放管理办法,或虽然有地方性的公款竞争性管理辦法,但执行不严。
(二)思想不重视
一是承办人员存在“先结案,后案款发放”、“重执行,轻案款发放”等思想,加之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提供不全,领款信息不正确等,使案件款难以及时发放,大量沉积;二是部分法院思想上重一线轻后勤,将正式政法编人员安排在办案一线,将编外甚至外单位借调人员安排在案件款物管理支付岗位,同时,部分法官“重办案,轻案款发放程序”,将案款发放全权委托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存在案款资金管理风险。
(三)监管不严格
一是部分法院审管、纪检等部门重视对案件质效数据的监管,如重视结案率、超期限案件等,但对案款物管理缺乏有效监督;二是法院存在对法官的绩效考核,但在绩效考核时未给予案款物发放足够重视,对不存在正当理由超期限发放案款物的行为缺乏有效惩处机制;三是当地财政等部门虽制定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但对于该办法的执行是否到位,没有后续跟踪检查机制。
四、加强人民法院案件物款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涉案物款管理办法
一是完善诉讼费、执行款管理等办法,设置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报表以及台账格式,明确入账开票程序及出账审批流程及支付附件,财务部门对涉案款项需设立明细账,进行逐案登记,完善案款管理系统审批流程,保障审批链上各节点均能流转到。二是完善涉案物品管理办法。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对涉案物品接收、入库、保管、处置、缴库、核算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涉案物品收发存台账制度,明确涉案物品管理地点。
(二)转变涉案款物发管思想
法院领导和承办法官应转变观念,在思想上重视涉案物款管理,案款收发窗口应配备正式在编人员,承办法官应保管好自身案款发放审批账号及密码,亲自参与案款审批节点,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案件款物应及时发放,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三)加强涉案款物监管力度
法院审管、纪检等部门要加大对案款发放、涉案物品管理的监管力度,如可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案款发放、涉案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期限发放、不合规管理涉案物品行为进行提醒及通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炼超期限发放等信息,并利用微信、短信等手段及时有效告知承办人及当事人案件节点信息;优化绩效考核办法,将案件物款管理纳入重要考核项目,设定合理系数分值,对涉案物款发放管理不力的予于扣分,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奖金直接挂钩;地方财政、纪检要根据当地公款竞争性管理办法对各单位公款存放进行检查,并督促执行不力单位及时整改。
参考文献:
[1]张嘉琛,张毅.“互联网+”背景下法院案款管理探究[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6(02):14-15.
[2]郭智鑫.浅谈人民法院往来账款管理[J].财会学习,2017(2):105+107.